Ⅰ 合同当事人的经办人可以收取佣金吗
居间协议的居间人,是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收取一定发服务费,即中介费。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Ⅱ 作为建筑工程中间人,怎样收取佣金呢如果我是合同里的委托人,是不是应该有给我的钱呢
1、你需要搞清楚你发小在建筑镇南关承包公司的职位以及授权范围,按照你提供内的信容息,你的情况只能属于劳务分包,并且只是收取介绍费,费用一般在合同总额度的5%-10%之间,具体金额需要你自己谈;同时,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如果你发小是法人或授权项目经理,你也可以找他要。不过财务必须是公司对公司)
2、你既然是收取介绍费,没有必要作为委托代理人出现;所以你可以不用签订合同。如果你签订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关于你的费用的条款。关于你的费用的条款,应该在你和你认识的建筑公司中产生。
3、灰色收入,没有办法界定。
你个人的佣金应该是你认识的建筑公司给你。作为中间人,只收取介绍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你介绍的建筑公司不行,可能会影响你发小的前途。自己考虑吧!
望采纳!
Ⅲ 委托方规定拍卖方收取买受人3%的佣金,而拍卖方收取买受人5%的佣金,拍卖方这样做合法吗
强制拍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二条中,关于佣金的问题有明确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根据此条法规,你应该可以明白,拍卖公司可以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但无法向委托方(即人民法院)收取佣金。也就是说,现在的强制拍卖中, 拍卖公司赚的都是买受人的钱,人民法院那边是不用出委托人的佣金的。
至于你说的委托佣金,我想应该是人民法院向你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你可以仔细问问
Ⅳ 自然人可以收取民事代理费或佣金吗收取佣金的数额或比例有法律规定吗
公民代理是不能收费的,而且也需要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它证明才能代理的。
佛山唐达律师(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
Ⅳ 什么是代理佣金
佣金复代理(commission-agency)佣金代理制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
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费用,不必垫付资金,通常按达成交易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而不管交易的盈亏。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为,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
Ⅵ 请问私人替人炒股,从中赚取佣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国家现在对此事查的很严格。
一旦发展会被处理的。
你看这篇文章:
今年6月份,市民钱女士在证券市场上结识了一位炒股“高手”。之后钱女士将十多万元交给了这位“高手”,本想借此大赚一票,不想几个月下来,帐面上缩水五万。一气之下,钱女士准备状告这位“高手”。
钱女士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股票,今年入春以来她眼看身边的人一个个因为炒股赚了钱,也大为心动。但因为自己又不大会炒股,只好先跟着几个熟人经常在证券市场内转转。在闲聊中,钱女士结识了一位王先生,据熟人介绍,这位王先生可是一名炒股高手。在之前的几个月,他买的股票几乎只只都涨。当时听得钱女士很是羡慕,在几次接触后钱女士决定将手上的十几万元资金交给对方,让王先生代为打理。双方还签下了一份协议,大意是王先生代理炒股,收取盈利的10%作为佣金。事后钱女士十分后悔,她说自己当时光顾着赚钱了,也过于迷信这位“高手”的能力,就没有在协议上明确万一炒亏了怎么办。事实上,直到11月底,钱女士发现自己的帐户上足足亏了五万多元。之后钱女士找到了王先生,要求对方解释。不想对方双手一摊,表示“股市有风险”,要她自己承担。钱女士一气之下,决定委托律师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钱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代人炒股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规,个人从事这种职业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灰色地带。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往往这种协议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很多时候只规定了代理人的收益,而忽视了委托人的权益。从这方面来看,委托人的风险相对更大。
证券业内人士董先生也认为,目前类似于“带头大哥”的非法咨询、非法经营,在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更有些人,以“民间股神”、“炒股大王”等名义,开设收费讲座、股民培训以及代理炒股等,大肆敛财,这些都属于违规行为。除了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大力整顿外,股民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利益,不要轻易相信一些所谓的“炒股高手”,否则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个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