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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杠杆收购退出战略

发布时间:2021-06-13 13:43:42

『壹』 私募股权投资如何利用杠杆

所谓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那么,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该如何利用杠杆呢?
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模式的并购基金的收购可以创造公司价值,会让企业变得更加有效。这种价值的创造来自卓越的管理——好的计划、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好的经营方式;价值的创造来源于能动的董事会、管理层持股、资产整合和债务约束四者的协同作用。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简称LBO)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迅速成为美国80年代并购高潮中影响巨大的一种并购模式,目前已成为并购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常常是并购基金或产业投资者)以目标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和担保举债融资取得收购资金,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杠杆收购的财务结构中,股权投资占10%~20%,负债占80%~90%。而并购基金并不为相应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完全以目标公司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融资担保。
与经济生活中大量的重要创新一样,杠杆收购是在经济主流领域以外发展起来的。杠杆收购处在金融的边缘地带,但由于它运用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和财务杠杆,使它演变为一种强有力的融资收购技术,同时又是一项对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产生巨大影响的金融工程。
杠杆收购影响企业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第一,资本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金融工具和机构投资者,杠杆收购融资使公司新的资本结构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债务的约束控制了代理成本的提升,促进了主动性提高现金流机制的形成,从而也创造了股东价值。
事实上,一方面,不同的资本结构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影响着资本结构的制度安排。正如米勒教授所言:适当资本结构的选择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 而好的治理结构又能确保公司经理层得到正好为其投资所需,但又不是更多的资金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也就是说,资本结构可通过股权和债权特有作用的发挥及其合理配置来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出资人内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行为。
第二,债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詹森等学者认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 (Free Cash Flow), 从而削减了经理从事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在公众公司收益下滑的过程中,负债的核心问题是自由的现金流。
詹森(1991)对债务的作用得出了如下三个结论: 一是对现金流流失的控制。债务约束会帮助限制现金流的流失,通过强迫管理者偿还他们应该保留的资金,债务实际上是权益资本的替代品,在这种机制下,管理者会分散现金流而不会投资在低回报率或者是亏损的项目上。
二是债务是一个有力的适应变化的代理制度。对于所有为过度举债而陷入焦虑的公司而言,过度使用杠杆会起到副作用。它会使一个公司破产,卖掉部分公司股份,再重新关注于少量的一些核心业务。
三是预警作用。在其它环境中,债务合约的背离会创造出更大范围内的危机,从而促使高层做出更快的反应。
四是债务能够迫使管理者们采取一些价值创造的政策,他们通常不愿意采用这种政策。
在杠杆收购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债务约束作用,带来了公司治理的变革和股东价值革命,这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所广泛接受。自19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了杠杆收购的治理模式。
杠杆收购向世人展示了金融结构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积极意义:融资方式不仅影响到现金流的分布,也影响到它的管理方式;价值创造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追求,杠杆收购的财富积累,不是短期的行为,也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它是积极的努力和对周围事态长期警觉的结果;是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结果,也是对突发事件危机处理能力的结果。
杠杆收购对价值创造影响深远
收购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以价值创造战略为核心,把所有权激励与收购的财务结构、监督机制联系在一起,并促使它们的相互作用。杠杆收购中的价值创造是基于金融资本家作为股东所提供的咨询、决策和激励与控制。
第一,收购和掌控董事会——控制权约束。杠杆收购组织代表着拥有公司大量普通股的投资人,其掌控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动机,在于使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计划能够不受干扰地实施。在管理层和杠杆收购组织之间的责任分工一般是,经营战略的决定权和操作的选择权在管理层,而公司财政支出的控制权则在杠杆收购组织。
一是为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要适度给经理自主权,遵守避免干预过程管理的原则;二是并购基金控制着董事会,而董事会应高度重视价值创造的决策和管理;保留着对董事会的多数控制权;三是董事会与管理阶层间不断进行沟通与讨论。
些控制董事会的措施,确保了董事们致力于达到股东所要求的目标。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现在正部分或全部采用这些措施,股东也越来越多地根据他们的意愿来评价公司董事和管理者这方面的行为。
第二,达成利益共同体——(MBO)利益协同。收购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使目标公司中尽可能多的人成为股东。如果经理们确实为股东(包括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着想,他们就会正确地平衡公司所有成员的利益,会更加有效地致力于增加企业的长期和短期价值。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统一起来的经营目标,是杠杆收购投资于任何企业的一个前提。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一是管理层持股(MBO)。并购交易结束后,管理层持股使收购后的公司能够大大提高绩效,即通过使经理们将相当多的个人财富(80%以上是借来的钱)投资于他们所管理的企业中,把他们变成为所有者,他们就有相当大的动机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二是建立股票期权机制。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使雇员能够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增长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三是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机制,即雇员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或两者兼有的形式获取期权差价收益;四是建立管理薪酬机制。
实证分析显示,杠杆收购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使用财富杠杆把股权中一部分分配给管理阶层,构建管理激励机制,与管理层达成利益共同体,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由于在大多数杠杆收购案例中,这些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参与了收购活动, 所以大多数杠杆收购同时也是管理人员收购(MBO)。杠杆收购使处在边缘中的MBO成为公司治理的主流工具。在MBO中,由于收购活动的发生,使得管理人员的管理动机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他们开始更加关注股东价值的增加。
第三,结成伙伴关系——经营协同。成功的收购必须使所有者认同经理们的价值观。杠杆收购的合伙人机制通过MBO,以一种迫使每个人都关心企业长期生存能力和价值创造的方式把外部投资者(战略性买主或金融性买主)和经理们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其中的每个人不仅把获利能力和短期经营业绩的改善相权衡,而且与投资、创新和保值的长期战略相联系。
资产整合与价值创造
杠杆收购后,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剥离资产、削减劳动成本和再次上市来取得现金流和创造价值。研究表明通过整合能给公司带来更丰厚的现金流,整合是最有可能进行价值提升的工作。
Jensen(1989)认为杠杆收购的管理、补偿和金融结构直接导致了效率的提高和价值的回报。他认为,资产负债比率是杠杆收购的一大优势。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于为了偿还债务而不得不努力卖出资产而收回现金,历史经验的证据也能对上述陈述做出相应的支持。Kaplan(1989)对杠杆收购者出售重组目标企业的频率做出了统计。在一年内,42家杠杆收购公司中的16家卖掉了至少10%的被全部买断的公司。美国学者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供了杠杆收购方比非杠杆收购方更倾向于将资产变现出售的证据。
有关整合创造价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证据是,马斯卡里拉和维兹派恩对重组活动的研究。他们发现,自杠杆收购操作后,全部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72个中有54个)都进行过至少一次的公司整合活动。这些活动中有资产重新调整(生产设施的重组、资产剥离等)、成本降低计划的启动、以及营销战略的改变(包括产品组合、产品质量、定价以及顾客服务)。这些公司重组的结果是,所有权私有的企业在经营绩效上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在35个数据可得的案例中, 处于杠杆收购和再次公开上市(SIPO)中间状态的企业(期间中值为29个月)以不变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增长了9.4%,毛利润和经营利润分别增长了27.0% 和 45.4%。
杠杆收购的资产整合,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剥离和出售低效资产和部门, 从价值毁灭型项目中抽回资本;削减和控制管理费用,降低代理费用;裁减冗员,简化公司管理机构;调整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提高市场附加值(即公司的市场价值)。

『贰』 杠杆收购

收购不是目的,而是在于整合被收购企业的资源,非上市公司的作为目标客户的选择在于收购方的收购目的。
被收购方的意愿决定了谈判的难易程度,主动诉求收购的谈判会相对轻松容易一些,不愿意被收购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障碍,目前比较流行的是毒丸计划等。利益的博弈是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博弈的焦点,是否实施收购需要权衡利弊,比如目标公司一家游戏公司,实施收购主要的程序设计人员跑光了,即使很低的收购价格收购也没有现实意义。企业兼并与收购只能站在企业的战略角度考虑,而不是做买卖那样只考虑无关紧要的小利益。
杠杆收购的本质是举债收购,杠杆收购最大的风险存在于出现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等不可预见事件,以及政策调整,等等。这将会导致:定期利息支付困难、技术性违约、全面清盘。此外,如果被收购经营管理不善、管理层与股东们动机不一致都会威胁杠杆收购的成功。目前在我国只看到杠杆收购的优点,忽略了风险的存在,往往收购导致失败。对被收购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在于收购方的意志与目的,能不能实现与目标公司双赢的。如果不是双赢的话,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实物要约收购都会步履维艰,即使收购成功,肉也不多,没意义。收购的合理性在于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为避免风险及时退出,没办法啊,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冒巨大的风险是不值得的,不要相信什么所谓的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是高风险性,伤不起啊。只有利益的最大优化才是最理性的

『叁』 目前PAG产品拥有哪些优势

东方美康谷秉承健康、天然护肤的理念,严选来自世界优良产地的安全原料,科学萃取护肤成分,研发出一系列功能性美容、保健产品。
国外方面,东方美康谷先后与韩国、日本、法国、澳洲等国的专业化妆品研发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确保企业科研实力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
东方美康谷的合作伙伴遍布全球,与多家海内外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并携手国内外多家知名科研机构共同打造拥有专利技术的前沿美妆、护肤、保健等产品。在产品技术和效果完美的前提下,确保产品品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及后续产品的开发。
除了与众多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外,与东方美康谷共同研发生产的合作伙伴拥有自己的“透明工厂”,其中的苛刻细节令人感叹!
拥有技术先进的膏体乳化机、自动液体灌装机、自动膏体灌装机、激光喷码机、自动面膜灌装机、自动三维透明膜包装机、自动收缩膜包装机等;建有完善的国际标准中心化验室和留样数据库。采用国际高端水处理设备——连续电除盐(EDI)设备。EDI是一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水处理技术,它巧妙地将电渗析技术和离子交换技术相融合,无需酸碱, 能连续制取高品质的纯水。
相对于一般级别反渗透净水设备,东方美康谷合作的工厂采用的净水设备是标准二级反渗透,出水电导率≤0.5μs/cm,达到纯化水标准 !

『肆』 请问谁能给我一个私募并购基金的案例

随便都是,给你找几个看看吧,呵呵
1、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国内首支以人民币募集的私募股权基金成立
2006年12月30日,经过一年的筹备期,中国首支在大陆境内注册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在天津挂牌成立。基金以契约型形式设立,采用私募发行方式,该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存续期15年。首期60.8亿元资金已募集完毕。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于同日挂牌成立负责该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目前在中国大陆直接以基金名称注册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基于特别批准而设立,中外合资外币产业基金共有两只,它们是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中国注册的第一只契约型产业基金,也是中国第一支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基金的成立,打破了目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由外资基金主导的局面,必将推动中国本土私募投资的迅速发展。

2、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对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影响重大

2006年,中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2006年9月8日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可以有限制地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并在限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中国大量优秀的A股上市公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一规定为海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A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道路,扩大了基金可投资的项目范围。新规发布后,已有一大批海外基金开始频频活跃于各地上市公司,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12月底,共有19家在大陆和香港上市的中国大陆企业获得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IPE),融资27.05亿美元,占年度私募股权投资额的20.8%。

此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主要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并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对海外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并购投资和今后海外上市退出活动都将造成了一定障碍。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虽然不是这对私募股权及船业投资行业需求直接点明,但仍间接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避免了在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不仅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而且也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渠道,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3、多家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直接进驻中国大陆,“中国战略”日益被重视

由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属于新兴市场,在这一产业,外资一直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过去大部分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仅在香港或环中国周边地区设立总部或办公室,作为其投资中国大陆的桥头堡。然而,在近几年特别是2006年,多家海外私募基金直接在中国大陆设立常驻办公室。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止2006年底,有29家私募股权基金将办公室设立在北京;23家私募股权基金在上海设立办公室,深圳有2家。

中国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加上巨大而又稳定的市场消费潜力和日益改善的投资环境,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战略”日益重视,纷纷在中国大陆设立常驻办公室,方便投资中国企业。

4、亚洲(包括中国大陆)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活跃,可投资中国资金比例增加

2006年,海外私募股权机构纷纷加快了投资中国的战略准备,有多支针对亚洲(包括中国大陆)的海外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其中对于投资中国的资金比例相比以前也大幅攀升。如凯雷成立第二支亚洲区(日本除外)的凯雷亚洲基金II,募集资金18.00亿美元;安博凯(MBK PARTNERS)为旗下的北亚收购基金 (North Asia Buyout Fund) 成功筹得了15.60亿美元以及中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60.8亿元人民币等。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4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资金高达141.96亿美元,下半年资金募集金额增长尤为迅猛,募集资金高达95.65亿美元,比同年上半年募资金额增长106.5%。这充分表明中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亚洲和中国市场的信心,充裕的资金也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资本基础。

5、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先行,本土机构争相涉足私募股权基金行业

2006年中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今年首个中资产业基金试点-天津渤海产业基金获得国家批准成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全国各地兴起了一股申报产业基金试点的热潮。据估计,中国目前有十余家产业投资基金正在申报成立。

另一方面,今年多支由中国本土机构发起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成功募集,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06年有6支由中国本土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成功募集,募集金额达到15.17亿美元,占整体募资金额的10.7%,平均每支本土基金的募资额达到2.53亿美元。这与中国当前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积极试点和本土机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热情息息相关。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2007年,中国大陆将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由本土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6、中国市场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总额创新高

2006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规模的投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高盛集团以私募股权形式投资25.8亿美元购买中国工商银行5.75%的股份成为本年度中国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事件。其他如苏格兰皇家银行投资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高盛联合鼎辉竞购双汇发展,汉鼎亚太联合德意志银行旗下机构PREEF投资希尔顿中国区酒店,渣打、华平等投资绿城等大规模私募股权投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外私募股权基金共对129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数量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

7、传统行业领跑投资,房地产业最受青睐

2006年,传统行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重点领域,无论从投资案例数量还是投资金额方面来说,传统行业的投资都排名第一。2006年1-12月传统行业共发生73起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年度投资案例总数的56.6%;该行业投资金额为65.13亿美元,占年度总投资额的50.2%。

私募股权基金对传统行业的投资中,中国的房地产业最受基金青睐。2006年,世贸房地产、上海复地、绿城中国、首创置业、阳光100等国内多家房地产企业纷纷获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房地产行业共有31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传统行业投资案例总数的42.4%,投资金额达30.37亿美元,占传统行业总投资金额的46.6%。

8、成长资本领舞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收购案例逐渐增多

在欧美发达的私募股权市场,并购投资往往占据了非常显著的份额;而在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上,则是成长资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6年1-12月,属于成长资本的投资共有66起,投资金额达28.57亿美元,占年度投资案例总数的51.2%。

2004年5月,新桥资本收购深发展银行是人们记忆中第一起外资收购基金成功收购中国企业案。到了2006年,这样的案例更多的涌现出来,如CCMP收购武汉凯迪电力环保公司70.0%股权,PAG取得好孩子集团67.5%的控股股权,华平联合中方合作伙伴收购山东中轩98%的股份,CVC 收购吉象木业85%股权等。据清客研究中心统计,截止12月底,私募股权基金收购未上市企业控制权案例达到12起,投入收购资金高达23.68亿美元。

9、私募股权退出持续活跃态势,回报良好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年度调查,共观察到33起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事件,如汉鼎亚太退出北京美大,华平退出亚信,3i退出分众传媒等案例均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良好的投资回报。

2006年,共有23家私募股权机构支持的企业实现IPO,退出活动十分活跃。

2006年,中国银行相继在香港主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行上市前,引入了4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RBS China、亚洲金融私人有限公司、瑞士银行以及亚洲开发银行,分别投入30.48亿美元、15.24亿美元、4.92亿美元和7,374万美元。中行上市后,按A股发行价计算,这4家投资机构大约获得2.6倍的投资回报。

2006年9月,迈瑞公司作为中国第一家在纽约交易所IPO的生物/医药企业,总计发行2,000万股美国存托股份,上市前,迈瑞获得高盛集团约2,780.47万美元的注资。上市后,按照发行价计算,高盛获得约4.4倍的投资回报。

良好的投资回报和中国退出环境的逐渐改善将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信心。预计在2007年,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IPO退出案例数将超过今年。

10、外资并购引发关注,经济安全成关键词

随着近几年国内法规、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成为新的潮流。凯雷并购徐工,这起商业性质的案例在成为今年中国并购的关键词,该案例会同几起同样倍受关注的外资并购事件在2006年引发了一场关于外资对产业的渗透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大讨论。今年8月,商务部联合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正式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问题引发经济安全问题作出回应,规定明确要求“今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目前外资并购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并不大,据商务部统计,不超过7.0%。商务部称,制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规章并非限制引资,而是要继续扩展利用外资的渠道。预计在2007年,由于全球资本流动性过剩,以及中国企业的良好投资价值,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中国企业案例将继续增加。

资料来源: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伍』 求一些杠杆原理在企业并购中应用相关的文献,最好是国外的,急求!!!

三、杠杆收购案例分析以下主要对中国大陆首宗杠杆收购交易PAG收购“好孩子”,与中国车企第一宗海外收购交易吉利收购沃尔沃进行案例分析。1.PAG收购“好孩子”(2006年2月)(1)当事方基本情况昆山“好孩子”集团始创于1989年,是中国最大的儿童用品企业,生产童车等儿童产品共十大门类的1500余个品种。企业已拥有中国专利280项,国际专利13项。好孩子产品远销美国、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国家轻工总会最新统计,好孩子童车在中国中高档童车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70%以上,在美国的童车市场占有率也已达到了30%以上。PAG(太平洋同盟团体)成立于2002年,属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基金。其管理的基金涵盖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及不良资产以及房地产等领域。集团的投资者包括来自欧美以及亚洲首屈一指的金融机构。有资料显示,PAG旗下管理着大约4亿美元基金,投资好孩子集团是其在中国的第五宗交易。(2)收购动机PAG收购“好孩子”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①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好孩子的行业地位是其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保证。国内童车市场的垄断地位,国外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多项专利的拥有,童婴产品市场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都令人对其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2000到2005年间,好孩子收入年增长率稳定在20%至30%之间,净利润率约为5%,达到行业领先水平。②可调整的资本结构在杠杆收购模式中,对于被收购企业,新的管理层要利用企业资产的负债融资能力,所以杠杆收购方会寻找低负债率的企业作为收购目标。好孩子集团的长期负债比例低,流动资金充足稳定,财务杠杆较低,市场风险较低,负债融资的潜力较大。通过负债抵税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价值。③拆卖价值按照市盈率计算,好孩子当时的市场价值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际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也高于PAG后来的收购底价,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大于收购方的借贷资金成本。即使未来需要提前退出,凭借企业的商誉价值和市场占有率,将童车业务对外拆卖也并不困难。(3)融资方案首先,确定融资金额:PAG通过市盈率估算好孩子当时市值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折算成PAG67.5%的持股比例,该部分股权的市场价值超过1.7亿美元,而双方协商的收购价格为1.225亿美元,说明此项收购具有投资价值。为了实现既定的400%的高额投资回报率,PAG确定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不超过1200万美元支付[≤(17000-12250)/4],约占收购价的10%,剩余收购价的90%由对外融资取得。第二步,制定银行贷款与夹层债券融资计划:以好孩子的业务现金流和企业资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筹集相当于整个收购价50%的资金,并向PAG的投资者推销约为收购价40%的债券。具体融资对象:自有资金部分:PAG通过好孩子管理层组成的集团筹集收购价10%的资金作为自有资金用于支付。银行贷款部分:PAG收购交易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中国台湾的台北富邦商业银行的贷款。夹层债券部分:PAG股东。(4)交易评价这是中国大陆首宗杠杆收购交易,属于国外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杠杆收购。首先,PAG对收购“好孩子”进行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通过对“好孩子”的经营管理、资本结构、拆卖介值的调查了解,与被收购企业公司的磋商谈判,发现了项目投资的价值,减小了收购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其次,PAG设计了一份可行的杠杆收购融资方案。通过设定预期收益率估算出了融资的自有资金与外源融资的比例。通过堪称完美的资本运作,利用极低的自有杠杆资金,撬动了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值得一提的是,PAG的并购方案使多方收益,“好孩子”原股东第一上海的股份卖出价格接近收购时的5倍,软银中国与美国国际集团卖出的价格接近收购时的2倍,管理层原持股29%,通过行权,管理层的股份增加到32%。2.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2010年3月)(1)当事方基本情况沃尔沃汽车公司创立于1924年,是北欧最大的汽车企业,也是瑞典最大的工业企业集团,世界20大汽车公司之一。沃尔沃汽车作为全球汽车安全技术的领航人,以其卓越的安全设计成为了豪华汽车品牌中的经典。1999年,Volvo汽车公司以65亿美元的高价被世界第二大汽车生产商———福特收购,与路虎(LandRover),捷豹(Jaguar)和阿斯顿·马丁(AstonMartin)并列福特高档车部门旗下成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亿元,2009年销售额突破165亿元;1997年进入汽车制造领域以来,成长为中国经济型轿车的主力品牌,2003年企业经营规模列全国500强第331位,被评为“中国汽车工业50年发展速度最快、成长最好”的企业之一,是国内汽车行业十强中的惟一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2)收购动机①品牌升级战略沃尔沃的汽车品牌广泛被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地区市场认可,完成对沃尔沃汽车股权(含核心知识产权)100%的收购,将使吉利汽车成为中国首个拥有国际豪华汽车品牌的自主品牌汽车。吉利凭借沃尔沃价值连城的品牌商誉与全球领先的安全技术,利用原有的经销商网络,进军高端轿车市场,可以提升吉利汽车的品牌形象和国际知名度。收购沃尔沃是吉利从主营中低端轿车到兼营高端豪华轿车,从中国走向全球的国际化扩张战略。②收益改善预期沃尔沃在2005年取得了3亿美元盈利,之后三年一直处于亏损,2008年亏损达到了15亿美元。吉利高层认为,沃尔沃之所以陷入亏损,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销量大幅下滑,产能放空,以及采购成本过高。实现并购后,吉利将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制定新的奖励考核机制,调动瑞典现有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在巩固稳定现有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降低成本、拓宽产品线。计划两年内使沃尔沃盈利转负为正。(3)融资方案首先,确定融资金额:虽然沃尔沃连年亏损,销量一路下滑,但仍是一家净资产超过15亿美元、具备造血和持续发展能力的跨国汽车公司。仅沃尔沃品牌价值就接近百亿美元,还拥有4000名高素质研发人才队伍与体系能力。由于品牌价值与研发实力都是无形资产,并购交易的现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吉利与沃尔沃的谈判结果,收购价格最终敲定在18亿美元,加上营运资金垫付9亿美元,总共需要融资27亿美元。第二步,制定融资计划:包括国内融资与国外融资两部分。国内融资:吉利自有资金占收购价的25%,以收购后预期现金流为抵押,向国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筹集收购价的25%。国外融资:向境外银行与吉利的投资者筹集收购价的50%。具体融资对象:自有资金部分:吉利自筹。银行贷款部分:主要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5亿美元)、中国银行(10亿美元)、国家开发银行(3亿美元)、成都银行(1.5亿美元)、瑞典当地政府担保的欧盟内相关银行的低息贷款等。夹层债券部分:高盛资深合伙人(3.3亿美元)。(4)交易评价这是中国车企第一宗海外收购交易,属于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杠杆收购。首先,吉利此次收购沃尔沃是公司发展的战略收购,主要看中沃尔沃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与知识产权,帮助公司一举打入高端轿车市场与国际轿车市场,在金融危机后抄底收购,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与国内外需求的增长,未来升值空间较大。其次,吉利原先设想的杠杆收购融资方案国外筹资50%,实际情况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国内资金支持力度较大,主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看好项目未来发展,愿意为其融资,从企业到金融机构都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抱着积极的态度。杠杆交易在我国方兴未艾,随着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与国际上的行业巨擘展开竞争,降低成本追求效益就要求企业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与品牌效应,杠杆交易为势单力薄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跳板,使其能够通过最小的资本运作达到最快的企业扩张的目的,是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活动,它使人们相信凭借出色的管理能力与商业眼光,小企业也可以追求大梦想,有大作为。正如阿基米德说的:“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撑起整个地球

『陆』 什么是创业公司

创业公司一般是新成立的是处于商业发展和市场研究的阶段。创业公司是勇于探索可重复和可扩展性商业模式的一类公司公司。

创业企业是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创新开拓型企业,创业企业应以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相结合为重点,建立创业型企业家激励制度。创业企业核心员工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政策激励和工作激励。

(6)PAG杠杆收购退出战略扩展阅读

创业公司早期有两样东西最宝贵,是产品和团队。

一个优秀的团队,可以把一个平庸的概念做成一个出色的产品,这是光靠一个人的努力做不到的事情。好的团队,似乎每个人都在忙不同的事情,团队里似乎没有什么很严格的流程,互相间交流也不多,但是交待下去的任务都可以按时高质量完成。

这听上去可能和“常识”是相矛盾的,但这是所有优秀团队都共有的一个特点。至于如何做,用什么方法做,尽量留给他们去自己发挥。越是优秀的人才,越是不喜欢也不需要别人来对他(她)在细节上指手画脚。这样的团队是一个优秀人才因为狂热的相信某个共同的梦想自然集中在一起的结果,是无法光靠工资或者股份硬凑起来的。

『柒』 风投是什么意思

风投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

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

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7)PAG杠杆收购退出战略扩展阅读

风投的种类

第一、种子资本(seed capital)

种子资本主要是为那些处于产品开发阶段的企业提供小笔融资。由于这类企业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年以上)都难以提供具有商业前景的产品,所以投资风险极大。

第二、导入资本(start-up funds)

有了较明确的市场前景后,由于资金短缺,企业便可寻求"导入资本",以支持企业的产品中试和市场试销。但是由于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存在,企业要想激发风险投资家的投资热情,除了本身达到一定的规模外,对导入资本的需求也应该达到相应的额度。

第三、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

扩张期的"发展资本"。这种形式的投资在欧洲已成为风险投资业的主要部分。尽管该阶段的风险投资的回报并不太高,但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原因就在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已经进入成熟期,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已经大大降低,企业能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见性的现金流,而且,企业管理层也具备良好的业绩记录,可以减少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介入所带来的成本。

第四、风险并购资本(venture m&A capital)

一般适用于较为成熟的、规模较大和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企业。与一般杠杆并购的区别就在于,风险并购的资金不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或发行垃圾债券,而是来源于风险投资基金,即收购方通过融入风险资本,来购并目标公司的产权。

『捌』 什么是并购的异化

并购重组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做活、做强的一个有效途径,这一经济现象受到了政府部门、企业界、法学理论界及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资本要实行战略性退出,引进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发挥市场力量推动国企改革步伐的战略思想的提出,国有企业必将迎来新一轮并购重组的高潮。然而,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目前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和深层次的矛盾也不断显现出来。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并购国企过程中政府的暗箱操作,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民营企业在并购国企中遇到的待遇及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外资并购国企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民族品牌的丢失和垄断等问题。如果这些复杂的问题和利益冲突不能及时予以解决,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地予以确立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将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步伐,影响到国企改革的顺利进。
针对以上现实问题,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阐明并购与一系列相关概念的界限,其次,从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层面分析目前国企并购重组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借鉴国外在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如外资审批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及现实情况,运用历史的、比较的、逻辑分析、阶级分析的方法进行立法研究和设计。提出对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社保法的修改意见;关于制定《企业并购法》,《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审查法》的初步立法构想和完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法律制度的建议等,以期在鼓励外资、民资参与并购国 有企业的同时,能更好地规制政府及并购主体的并购行为,及时排除并购中的阻力,化解国企并购中的消极因素,使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能够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

[关键词]:国有企业,并购,收购,兼并

一、引 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既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的政治问题。在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于是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这一经济现象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企业界、法学理论界及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众多与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的资料文献中,笔者发现:虽然一直热度不减的国企改革的探讨从理论上提出过很多观点和建议被立法或政策所采纳,从而推动了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直至今日,但迄今仍有一些概念未得以明确界定,实际中经常误用、混用。如:兼并、收购、合并和并购各自的确切含义各是什么?它们关系如何?还有一些问题仍处在“探讨与争鸣”阶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企改革的进展。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清,主体身份不明确等,都是值得继续探讨的。再者:现有文献中,对国企改革的关注不少,但针对并购重组这一具体措施的研究则显得分散;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研究不少,但针对国有企业这一特殊主体的并购重组行为的研究又显得不够全面、细致和深入。因此,笔者在收集整理了现有材料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与国企这一特殊主体的并购重组这一特定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集中、归纳,力求构筑一个新的展示及探讨该问题的平台,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如何改变国企经营机制,实现国企扭亏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国家在将近20年的时间中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从最初的承包经营,到后来的并购重组,都没有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关键的原因是上述措施都没有彻底市场化,所有的改革措施几乎都是政府行为,本来具有良好效果的并购重组也没有发挥应该有的作用,使得并购这种在西方具有明显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投资行为在我国被异化了。国有企业包袱太重,不能轻装进入市场,国企重组带有浓厚的行政调配色彩,跨地区并购更是困难重重,从而使得企业并购在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有效配置资源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无法得以充分体现。国有资金的匮乏也是阻挠国企并购步伐的一个因素。对庞大的国有资产而言,国内资金承接力有限,而我国对外资、民资并购国企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设置了高门槛,强大的外部资金不能顺畅的进入“国企市场”。因此,尽管从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就鼓励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并购,但并没有出现并购国有企业的高潮,国有企业也没有扭转大面积亏损的局面。这与同一时期国外并购市场繁荣兴旺的景象形成了鲜明对比。

为了迎接国企并购浪潮的到来,走出国企改革的怪圈,实现国有资本要实行战略性退出,要引进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要发挥市场的力量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鼓励外资参与我国国企的并购重组。另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有实力的强势民营企业,这些强势企业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兼并收购,实现借壳上市。从1994年开始,在近十年的并购市场磨砺中,我国并购投资者的操作实力也越来越强。用现金收购的年平均交易金额逐年增加,从1997年现金收购的0.64亿元开始,收购金额在经历1998年、1999年、2000年的不到1亿元的徘徊之后,在2001年上升到1.4亿元,在2002年突升到2.02亿元。随着一系列鼓励外资并购政策的出台及我国民营企业实力的不断壮大,中国国有企业必将迎来并购的新高潮,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引进外资、民资改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企并购重组也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和诸多法律问题,诸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并购国企过程中政府的暗箱操作,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民营企业在并购国企中遇到的待遇及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外资并购国企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民族品牌的丢失和垄断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并购实践中不断地探索。

另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同样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理论及实践经验。美日等发达国家,政府常常限制企业并购或在附加若干条件下允许企业并购,且根据产业经济技术进步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并购规制政策。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以来深受跨国公司的控制与掠夺,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方面加大了力度,限制措施逐步减少。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的有关立法主要体现在降低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再投资奖励,改善和提高对跨国公司的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等。本文将就国外有关外资审批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和职工安置的相关措施等立法经验具体加以论述。

在借鉴外国企业并购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上述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从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设计。

二、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问题的概述

(一)并购的含义

在国外报刊及相关出版书籍中,“并购”一词通常用“M&A”来表示,M&A是英文 MERGER&ACQUISITION的缩写,其含义十分广泛。既包括MERGER(兼并),ACQUISITION(收购),也包括CONSOLIDATION(合并),TAKE OVER(接管),等等。MERGER是指物体之间或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通常融合或相互吸收的一方在价值或重要性上要弱于另一方,融合或吸收之后较不重要的一方不再独立存在。《大不列颠网络全书》的解释是:“MERGER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美国公司法对MERGER解释是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后,另一个公司被解散不复存在,其财产转移到存续公司的行为。ACQUISATION指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该项行为,一方取得或获得某项财产,尤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实质上的所有权。

我们国家现行的一些规范对并购概念的规定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有学者把并购分为“最狭义的并购”、“狭义的并购”与“广义的并购”。并进一步指出最狭义的并购实际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狭义的并购指除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外,还包括股权或资产购买(但纯粹以投资为目的而不参与营运的股权购买不包括在内),并且此种购买不以取得购买方的全部股份或资产为限,仅取得部分资产或股份即可。在狭义收购的定义下,根据收购方所购入股票数量的多少,收购又可以分为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指收购方所购入的股票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额 30%;超过 30%则叫全面收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向境外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我国法律中的并购就是收购和兼并。收购是指以达到对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或相对控股权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 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但狭义上,收购指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购买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一定持股比例的购买行为。收购的经济学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收购的实质是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收购的途径主要有三个:①控股式,指收购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一定的股份而成为目标公司最大的股东,从而控制该目标公司的方式;②购买式,指收购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而成为其附属的全资子公司,从而使收购后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享有支配权的方式;③吸收式,指收购公司通过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作为股金投入收购公司而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股东的一种方式。兼并就是指一个公司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公司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吸收合并实际就是兼并。我们还可以看出,收购仅涉及股权,而并购除涉及股权外还涉及资产和现金。从我们国家的许多规范性文件看,并购不在乎实际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多少股份或资产,关键是通过并购以后能够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标。

(二)企业并购的法律形式

1、按照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分

(1)横向并购。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际是竞争者之间的并购。

(2)纵向并购。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实际是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并购。

(3)混合并购。指彼此没有相关市场及生产过程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具体指两层含义:一是指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企业并购;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上下游关系和经济技术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1]

2、按照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划分

(1)现金支付型。指并购公司支付一定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使用权。具体又包括及时支付与递延支付。及时支付指达成并购协议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就直接向目标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递延支付通常要借助财务顾问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作为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支付,优势企业可以利用目标公司带来的现金收入偿还票据。

(2)换股并购型。即通过按一定比例置换并购双方股票从而实现合并目的的并购方式。目标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依据考虑其折股比例,作为价金投入,从而成为并购后新公司的一个股东或收购公司的子公司。[2]

(3)零成本收购型。又称债权、债务承担。通常是资产等于债务时,优势企业接受资产并承担债务,从而实现零成本并购。这种并购形式的对象往往是那些净资产低、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这种形式可用于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而且地方政府还有优惠措施,鼓励优势企业接收亏损企业、安置企业职工。优点:不用大笔资金支出。缺点:目标公司的资产往往低于负债。

(4)划拨型。指政府无偿将一个国有企业划拨给另外一个国有企业。这种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并购,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准并购”。

(5)债权支付型。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实际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债。优点是找到了并购双方债权债务解决的途径。优势公司在收回债权的同时扩大了资产规模。有时候,债务方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超过债务利息。

3、按照并购后的法律状态划分

(1)新设法人型。即目标企业与收购企业都在并购以后消失,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实际是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型。即并购一方在并购以后仍然存在,而目标企业消失并归人并购企业。我国公司法中的并购实际是吸收并购。

(3)控股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4、按照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划分

(1)善意并购。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谈判达成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而完成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西方形象地称之为“白马骑士”(white knight)。这种并购方式有利于降低并购的风险和成本,使并购双方能够充分交流、沟通信息。但这种并购会使并购企业牺牲部分利益。其次,由于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容易使谈判时间很漫长,从而使并购失去部分价值。

(2)敌意并购。指并购方不管目标企业的反抗进行的并购;或者事先不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直接突然提出公开出价并购要约的并购行为,西方理论上称之为“黑马骑士”(black knight)。敌意收购在我国已发生过两件——即1993年11月的宝延事件和1998年的大港——爱使事件。

5、按照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划分

(1)要约并购。是指以争取公司控股权为目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要约以收购股权证券的行为。

(2)协议并购。为了达到争取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依法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股权证券的行为。

6、从并购行为的角度划分

(1)直接并购。由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所有权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的并购方式。

(2)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首先成立一个子企业或控股企业,然后再以子企业的名义并购其他企业。从上海产前交易所统计的数据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70%采用的是间接并购。

7、其他主要的并购类型]

(1)杠杆收购(LBO)。指优势企业通过举债有时以即将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能力作为抵押筹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模式。杠杆收购在我国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收购模式。如中国香港中策集团一方面采取举债、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法降低现金支出,大举收购大陆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对所收购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行包装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转手卖出,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再用部分利润支付收购款。杠杆收购非常适合在并购国企时采用,这是由杠杆收购的高负债、高收益、多优惠特性决定的,而且目前在中国出现了运用杠杆收购的有利条件,如政府为保持高速增长而启动了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有企业并购进行战略重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等。[3]

(2)管理层收购。(MBO)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通过融入资金,购买本公司股权,从而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重组行为。MBO在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两三年的发展了,在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2003年3月底,我国财政部发出在国有企业中暂停MBO,目前有关部门表示要积极研究实施MBO的相应方法,以便为MBO的重新恢复创造条件。[4]

(三)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较小、国有股居控股地位、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限制尚未完全放开以及非流通股价格低于流通股价格等因素,决定了外资要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协议受让低价格的国有股或法人股仍是其主要途径。这也正是为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会成为中国开放外资并购标志的原因所在。中国第一例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案---- 1995年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联合收购北旅汽车案即是以此方式进行的。协议并购方式主要应注意遵守我国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评估程序以及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三无"概念股。对于此类公司,外资通过QFII直接收购流通A股就可能实现对公司的并购。同时,由于我国允许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B股和H股,因此在B股或H股占公司股权比例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外资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B股或H股来实现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1999年皮尔金顿收购耀皮玻璃案即属此例。采用收购流通股方式主要应注意遵守我国信息披露、外汇管理以及要约收购的有关强制性规定。[5]

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

对于外资来讲,取得定向增发的B股不仅价格比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价格低,且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二级市场收购严格繁琐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协议收购方式要通过的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如果定向增发B股的比例较高,外资还可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这也是外资并购的方式之一。1995年福特并购江铃汽车和2002年上工股份向德国FAG公司增发就是典型案例。对于监管层而言,应强化定向增发B股方式中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必要的增发公告外,还应要求上市公司对定向增发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4、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换股是国外比较通行的大公司并购方式,其最大特点在于股权的价值以对方股权而不是现金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可以避免大公司并购时巨大的资金压力。1999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开了我国换股并购的先河,但是外资换股并购在我国至今尚无先例。不过鉴于此种方 式的有效性,相信不久之后也可能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原则上开放了换股并购方式,但是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只能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因此,目前收购国有股、法人股不能采用换股并购方式。换股的关键在于依据双方净资产值、资产质量以及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等因素来确定换股的比例。这往往涉及艰苦的谈判和复杂的计算过程,其结果对双方公司的投资者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对于换股,监管层应强化其全过程尤其是换股比例确定方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投资者获取充分及时的投资信息。

5、上市公司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达到收购目的

此种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优点是既可以使国内企业及时获得紧缺的资金与管理资源,又可以避免股本迅速扩张带来的业绩稀释问题,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002年青岛啤酒向美国AB公司发行1.82亿美元的定向可转换债,约定在7年内分3次按约定价格强制性转为可流通H股,从而开创了这一并购方式的先河。我国公司法对可转换债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规定仅适用"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缺乏向外资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规定。在实践已经先行的情况下,应迅速展开立法和监管工作。鉴于向外资定向发行可转换债涉及外资并购范畴,故建议除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外,还可在发债审批程序上进行严格把关。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

实践中,外方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来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从而间接实现并购目的。米其林公司通过与轮胎橡胶组建由其控股的合资公司,并反向收购轮胎橡胶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收购资产可以实现实质控制,避免收购股权所面临的审批程序,但无法获得珍贵的壳资源。且核心资产被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存在问题。我们认为,此种收购行为首先应遵守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实现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应对上市公司出售核心资产课以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现涉及外资并购,应要求外资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

7、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国有企业

债转股目前已经成为国企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性举措,具体做法是将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企业股东。但是,由于债转股本身并没有化 解业已存在的风险,而是将原来企业与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身上,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企业股份并非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其负担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于尽快运用市场划分的方式促使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通过出售、回购、证券化等形式收回资金,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起到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投资组合的目的。通过收购公司债权而间接获得其股权,即“债转股”,从而获得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6]

8、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 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起诉,其所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拍卖。虽然目前还没有外资采取类似行动,但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已有了相应的案例。2000年8月1日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国投持有的6000万幸福实业的法人股在深圳被公开拍卖,民营企业名流投资有限公司以4200万竞得,成为幸福实业第一大股东。

(四)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既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的政治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下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号召下,吸引外资、民资进行参股和投资并购国有企业,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1、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重组优化企业结构。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利用外资组建合资企业(建立一个新企业)相比,吸引外资、民资并购国有企业,重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并通过重组国企,进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重组国企包括调整国企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在明晰产权关系后,外资、民资并购国企会主动注入优质资本、先进技术、设备、资金等,改善国企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以快速实现提高效率和资本增值的目的。

2、弥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资金不足。一国经济发展的最初动力源于资本投入的增长,资本稀缺是阻碍一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更需要不断地资本投入,从过去十几年国有企业的资本投入看,基本上投入的是债务资本,即依靠债务融资。因此,利用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本配置的优化。

3、扭转国有企业低效和亏损局面、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入世后,国企面临严峻挑战。在一些国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扭转亏损的情况下,通过把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外资、民资,经过外部资金的注入和优质资本,进行改组改造,可以迅速实现扭亏为盈。同时外资、民资并购国企,也为国有资产和国有股退出提供了有效途径。可借此机会推动某些行业的重组与整合,改变国企难以从行业退出,从而导致的行业集中度低,过度竞争和单个企业规模较小等问题。这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很有意义。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鼓励外资参与我国国企的并购重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有实力的强势民营企业,这些强势企业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兼并收购,实现借壳上市。从1994年开始,在近十年的并购市场磨砺中,我国并购投资者的操作实力也越来越强。用现金收购的年平均交易金额逐年增加,从1997年现金收购的0.64亿元开始,收购金额在经历1998年、1999年、2000年的不到1亿元的徘徊之后,在2001年上升到1.4亿元,在2002年突升到2.02亿元。随着一系列鼓励外资并购政策的出台及我国民营企业实力的不断壮大,中国国有企业必将迎来并购的新高潮。

二、我国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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