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有何规定求解
外国企业驻中国的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有严格的规定,并有特殊的聘用方式。
由于代表处为非中国企业法人,故此不能直接在国内聘请劳工,必须通过代表处登记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FESCO)办理相关的聘员手续。通常是由代表处的境外派出机构与当地的劳务公司签署委托聘员协议书,劳务公司根据代表处的要求和需要,向社会招聘,然后由劳务公司与该雇员签署聘用的雇佣合同,再委派予代表处,由代表处使用。理论上该雇员为劳务公司的雇员,并非代表处的雇员。
代表处聘请雇员,需要办理如下的手续:
——由代表处之派出机构与劳务公司签署聘员委托协议书
——劳务公司与雇员签署雇佣合同
——异地雇员办理居住手续
——代表处购买用工之社会保险金
——办理雇员的就业证
——代表处申报支付劳务公司之劳务管理费编辑:公司律师
B. 外国公司中国雇员如何缴纳五险一金
也是公司代扣代缴,缴纳方式与普通企业没有区别
望采纳
C. 有问题想请教一下,1,从国外企业收取佣金需要交什么税吗是国外企业给我们公司的佣金
因为不知道你是求助我的,所以之前看见了也没有回答。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你的题目不清晰。
1、简单而言,佣金需要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你的第一个问题情况很复杂。如:服务是否发生在国内?佣金是否和你们公司的机构有实际联系?外国和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议等等问题你没有明确。没法正确回答你。一般而言,以上税种都要申报。
2、首先要明确是是公司和这个个人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雇佣关系,那按劳酬所得,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上网络查,或者另行提问。
3、公司代收代付的佣金需要交税。如果分开核算或者直接提供被代理人的发票的,只就差额部分征税。
4、中国人和外国人是否有区别?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不一样。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一样的。
如果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直接追问。
D. 国外公司账户转到国内员工私人账户违法吗
只要往你个人账户打款的公司不涉及洗黑钱等非法犯罪活动,就不违法啊
问题是钱打过来你要能接收。
首先,公转私是以什么名义,国外公司股东分红,还是薪水。这些,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其次,国内个人账户收外汇限定的最高额度是每年5万美金。超过5万美金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5万美金以内的,不得以商业往来的名义汇款,可以劳务费,佣金等名义。而且单次汇款最好控制在5000美金以下。
有其它海外银行,香港银行的问题,都可以问我,我是做这个的。
E. 不通过中介,国外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直接招聘人员这样可以省掉应聘者大量的金钱,对国外公司也有好处
国外公司招聘海外员工必须通过持有商务部或劳动部审批的对外劳务资质的,劳务外派公司向其派遣或介绍。不能直接招聘。出了劳务纠纷,国外雇主本国法律又制裁不了,所以只有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来维护出国人员利益。
如果你想出国劳务仅仅为了节约一点中介费,对自己人身权益不注重保护,到时候吃亏的是自己。
另外国外雇主一般也不愿意招收海外员工,除非是已经在当地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者个人能力特别出众,比如高尖人才。普通人才没有中介公司担保介绍,雇主也不愿意花就精力招聘,普通人才刚出国适应能力这项,文化差异,语言差异,很多外国雇主就不愿意花时间来培养员工,毕竟国外工资按小时计算,他也要考虑成本。
F. 如何给国外个人付佣金
1.一般是合同金额的5%之内,可以税前扣除,你要是超过这个比例了,也是可以,只是不能抵所得税而已,具体的可以参考 财税[2009]29号文件
2.我的坐标是杭州,暂时不需要跟外管局报备,至于其他地方,不清楚,你可以问下你们付款银行,他们应该很清楚。
3.银行付汇,我还是按坐标杭州的回答,准备相关贸易合同,佣金协议(双方盖章或签字),收款人信息等,具体的你可以问付款银行
4.这个就是接受劳务方在国内,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然后与之相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你可以选择报税的时候一起申报,或者去地税窗口申报,填写综合申报表。
G. 对国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没有发票怎么办
就没发票,人家怎么寄给你???
发票就中国有,这个跟税务制度有关。中国是抵扣制,也算是中国特色吧,就中国有发票,欧美日那些,都没有发票。他们寄来的,那不叫发票,而是我们说的小票或者账单。
至于国外公司支付给你的佣金,应该是你的投资收入,就是个人收入,你要交税的话,就是需要自己申报。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就可以了,你去交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H.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境外付汇需要代扣哪些税款
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I.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税率是多少
6%的增值税,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必交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J. 对外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0)国外公司和中国雇员打佣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