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何美国的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只允许购买法存在谢谢
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
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
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
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
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
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
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
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
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彩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彩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
Ⅱ 什么是杠杆收购啊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是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通过信贷融通资本,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并以所收购、重组的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这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高技巧的企业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段应用于购并业务,成功地解决了管理层的收购资金问题。
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与普通收购的方式有明显不同,它的融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不代表企业控制权的借贷资金
杠杆收购中的杠杆即是指企业的融资杠杆,反应的是企业股本与负债的比率,发生杠杆作用的支点即是企业融资时预付给贷款方的利息。杠杆收购的融资结构为:优先债券,约占收购资产的60%,是由银行提供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其次是约占收购资金30%的居次债券,它包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股票。最后是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普通股股票,是购并者以自有资金对目标企业的投入,约占收购资金的 10%,如此的融资结构产生的结果是:(1)企业负债率大幅度上升;(2)如果企业盈利增加,那麽每股收益会大幅度上升,因为每单位利润所承担的利息支付是固定的。而之所以如此安排就在于购并者不希望让他人过多的分享并购后产生的利润,所以不享有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就成为理所当然。
2.杠杆收购的负债是以目标企业资产为抵押或以其经营收入来偿还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
在杠杆收购中购并企业主要不是用本企业的资产或收入作为担保对外负债,而是用目标企业作担保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购买企业先成立一家专门用于收购的“纸上公司”,再由投资银行等向购并企业提供一笔“过渡性贷款”用于购买目标企业股权,取得成功后,以这家“纸上公司”的名义举债和发行债券,然后依照公司法使两者合并,将“纸上公司”因购并的负债转移到目标公司名下,再通过经营目标公司偿债、获利。由此而发行的债券一是由于企业负债率较高,二是由于以未来收入或资产作担保,因而信用等级不到,被称为垃圾债券。
3.杠杆收购融资中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
以投资银行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杆融资的资金绝大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并且风险较高,因此只有获得金融组织的强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风险较高的投资,只有投资银行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获取丰厚回报,并且垃圾债券的发行也只有由投资银行进行操作,才能发行出去。而投资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是因为投资银行在获取高利率回报的同时,还可以得到巨额的佣金。因此,有人将杠杆收购归纳为投资银行和购并企业的合作博奕,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巨额交易合作剩余。
4.杠杆收购融资依赖于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持
杠杆收购以外部融资为主,其中间接融资由投资银行等提供,居次债券中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形式,严重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首先资本市场得允许企业以这些金融工具进行筹资,有相应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其次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中要有进行杠杆收购的大环境,形成对杠杆收购的信任预期,只有如此,杠杆收购的融资才会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一些意见而已。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工具,在中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因为中国大多数国企负债比例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的 大量资金,即使少数有条件以自有资金购并的国企,也成考虑适度融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 最优化,降低收购资金成本。目前中国国企运用杠杆收购有诸多有利条件,比如政府为保持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启动经济的措施,鼓励通过国企购并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产业结构,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以及启动财政杠杆等。然而,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就要在遵循政府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减少对猎物企业的盲目性炒作 和投机,通过杠杆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国企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把杠杆收购引 向健康轨道。在中国,杠杆收购尚未被各方普遍认识和接受,更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但在 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并非是空白。比如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强烈反响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 集团公司一方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另一方面采用压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 法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予以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深圳宝安 收购延中股份,数年后又减持股份回收投资并从中获利。武汉大地集团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 并了有九十八年历史且规模比自己大一部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中 国产权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杠杆收购必将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中国国企涉足 的杠杆收购还只能算是一种“准杠杆收购”,并非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但杠杆收购 在中国国企资本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不乏启发性和借鉴性。
Ⅲ 杠杆收购的经典案例
美国RJR Nabisco公司争夺战
说到杠杆收购,就不能不提及20世纪80年代的一桩杠杆收购案——美国雷诺兹-纳贝斯克(RJR Nabisco)公司收购案。这笔被称为“世纪大收购”的交易以250亿美元的收购价震动世界,成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杠杆收购,而使后来的各桩收购交易望尘莫及。
这场收购战争主要在RJR纳贝斯克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和闻名的收购公司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Co.)公司之间展开,但由于它的规模巨大,其中不乏有像摩根士丹利、第一波士顿等这样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的发起方是以罗斯·约翰逊为首的RJR纳贝斯克公司高层治理者,他们认为公司当时的股价被严重低估。1988年10月,治理层向董事局提出治理层收购公司股权建议,收购价为每股75美元,总计170亿美元。虽然约翰逊的出价高于当时公司股票53美元/股的市值,但公司股东对此却并不满足。不久,华尔街的“收购之王”KKR公司加入这次争夺,经过6个星期的激战,最后KKR胜出,收购价是每股109美元,总金额250亿美元。KKR本身动用的资金仅1500万美元,而其余99.94%的资金都是靠垃圾债券大王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发行垃圾债券筹得。
Ⅳ 并购重组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指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则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而出台的。其旨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推进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中的重要作用。
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发布,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思路,说明了监管部门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信心。同时也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
Ⅳ 杠杆收购的基本类型包括什么
【杠杆收购的类型】杠杆收殉的种类形式繁 不胜举。下面我们仅从收购对象、收购者、‘收 购态度这三方面,试对杠杆收购作简单的划 分,以使读者对杠杆收购有一概括的了解。 1.根据收购对象所作的分类 杠杆收购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 私人公司,亦可以是大公司拟脱手的子公司或 部门机构。 卷六投资业务 571 对上市公司发动杠杆收购并将其私有化在 西方并不少见,这类杠杆收购在两种情况下发 生:一是公司外的收购者或公司内的收购者欲 借此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二是为使公司不落 人未经征询、带有敌意倾向的外部收购者之 手,公司内的管理层藉杠杆收购之力赎出公司 转为私有。在前一种情况下,股市对猎物公司 的估值偏低,激起收购者杜杆收购的欲望,藉 收购后重构公司,提高运作和管理效率,实现 公司的潜在价值。如纽约最大的百货商店麦锡 公司就是据此被杠杆收购私有化的。在后一种 情况下,猎物公司管理层深谙公司价值和潜力 所在,当他们认为外部猎手公司或投资个体的 要约价过低时,就会以比外部收购者更高的价 格向股东发出收购要约。.1987年,美国的超 级市场总公司就是这样被管理层杠杆收购并私 有化的。在KKR公司收购用R纳比斯科公司 时,后者的管理层也提出过杠杆收购的议案, 但最终因要约不如KKR公司提高后的要约具 有吸引力,未获成功。 杠杆收购私人公司多因私人公司股东寻求 套现而起。私人公司股东套现股份可以寻求公 开招股上市,也可以将公司售给大公司而实 现,但这两条途径均不完美。在前一种方案 下,股权只具部分的流通性,抛售全部股份一 则为法律限制,二则可能引起价格剧烈下挫。 在后一方案下,买主通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 手,公司出售后就再无独立性可言,原来的董 事会、经理层恐怕统统得离职。这样,私人公 司的管理层和部分股东可能就会与投资银行、 信托公司联手,杠杆收购这家私人公司。如 此,经理层可以留任,欲套现的股东亦可以不 菲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当大公司出于战略考虑欲脱手某子公司或 所属部门时,子公司或部门的经理层若觉得子 公司的价值在母公司的售价以上,他们就会与 金融机构联手,杠杆收购该子公司或部门。这 样的收购可以使收购对象的动作免遭冲击,而 且经理层在成为大股东后,从自身利益出发, 当会更尽心尽力地经营。1982年,当美国无 线电公司出售属非核心的业务的吉布逊贺卡公 司时,该子公司的经理层就与赛门的公司联 合,杠杆收购了吉布逊贺卡公司。杠杆收购 后,赛门的公司控股70%,吉布逊公司的经 理层和职员拥有其余30%的股权。 2.根据收购者所作的分类 根据猎物公司经理层有无参与对本公司的 收购,可以将杠杆收购分为经理收购(Man- 嗯ement Buyou)和非经理收购。 经理收购是杠杆收购中很常见的一类。在 经理收购下,股权投资者与经理层一道组成一 个收购集团,与猎物公司或猎物公司的母公司 的董事会在友好的气氛下拾商收购的条款,达 成后即实施杠杆收购。经理收购下,风险投资 基金和投资银行等股权投资者常赠送给经理层 一些股权,以作勉励,更好地构筑命运共同 体。比如,经理层只提供股权资本的巧%, 但却得到了30%的股权。经理收购的最终成 功依赖于经理层在收购后的优秀管理。所有的 股权投资者均期望良好经营一段时期后,将猎 物公司再行出售,实现巨大的投资收益。 在经理收购的交易中,收购的非经理方发 起人(S卯nsor)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担任发起 人的多为投资银行或专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集 团,它们充任着集资、策划、交易谈判、融资 工具发行等工作。经理层和发起人为寻找合适 的伙伴均得四处奔波。一般说,经理层从以下 几条标准来选择作为发起人的投资银行:发起 人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有发达的证券销售网 络,愿意赠给经理层更多的股权或赋予他们廉 价购买股权的优惠,不干涉公司的日常运作。 投资银行选择作为伙伴的经理层亦有较高的要 求,以保证杠杆收购这种高风险交易和投资的 成功。首先,投资银行会尽力要求经理层自己 投人更多的资本,从而使后者能竭尽全力地去 经营公司。其次,投资银行希望融资的期限尽 量压缩,从而能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周转速 度。投资银行要想成功地充任发起人介人经理 收购,既要拥有广泛的公司方面的客户基础, 又要拥有深远的投资者方面的客户基础以保证 杠杆收购资金的充足。 除了经理收购和非经理收购外,还有一种 杠杆收购形式值得一提,这就是被称为公开杠 杆收购(巧bi。LBO)的“杠杆资本结构重构” (玩ve娜冈Rec即i园ization)。严格地说,它并不 是收购行为,只是因其机制酷似杠杆收购而被 纳人广义的杠杆收购之列。它的实施方不是别 人,而是上市公司自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筹 集资金,然后将所得资金以特别股息形式返还 给股东。这一举动提高了债务资本比率而降低 了股东权益的比重,从而有效地强化了资本结 构中的杠杆效应。由于不带来追加的股权资 本,债权人在资本结构重构后风险增大,故杠 杆资本结构重构能筹集的债务资本较普通的杠 杆收购为少。美国的联合碳化公司曾经应用过 杠杆资本结构重构。 3.根据收豹态度所作的分类 我们已经知道,并购中根据猎手公司接触 猎物公司的态度可将并购分为敌意和善意两大 类。同样,杠杆收购中也存在敌意收购和善意 收购。一般说,经理收豹中收豹集团均持善意 收购的态度,但当纯粹由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收 购集团涉足杠杆收购时,后者就有可能强硬 地、敌意地发动收购。 敌意杠杆收购的发展是公开垃圾债券市场 扩张的产物。由于敌意收购风险颇高,几乎没 有一个传统的夹层债券投资者愿意参与。事实 上,差不多所有的敌意杠杆收购资金得自分开 的夹层债券的发行。最为出名的敌意杠杆收购 是梅萨(Me6a)石油公司对海湾石油公司一 投,1984年,皮根斯领导下的梅萨公司在德 ,克塞尔公司的安排下,发行了20亿美元的 商利风险债券(即垃圾债券),据此对规模大 于其6倍、市值63亿美元的海清公司发起了 敌意杠杆收购。虽然梅萨公司最终未能如愿以 偿,但也迫使海湾公司咨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标 准石油公司。较为有名的敌愈杠杆收购的成功 案例当数1985年彼里尔受对莱夫隆(Revlon) 发动的标购。这次战役中,德蓄克塞尔公司的 米尔肯为标助筹资而设立了一笔7.3亿美元 的“盲目债券蓦金”,购买这些高利风险债券 的投资者在认购时尚不知猎物公司究竟是哪 家。
Ⅵ 什么是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是指公司或个体利用自己的资产作为债务抵押,收购另一家公司的策略。交易过程中,收购方的现金开支降低到最小程度。换句话说,杠杆收购是一种获取或控制其他公司的方法。
杠杆收购的突出特点是,收购方为了进行收购,大规模融资借贷去支付(大部分的)交易费用。通常为总购价的70%或全部。同时,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为借贷抵押。借贷利息将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来支付。
杠杆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钱买下公司,通过经营使公司增值,并通过财务杠杆增加投资收益。通常投资公司只出小部分的钱,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抵押借款、机构借款和发行垃圾债券(高利率高风险债券),由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及收益作担保并用来还本付息。如果收购成功并取得预期效益,贷款者不能分享公司资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除非有债转股协议)。在操作过程中可能要先安排过桥贷款(bridge loan)作为短期融资,然后通过举债(借债或借钱)完成收购。杠杆收购在国外往往是由被收购企业发行大量的垃圾债券,成立一个股权高度集中、财务结构高杠杆性的新公司。在中国由于垃圾债券尚未兴起,收购者大都是用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借贷来完成收购的。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CEa0H33u-tOd_nPKnkUPpFyHN-P3yp7uhxTxRSjQsVTy_WEm_wu_XSLHJ0UqBtg
Ⅶ 杠杆收购
大撒大声的
Ⅷ 美国发生过的杠杆收购大潮,会不会在中国出现
不会,双方不存在质的差距,例如当年美国打伊拉克最多一天发射一千枚导弹,但是要是和中国开战,一千枚就是毛毛雨,真的全面开战,会把中国和美国都拖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