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交强险中,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降低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保额如何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您的需要按以下档次选择,分别是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您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1、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3、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4、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5、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二、责任限额与费率
6、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7、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目前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比较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交强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
8、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否够用?
交通事故中医疗抢救费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保监会在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过程中,对保险业交通事故医疗赔款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广泛征求了包括医学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需要,能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当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根据《条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故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同时可以获得死亡伤残赔偿。交强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可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9、交强险的费率是如何制定的?
交强险价格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交强险费率厘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骨干力量组成项目组,聘请亚洲知名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保险公司历史赔付数据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赔偿原则、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机动车数量增加及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保监会在审批行业上报的保险费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部分消费者代表、有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对费率方案进行审批。
10、为何交强险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责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11、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监会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费率浮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争取尽早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12、交强险如何体现不盈不亏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能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为了贯彻体现这一原则,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二是保监会将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监督。三是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保监会可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
三、投保与理赔
13、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14、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15、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16、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8、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19、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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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有效性具有降低资本成本的趋势吗为什么
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以筹集企业必需的资金为前提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资金的筹措。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是要支付代价(即资本成本)的。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企业必须降低筹资中的资本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自身拥有的资金已不能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企业必须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及调整资本结构的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资金市场,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是要支付代价(即资本成本)的。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企业必须降低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具体如何来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呢?笔者从资本成本的内涵、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的途径这样几个方面来谈谈一些看法。
一、资本成本的内涵
资本成本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使用费用和筹资费用两部分。其中:使用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向债券持有者支付的债券利息等;筹资费用是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为获取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银行借款时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因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二、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
企业的筹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资金来源具有不同的资本成本。为了以较少的支出取得所需资金,企业必须分析各种筹资方式下资金成本的高低,并加以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资本成本是影响企业筹资总额的重要因素。
企业资金成本随着筹资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大,当企业筹资数量达到某一额度时,所筹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有可能增加到企业难以承受的程度,而当筹资数量超过某一界限时,边际资金成本便会连续地增长。所以,企业筹资数量并不是无限量的,它受资金成本的限制。
(二)资本成本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的基本依据。
企业资金来源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就长期借款而言,可向商业银行借款,也可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可向国家政府申请贷款。企业究竟选择哪种资金渠道,主要考虑哪种资金渠道的成本低,只有选择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企业才有可能获得收益。
(三)资本成本是企业比较筹资方式的参考标准。
通常,即使是同一筹资渠道的资金,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去筹集。例如,对其他企业的资金,企业可采取吸收投资、发售股票和债券,以及使用各种商业信用等不同方式进行筹集。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需考虑资金成本这一经济准则,用尽量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数额。
(四)资本成本是确定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主要参数。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不可能只会使用某种单一的筹资方式。企业所需的全部长期资本通常是采用多种方式筹资组合构成的(即构成资本结构)。不同的资本结构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引起公司股票的价格变动。企业在规划资金的最优结构时,主要考虑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两种因素。
三、降低企业筹资中资本成本的途径
资本成本作为企业筹资决策中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企业在筹资中要降低其资本成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一)合理安排筹资期限。
企业资金的筹集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的需要,尤其是为了满足长期投资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本着以“投”定“筹”的原则,筹资期限要服从于投资年限,服从于资本预算,投资年限越长,筹资期限也要求越长。但是,由于投资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期进行的,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可按照投资的进度来合理安排筹资期限,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本成本,又可以减少资金不必要的闲置。
(二)合理选择筹资果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是从何种渠道,还是以何种方式去筹措,都要发生一定的资本成本。例如,向银行贷款,就要支付借款利息和借款的手续费;发行股票和债券,除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费用外,还需支付股利和债券利息;使用合营各方投人的资本,就要向投资者支付股利。不同的资金来源,形成不同的资本成本,即使是同一资金来源,因筹资方式的不同,资本成本也会不同。因此,企业在筹资前应认真比较各种资金来源的资本成本,合理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三)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力求降低综合资本成本
在资本结构决策中,合理安排债务资本比率和权益资本比率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大于债务资本成本,因为债务利息率通常低于股票利息率,并且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支付,具有抵税功能。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合理提高债务资本比率,降低权益资本比率,就可以全面降低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从而可以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提高公司价值。但是企业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资本成本,导致负债规模大,则必然会使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过大,进而出现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必须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偿债压力。
(四)提高企业信誉,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估。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不太注重企业信誉的建立,对信用等级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样非常不利于企业自身财务形象的建立。企业要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首先必须积极参与等级评估,让市场了解企业,也让企业走向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为在以后的资本市场上筹资提供便利,才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才能积极有效地取得资金,降低资本成本。
总之,企业在筹资中,必须认真地选择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根据不同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的难易程度、资本成本等进行综合考虑,并使得企业的筹资成本降低。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要坚持“先内部筹资,后外部筹资,先负债筹资,后股权筹资”的原则,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降低资本成本,从而提高筹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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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什么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❹ 保险杠杆的力量怎样解释
保险中的杠杆原理可以打个简单的比方,如用1块钱去撬动100元,你愿意去做这样做?
保险中健康险就是这种原理,每年花较少的钱如几千块去撬动固定的保额如20万、30万、50万等,在保额一定的情况下,被保人年龄越小,保费越少。一旦发生了风险,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障权益就可以进行理赔。
❺ 保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什么行为
保险从经济角度上看,是一种投资行为。投保人通过缴纳相对应的费用,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❻ 什么是经营杠杆系数如何计算如果公司希望降低经营杠杆,那么应该如何安排其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经营杠杆系数(DOL),也称营业杠杆系数或营业杠杆程度,是指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动率相对于产销量变动率的比
定义计算公式为DOL=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产销量变动率=(△EBIT/EBIT)/(△Q/Q),△EBIT是息税前利润变动额,△Q为产销量变动值。
公式的推导:
经营杠杆系数=(销售收入-变动成本)/(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其中,由于 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即为息税前利润(EBIT),因此又有:
经营杠杆系数(DOL)=(息税前利润EBIT+固定成本)/ 息税前利润EBIT=(EBIT+F)/EBIT=M/(M-F)
❼ 新买保险单可以杠杆贷吗
这个看你在什么机构做?如果在银行的话,只能贷现价的80%新保单的现价比较低!你想杠杆贷就必须走小贷公司做,有些小贷公司按你的年缴保费的20-50倍都可以做,不过相对来说利率很高!正规渠道的话,保单贷的利率还是很低的
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提升酒驾成本
今年初,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新规的威力在于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酒驾的违法成本更高,惩戒力度更大,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杠”。
根据有关规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2009年以来,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在深入人心。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
据了解,北京地区3月1日实行联系浮动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3万起,其中有2259辆机动车在购买新交强险时,因为酒后驾驶行为上浮15%的交强险费率,15辆机动车因醉酒驾驶上浮30%费率;上海4月1日实行新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5213起,其中290辆机动车上浮交强险费率15%,45辆机动车上浮费率30%。 据了解,投保人对《费率浮动告知书》上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将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并提示投保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经复核变更原处罚决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修正后的交通违法情况予以承保;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变更的,保险部门应对多收的交强险费率退还投保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由于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 据交警部门透露,酒驾、醉驾与交强险挂钩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交管部门还会与保监局进一步研究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规定。例如:客车 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高速路上违规调头、严重超速等,都将会与交强险、商业险挂钩,希望通过此举能不断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辅助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另外,交强险60%的浮动上限也不会一成不变,可能会提高到100%,甚至更高,也就是说以后交通违法行为的代价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