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受欺诈如何证明
2004年初,黄某准备在某地置业。为此,他找到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求助。同年2月14日,黄某与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买卖)》,约定黄某同意经该地产顾问买入A商业大厦某单元房,并在同年3月15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付给地产顾问5000元作为佣金。同年6月7日,黄某与开发商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办理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并作了公证。买卖做成了,可黄某并未如约向地产顾问交付佣金,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只得将黄某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该地产顾问公司经纪人员为他服务时未出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还勾结开发商出售违规房屋从中渔利,用欺诈、误导、恐吓的手段,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他才拒交佣金。
依法分析
黄某与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是合法有效的,属于民事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都应切实履行。按《确认书》约定,现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既然已促成黄某置业,黄某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却未如约付佣金,该地产公司要求黄某付佣金的要求显然合法有理。
黄某主张地产公司“欺诈、误导和恐吓”,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黄某必须举出证据证明某置业中介顾问机构在对其隐瞒真实情况下诱导他签约。
技巧提示
对于“欺诈”这种主观性的东西,要进行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只有通过在纠纷过程中偷录一些对自己有利又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资料,或者收集对方对其他人也实施过类似欺诈行为入手来获取证据。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❷ 我是房产中介的,客户到期不付中介费,我们可以要他付滞纳金吗
合同有滞纳金就可以啊,没有不好主张啊。
❸ 我是买方,之前房产中介签订过买卖协议及合同佣金确认书,应为资金问
此行为是违约行为,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介公司会起诉请求赔偿损失的。
有效的合同就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是要遵守的。
❹ 房地产为什么要个客户签这个佣金确认书
佣金确认书相当于一个居间合同,中介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缔约的机会和服务,佣金就是居间人的报酬。佣金确认书是保证经纪人取得佣金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❺ 我是一名厂房中介业务员,工作当中经常遇到看好厂房拒绝出中介费的、拒绝签看房确认书的,直接跳单的。
和你一样也是同行!在公明!关于这方面首先你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1.接到客户你就要向他说明我们这边帮你找厂房,但是看完厂房你要签名确认,希望你理解我们的工作!还有最后看完厂房,你一定向他确认,我带你看过的厂房,你要去和房东谈判或者签合同一定要通知我们,要不然会向你收两个月的中介费,希望你理解,大家在外面工作也不容易,整天风吹雨打的!
2.客户要跟紧,要不然他要去谈厂房不知道谁是谁了,毕竟中介那么多!
3.永远记住,客户对厂房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候找不到合适的会降低条件!
4,如果以上几点做到了,还是造成跳单了,客户真的不是人了!直接向他说明起诉法院,
❻ 房屋中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还可以反悔吗
买家李某与卖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居间协议,三方对于房屋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中介费的标准、承担方式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即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款的1%中介费佣金,在交易的履行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佣金确认书》,要求李某签字承诺,在交易过户之前支付总房价款的2%中介费佣金,在交易过户完成之后。李某觉得自己不该支付这么多佣金,就找到律师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会要求买房人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签订《佣金确认书》,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居间义务。因对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买房人一般没有认真考虑就签字了。一旦日后卖房人出现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shhuang44ss
最近的一些中介公司和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的同时,多在当天同时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书。而此类“书”证上一般包含有中介公司的名称、“书”的编号以及相应的条款。这类保证性质的“书”均为打印文本,且从内容形式上判断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文本。它有两个特点:一、该类确认书基本上都与居间协议同一天签署;二、该类协议上基本包含赔偿条款。
本案来说《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因此,中介要求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收取佣金,违反了该规定。《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规定:“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中介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能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由于房屋买卖中介收费实行的是指导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自治,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买卖双方自愿支付高于指导价标准的佣金,来规避国家规定,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但买方或卖方自愿承担卖方或买方的中介费,则不牵涉到中介收费标准的问题,国家并不干预。
因此,中介公司单方与买方或卖方签署所谓的《佣金确认书》,收取超出收费标准的中介费佣金,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而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佣金确认书》,只要收费总额不超出总房价款的2%,属于买卖双方对中介费佣金承担方式的约定,但收费总额超出总房价款的2%,则中介的收费仍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理应退还多收的中介费佣金。即使与房屋中介之间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当事人也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❼ 上海辉腾房产中介乱收费怎么办已经安他们公司的《佣金确认书》一次性付清了所有佣金,现在又要加钱
首先省掉的这个费用是如何省掉的,别被中介骗了,道理上来说,如果人家好心给你省了一笔费用,你感谢下个人还是应该的,比如请他吃饭什么的,但是他们以此为借口管你要钱就过分了,因为他们收佣金有一部分责任就是给你省钱,减少支出,要不怎么叫经纪人呢。你可以一切按照合同规定来办,合同没有提及不用支付,如果提及这项费用,还是支付为好。
❽ 房屋中介有哪些陷阱,委托房屋中介应注意哪些问题
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❾ 买二手房中介佣金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佣金确认书,可以视为合同。
签订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的。
对于中介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