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日政府给钱喊我都不回去! 跨国车企持续加大在华投资
4月9日,白宫国家经济会议主席库德洛再次呼吁,所有在中国的美国公司全部撤离。搬家费,美国政府给予100%直接报销,包括:厂房、设备、知识产权、基建、装修等所有费用。
美国宣布100%直接报销搬迁费后,美国小弟日本也不甘落后,首相安倍就直接下令,将拿出22亿美元帮助在华企业回国!
尤其是在当下,美国本土受到疫情冲击,大量美国汽车企业在美国工厂停产,美国车企在华工厂复工复产就显得弥足珍贵了。
日本制造业龙头丰田汽车加大在华投资与扩产
最为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汽车企业的龙头与“王牌”丰田汽车4月2日刚与比亚迪合资成立比亚迪丰田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正在建设投资额为49.9亿元的第四生产线,专为新能源车型,年产能20万辆。一汽丰田今年以来也有消息传出,其正在天津筹建一座年产能20万辆的新能源汽车工厂,预计总投资近85亿元,按照天津市的规划,这一项目将在2020年年底前取得明显进展。
根据丰田集团计划,其2020年全球销售目标为1077万辆,与2019年1072万辆的全球销量基本持平。不过,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丰田部分在中国、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生产线一度暂时停工,丰田汽车在日本国内5家工厂共7条生产线在4月3日也宣布暂时停工。
自2月17日起,丰田汽车在华工厂正式复产,丰田汽车是在华日系车企中生产和销售恢复最迅速的车企,3月销量达到10.2万辆,是首个重回10万辆月销量的日系汽车品牌。今年第一季,丰田在华销量为27.1万辆,同比下降22.1%,而同期中国车市整体销量跌幅超过四成,大多数日系车企下滑逾三成。
至今,丰田尚未调整今年在华的销量目标,并将在中国市场率先按下丰田“EV元年”的按钮,推出C-HR、IZOAEV和LEXUSUX的EV这三款EV。与此同时,丰田加快产业链整合,除了在华增资新建电动车生产线,还推进零部件国产化速度,丰田变速器供应商爱信AW株式会社与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广汽爱信自动变速器项目在正常推进中。此外,广汽丰田还计划2021年建成TNGA系列发动机项目,将投入37.3亿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折合约6.05亿美元),其中股东增资20174万美元。
中国的三大优势令跨国车企难舍
中国地区复工复产为跨国车企带来了巨大的福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跨国车企在欧美等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压力,成为多家跨国车企的避风港,这些跨国车企没有理由撤离中国。《汽车专业网》认为,相比中国市场强劲的复苏态势和发展潜力,美日政府给的搬迁费真是微不足道。尤其是美国疫情现在是节节攀升,美国车企回流本土能干啥呢?
除了中国市场潜力外,中国劳动力比欧美日便宜,比东南亚和非洲素质高,这些跨国车企到哪去综合性价比如此高的劳动力呢?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考虑到劳动力成本的原因,将制造业部分搬迁到印度越南之后才发现后悔莫及,整天担心着销量问题,辗转反侧之后,最近又希望从东南亚国家转回到中国,比如日本松下集团和铃木集团将自己的工厂转移到了东南亚等地。
前不久,日本媒体对1000多家日本企业,做了市场调查,问他们,在未来一两年内,他们在投资意向上,更想往哪个区域投资,结果排名第一的是中国大陆。
与此同时,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无人能撼动,在中国开一家工厂,几乎在国内就能找到所有的零件供应,其他国家绝对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中国手中最大的底牌!
与此同时,中国有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物流优势,现在的中国无论是航运还是海运、陆运都非常发达,甚至国内大部分的港口吞吐量,都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最大的港口还要多!
人力、供应链、物流这三大优势相互结合,即使美日政府给了全部的搬迁费,也不会有企业想要搬离中国,在他们看来,搬迁费都是小问题,最重要的是,他们搬到本土还能不能保持正常生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贰』 在外汇中,美日货币对的交易中,获利为什么没有小数点,都是成千的出现啊
你做的应该是外汇保证金吧,外汇保证金一手就是10万美金,哪么小数点最后一位波动一个点就是10美金,获利后肯定没有小数点了,除非是做隔夜,计算了利息,才会出现小数点。不明白的可以看名字找我。
『叁』 外汇中的保证金是怎样规定的
外汇保证金交易简称按金交易,也叫合约交易,意指买卖以10万个基准货币为一手标准合约为成交单位的交易方式。
拿200倍的保证金账户举例,占用500个基准货币作为保证金*200倍=10万基准货币的合约,这就是一手单的概念,只不过最后都是换算成美元来结算显示的。基准货币指的是货币对的前面那个货币。
一手美日的单子,10万美元的标准合约,占用500美元的保证金。
500美元*200倍=10万美元的美日标准合约,那么这个占用保证金是固定500美元。
我们就假设现在汇率是110.01,然后波动到110.00,一个点的波动。
10万美元*110.01=1100.1万日元
现在汇率跌一个点,是110.00了
10万美元*110.00=1100.0万日元
那么合约的价值跌了0.1万日元,也就是1000日元
其实就是10万美元*(110.01-110.00)=0.1万日元
就是美日汇率波动一个点,一手美日合约的价值波动固定1000日元
换算成美元显示一个点值多少钱,算一下
1000日元/110.00=9.09090909...美元,这就是美日从110.01跌到110.00,一手单一个点的价值。
如果美日是从110.00涨到110.01,那么这个点就值 1000日元/110.01=9.0900827...美元
每手单每个点固定值1000日元,换算成美元,随着美日汇率的变化而浮动变化
好,我们现在举欧元对美元的例子
一手欧元的单子,是10万欧元的标准合约,占用500欧元的保证金
500欧元*200倍=10万欧元的欧美标准合约,那么这个500欧元的占用保证金,换算成美元,随着欧元对美元的汇率变化而浮动变化
我们以1.4500波动到1.4501来举例
10万欧元*1.4500=14.500万美元
10万欧元*1.4501=14.501万美元
相减就是0.001万美元,也就是10美元
其实就是10万欧元*(1.4501-1.4500)=10美元
欧元的汇率波动一个点,一手欧元合约的价值就是波动固定10美元。
结论:
一手标准单,占用多少美元为保证金和一点值多少美元,总是其中一个固定的,一个浮动的。并且,占用保证金的美元数值是以前面的货币换算成多少美元为标准的,每一点值多少美元是以后面的货币换算成多少美元为标准的
『肆』 外汇交易中每一点的盈亏怎样算
一个标准手是100000美金
每波动一点,就是100000美金,再除以你的杠杆倍数,就是你实际的盈亏!
『伍』 交易商拥有1亿日元远期空头,远期汇率为0.008美元/日元。如果合约到期时汇率为0.0074美元/日元,那么该交
远期日元空头,日元升值,交易商平仓后,远期以0.008美元/日元卖出日元,以0.0074美元/日元补回,交易商获利:100000000*(0.008-0.0074)=60000美元
『陆』 外汇交易中的杠杆怎么用和保证金是如何算的
1杠杆:
杠杆大,你需要的保证金就少,剩余抗风险的保证金就相对较多
举例说明,以账户资金6000美元,买1张欧元/美圆跌为例(一个点10美金):
1:20倍杠杆:占用资金5000美金,账户内还有1000美金是活动的,可以抵抗100个点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向上波动亏损100点的时候,发生保证金追缴,系统就会强制为你平仓。(风险极大)
1:100倍杠杆:占用资金1000美金,账户内还有5000美金是活动的,可以抵抗500个点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向上波动亏损500点的时候,发生保证金追缴,系统会强制为你平仓。(风险一般)
1:400倍杠杆:占用资金250美金,账户内还有5750美金是活动的,可以抵抗575个点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向上波动亏损575点的时候,发生保证金追缴,系统才会强制为你平仓。(风险相对于1:20和1:100倍杠杆都小)
以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账户同等资金的条件下,做同等手数(1张合约称为1手)的情况下,杠杆比例越高,风险越小!
但是,如果客户是用一定的保证金占用量来交易手数,那么就会出现在占用一定的保证金情况下,杠杆越大,交易的手数就会越多,风险就会越大
综合一下,我们可以看到杠杆是客户用来交易的工具,而真正的风险在于客户的交易心理。
2保证金:
关于保证金的换算,我们首先要了解1标准手等于10迷你手(即0.1手)等于100微迷你手(即0.01手)。在标准手中波动一个点是10美金,迷你手波动一点是1美金,微迷你手波动一点是0.1美金。
以1;100来讲,做一标准手需要的保证金在美日,澳美,美瑞,美加,欧英中是1000美金。
做一标准手其他货币对需要的保证金是(100000/100)*汇率。(以下保证金举例)
如果欧美汇率是1.4155 欧瑞汇率是1.5967 英瑞汇率是1.9885 欧澳汇率是1.7532 那么:
欧美需要1415.5美金 欧瑞1596.7美金 英瑞1988.5美金 欧澳1753.2美金
还要知道的是,由于日元的面值较小,所以
欧日汇率是151.97,保证金是1519.7美金
英日汇率是189.29,保证金是1892.9美金。
这是以标准手换算,迷你手的保证金是以上数据的10分之1.微迷你手的保证金是以上数据的100分之1。
如果是用1:500的杠杆来计算的话,保证金数额就是以上数额的5分之1.所以杠杆选用大一点的合适些,比如美日在1:100中用1000美金的保证金,在1:500中只要200美金保证金,波动一点同样是10美金,所占用资金却少了很多。
『柒』 日美合约价格为什么不是汇率价格
外汇合约的保证金随着产品价格变动而浮动。当基准货币为美元,保证金为1000美元1手。当对应货币为美元,交易1手的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即时汇率×合约单位100000基准货币×手数÷100。当对应货币非美元时,交易1手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即时汇率×合约单位100000基准货币×手数÷(美元/该对应货币)的卖出即时汇率÷100。在“恒信外汇”最低可交易0.05手,保证金最低50美元。
『捌』 投资者投入美元资本,交易日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怎么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汇率不能低于,就按照合同汇率,没有约定,按照即时汇率
『玖』 1970年日美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内容是啥
旧金山和约,是指在朝鲜战争遭到严重挫折时,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该合约是由美国一手策划的、涉及中国国家利益的、一项不被广大亚洲及世界爱好和平国家认可的不平等国际条约。
1951年6月,美、英两国在伦敦会议后,决定把中国大陆与“中华民国”排除在《对日和平条约》之外的。1951年9月召开旧金山会议时,由于印度对“台湾归还中国,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归属苏联” 的条款在和约中未明确规定表示不满,拒绝参加;苏联、波兰、捷克三国虽出席会议,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邀请以及对条约内容不满等理由,拒绝在条约上签字。当时有49个国家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印度、缅甸等国没有参加,以及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没有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 不足以视为对日本的全面讲和。
1951年,《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6月11日,美日签订《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中国政府早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就声明,所谓“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也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因此,《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约束力,根本不是中日双方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
1951年的9月8日,以美、英、法等四十八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为另一方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
和约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盟国承认日本对其领土和领海有完全的主权;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可与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本驻军;盟国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
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
日本宣示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
鉴于联盟国欢迎日本宣示前述意愿;联盟国与日本决议缔结本条约,任命以下全权代表并于其表明其全权委任状后,同意以下条款:
第1章:和平
第1条 【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
1.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战争状态,依据本条约第23条之规定,为自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条约生效日起结束。
2.联盟国承认日本与其领海之日本国民之完全主权。
第2章:领土
第2条 【领土放弃】
1.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2。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3.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4.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5。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之所有权利、名器或利益之请求权。
6.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第3条 【信托统治】
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4条 【财产】
1.依据本条b.款之规定,在第2条所列举区域内,对目前正管理该地区之当局与其居民(包含法人在内) ,就日本与日本国民之财产、请求权与债务之处分,以及该当局对日本与日本国民,就该当局与其居民在日本之财产与包含债务在内之请求权之处分,应依据日本与该当局之特别协议为之。第2条所列举区域内之联盟国与其国民财产且目前尚未归还者,应由管理当局依现状归还(前项所称之国民,在本条约中皆包括法人) 。
2。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3。依据本条约,日本所掌握连结至日本之海底电缆将予以等分。日本拥有者为日本端之设备与该电缆之一半,以及分离领域所余电缆和其端点设备。
第3章:安全
第5条 【联合国之集体防卫、自卫权】
1.日本接受规定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之义务。
2.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且符合联合国成立之目的上,谨慎使用威吓或武力。
3.支援联合国符合宪章之各项行动,且对联合国采取预防或强制行动的国家谨慎提供协助。
4. 联盟国确认与日本之关系,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之原则为之。
5.联盟国承认,身为主权国家之日本,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之规定,拥有个别或集体自卫权等固有权利,同时日本得自主缔结集体安全协议。
第6条 【占领结束】
1.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联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90日。若日本与联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2.依据1945年7月26日波次坦宣言第9条有关日本军队撤退回国之条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续执行。
3。所有被占领军所征用但尚未获得补偿之日本财产,以及本条约生效时占领军所占有之日本财产,非经其他双边协议之安排,应于90日内归还日本政府。
第4章:政治及经济条款
第7条 【两国间条约之效力】
1.各联盟国于本条约在个别联盟国与日本生效1年期限内,得通告日本就其战前与日本签定之双边条约或协约是否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前述条约与协约之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之修正通知,应基于符合本条约之精神。此条约与协约于通告日本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后3个月起,将视为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所有前述条约或协约,未通告日本者视为无效。
2。依据本条a.款,在国际关系上拥有通告责任之联盟国,对条约或协约之持续有效或重新有效得有除外条件。此除外条件,在通告日本3个月后终止其适用。
第8条 【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1.日本承认联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认联盟国为恢复和平之议决。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所为终止战争之决议。
2.日本放弃做为下述条约签署国所衍生之一切权利与利益,即1919年9月10日之《 St. Germain-en-Laye协约》、 1936年7月20日之《 Montreux海峡协议》,以及1923年7月24日签订于洛桑之《与土耳其和平条约》。
3。日本放弃下述一切获得且履行义务之权利、名器与利益,即1930年5月17日《德意志与债权国之协议》与附属文件,包括《信托协议》,以及1930年1月20日有关「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规约」。日本将于本约首次生效6个月内,通告巴黎之外交部长有关本款前述所放弃之权利、名器与利益。
第9条 【渔业协定】
日本将立即就有关公海之限制渔捞、渔业保存与发展等议题与联盟国进行协商,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
第10条 【中国相关权益】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第11条 【战争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联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联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联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第12条 【通商航海条约】
1.日本宣示,将在稳定与友好关系上,尽速与各联盟国就有关贸易、海运与其他商务关易之条约或协定进行协商。至相关条约或协定签署为止,日本将在本条约首先生效日起4年内,承诺以下事项:
1)同等对待各联盟国、国民、产品与船舶相关之下列项目
2)有关货物进出口之关税、费用、限制与其他规约等最惠国待遇。
3)有关海运、航行与进口货物,以及有关自然人、法人与其利益之国民待遇。此项国民待遇包括课税与征收、接受法院裁判权利、契约之签订与履行、财产所有权(有形与无形) 、日本法律下参与法人组织,以及一般商业与专业活动等事项。
2.确保日本国营贸易事业对外采购与销售应仅基于商业因素考虑。
3.日本应在各联盟国给予对等待遇之条件下,给予该联盟国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前项互惠依下述原则:联盟国非本国之货物、船舶和法人、住民,以及拥有联邦体制联盟国之邦、州的法人、住民,给予日本对等的地域、邦或州之待遇为之。
4.本条之适用,不得因当事国所实施商务条约之通常例外性歧视规定,而减损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亦不得为保护该当事国之涉外财政地位或国际收支(海运或航海相关事项为例外) ,或以适切、任意或不合理手段以维护重大安全利益等理由,而减损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5.日本依据本条所应负担之义务,不受本条约第14条任何联盟国权利行使之影响。本条条文亦不得解释为依本条约第15条日本所承诺的限制。
第13条 【国际民航】
1.日本在联盟国要求下,将尽速与之协商双边或多边国际民用航空协定。
2.在前述协定签署前,日本将于本条约首次生效起4年内,给予该联盟国不低于在此生效日时该联盟国已拥有之航空交通权利与特权,包括有关航空服务业务与发展之均等机会。
3.在成为「国际民用航空协定」成员国前,依据其第93条之规定,日本将实施适用飞行器之国际航空规定,以及将实施同项条约附属文件之标准、方式与手续。
第5章:求偿权与财产
第14条 【赔偿、在外国财产】
1.联盟国承认:日本应赔偿联盟国战中所生的一切损害与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拥有的资源不足以支持一个自主的经济体,且不足以完全赔偿前述之一切损害与痛苦。
因此,
1)对国土尚被日本军队占领且因日本而受损害需要接受赔偿且经联盟国同意者,应透过日本人的劳役以恢复生产、打捞沉船与其他相关作业而需费用之国家,日本将尽速与其就前述损害之赔偿进行协商。此项赔偿不得加诸额外负担,若有原料制造之需,此原料应由联盟国考虑后供给,以免日本承受汇兑负担。
(I)受以下(II)条款限制,各联盟国拥有逮捕、留置、清算或处分下数财产、权利与利益之权力;
(a)日本及日本国民
(b)日本之代理人、代表,或日本国民,以及
(c)日本或日本人所拥有或主控的实体
此项财产、权利与利益,包括现为联盟国所封锁、隶属、拥有或控制,但为前述(a) 、 (b) 、 (c)所拥有、持有或管理之敌国财产。
(II)以下为前述(I)之例外
a)日本自然人于战时合法居留于非日本占领区域之联盟国国境内者所拥有之财产,但此财产受战时法规所限,且在本条约首次生效日时尚未解除者除外。
b)日本政府所拥有,以及供外交、领事目的之所有不动产、家具和固定物,以及所有日本外交、领事人员所拥有非具有外交或领事功能之个人家具与陈设以及其他非具有投资性质之私有财产。
c) 宗教法人或私立慈善机构所拥有并以宗教或慈善为目的之财产
d) 1945年9月2以后由于恢复与日本贸易与金融关系而划归该联盟国之财产、权利与利益,但若其来源与联盟国法律抵触者例外。
e) 日本或日本国民之债务、任何位于日本之有形资产之权利、名器或利益、依据日本法律所成立的企业组织、或相关文书资料。但仅能以日本货币表示之日本和日本国民之债务者除外。
(III)前述a.至e有关财产之例外规定,在支付合理保存与管理费用下,应予以归还。但此财产已被清算者,应归还其收入。
(IV)前述(I)所述之逮捕、留置、清算或处分财产之权利,需遵守联盟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需于前项法律授权下,始得拥有此权利。
(V)联盟国同意以各国所通用且对日本有利之方式处理日本商标、文学与艺术财产权。
2.除本条约另有规定,联盟国放弃赔偿请求权、联盟国与其国民放弃其他于战争期间被日本及日本国民战争行为之赔偿请求权,以及放弃占领之直接军事费用请求权。
第15条 【归还联盟国财产】
1.本条约在日本与各联盟国首次生效日起9个月内申请者,于前述申请日期起6个月内,日本将归还该联盟国与其国民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1945年12月2 日止位于日本之有形与无形财产、任何形式之一切权利或利益,除非其所有权人已在无威胁与无诈欺状况下自由处分上述财产。上述财产于免除战争所课与之负担与费用后应归还原所有权人,此项归还不得收取费用。前项财产由于所有权人或其政府的原因,以致无法于规定期限内申请者,日本政府得处分其财产。若此1941年12月7日在日本之财产已无法归还,或者因战争而受损坏者,将依据日本内阁1951年7月13日所通过之「联盟国财产赔偿法」,给予不低其条件之赔偿。
2.有关受战争所损害之工业所有权,日本将持续授予联盟国及其国民不低于1949年9月1日生效之「第309号内阁政令」、 1950年2月28日生效之「第12号内阁政令」,以及1950年2月1日生效之「第9号内阁政令」,以及其修订政令之利益。但前述国民应于时限内申请。
3.日本认知:联盟国与其国民于1941年12月6日已在日本出版或未出版之文学与美术财产权自该日起持续有效,且承认上述权利,此项权利不因日本与他国签订之公约或协定,但由于战争之故致使日本或该联盟国因国内法之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而无效。
4.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本条约日本与联盟国个别生效日止,此权利不需经所有权人申请,亦不得因手续而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但期限之计算应扣除通常期限,同时加算此文学作品翻译为日文版以取得日文翻译权之6个月时间。
第16条 【非联盟国之日本财产】
联盟国军队成员为日本所俘虏而遭致不当待遇且提出赔偿要求者,日本得转移其自身与国民在战争时位于中立国或与联盟国敌对国家之财产为之,或为前述战争俘虏与其家属之利益,得移转前述财产予「国际红十字会」俾其清算与衡平分配予适切之国家当局,但依据本条约第14条(a) 2. (II) ii.至v.所示种类之财产,以及本条约首次生效日起非居住于日本之日本自然人财产为除外。日本财政当局所拥有之国际清算银行19770股,亦不得适用本条之移转规定。
第17条 【判决再审查】
1.若联盟国要求,日本政府应基于国际法检视与修正「日本战时掳获物法庭」所为有关该联盟国国民所有权之判决与命令,并应对相关案例提供所有文件之副本,包括判决与命令。若经前述财产检视与修正确认应归还者,应适用第15条之规定处理。
2.日本政府应在本条约与个别联盟国首次生效后1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该联盟国对日本主管当局提出下述重审要求之权益,即自1941年12月7日起至该生效日止期间,该联盟国国民无法适切陈述之判决,无论该联盟国国民为原告或被告。就该联盟国国民因判决而受损害者,日本政府应回复该员至该判决前之状态,或给予该案公正且衡平有效的补偿。
第18条 【战前债务】
1.战争状态不得影响战前已存在之债务与契约(包括债券)所衍生之金钱债务。此项金钱债务包括日本政府、日本国民对个别联盟国之债务,或各联盟国、联盟国国民对日本政府日本国民之债务。战争状态不得影响下列义务,包括财产损失或损害之请求权,或个人因战争致身体受伤、死亡之请求权,或因各联盟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对各联盟国提出或再提出之请求权。前项规定不得损及第14条所赋予之权利。
2.日本确认对战前之国家涉外债务,以及日本做此宣示后团体之涉外债务责任。同时,确认与债权人就债务之支付进行协商、鼓励其他战前请求权与义务之协商、促进此金额之移转支付。
第19条 【放弃战争请求权】
1.日本与日本国民放弃针对联盟国与联盟国国民,就战争或与战争状态持续相关之所有请求权,同时放弃就本条约生效前联盟国军队与当局于日本领土之存在、职务行为或行动之请求权。
2.前项之放弃包括自1939年9月1日起至本条约生效日止,与日本船舶有关之联盟国行为,亦包括战时被联盟国所掳获之日本战俘与平民拘留者之请求权与债务,但不包括各联盟国自1945年9月2日后制订法律中所特别承认之日本人之请求权。
3. 以互惠放弃为条件,日本政府亦放弃所有就德国与德国国民因代表日本政府或日本国民之所为行为之请求权(包括债务) ,包括政府间请求权,以及战争中承受之损失与损害,但不包括1939年9月1日以前所签署之契约与其取得之权利,亦不包括1945年9月2日后日本与德国因通商与金融关系所生之请求权。前项放弃不得抵触本条约第16条与第20条之规定。
4.日本承认占领期间占领当局或当时日本法律授权之所有做为与不做为措施之法律效力,同时日本将不追究联盟国国民因此项做为与不做为措施所衍生之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20条 【德国财产】
依1945年「柏林会议」议定书之相关规定,就拥有位于日本之德国财产处分权的联盟国,日本对此财产将采取必要措施。若联盟国对上述财产搁置最终处分,日本须负起保存与管理之责任。
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之受益权】
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第6章:争议解决
第22条【条约解释】
若本条约之任一当事国对本条约之解释与执行产生争议,而此争议未能援用特别主张委员会或其他为众所同意之方式解决,此争议在任一当事国之请求,应送交「国际法庭」裁决。日本与非「国际法庭规约」当事国之相关联盟国,在各当事国之本约批准文书后,且符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46年10月15日就接受本条款接受管辖权而无须经特别协议之一般宣言之决议,得送交「国际法庭」。
第7章:最终条款
第23条【批准、生效】
1.本条约之签署国,包括日本在内,应经国会批准。本条约自日本之批准文书、以及包含做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利坚合众国之下述多数批准国送达之后,将对所有批准国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尼、荷兰王国、纽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王国与北爱尔兰,以及美利坚合众国。
2. 若本条约在日本批准文书送达后九个月内未生效,在任一批准国之正式通告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后,本条约在日本与该批准国间径自生效。但此正式通告应于日本之批准书送达后三年内为之。
第24条【批准书送存】
所有批准文书应送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依据本条约第23条1之条约生效日,以及第23条2之.通告规定,将前述送存通告各签署国。
第25条【联盟国定义】
本条约所谓之联盟国,谓与日本进行战争之国家,或依据第23条所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已经签署并批准本条约者。依据第21条本条约不授与任何权利、名器与利益予非前述联盟国之任何国家。日本之任何权利、名器与利益亦不得为非属前述之联盟国,而引用本条约之规定以致于有所减少、损害。
第26条【两国之间之和平】
日本将与任何或支持、签署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或者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国家、或依据第23条之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非本条约签署国,在本条约实质上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仅止于本条约对个别联盟国首次生效日起3年内有效。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第27条【条约保管】
本条约应送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而美国政府应转制官方副本给各相关签署国。
签署
本条约以同等效力之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各版本以及日文版,于1951年9月8日缔结于旧金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