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商佣金国家规定是多少
国家没有严格的规定。
看行业而定。 一般佣金根据销量,按等级确定。如销售金额在多少万元之内,佣金0.5%,多少万至多少万,佣金2%等。
2. 保险制佣金制度
具体险种具体佣金制度
一次性缴的一般提4%
5年交的一般提10-15%
10年缴一般提20%
不同险种\不同职务\不同交费年限\不同公司,所提的佣金都是不同的
3. 房地产给代理公司怎样支付佣金
房地产给代理公司怎样支付佣金?
一般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时,是请房屋代理中介代理销售的。与代理公司首先签定代理销售合同,支付佣金按实际收款额*(0.4%-05%),计算,每月月底结算支付,代理公司要合法的
服务业劳务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支付时做:
借:销售费用--销售代理费
贷:银行存款
4. 如何与代理商开展佣金制医药招商谈判
固定工资
销售大员的薪酬收入由其基本工资构成。这种薪酬模式的设计是以岗位为基础进行的,在企业内部什么样的岗位就享受什么样的工资。销售部门按岗位划分一般可分为销售业务员、业务经理、企业销售经理等。薪酬收入的多少不会因为其销售业绩的变化而变化。缺点:完全没有激励性。优点:员工收入稳定,有一定保证。
佣金制
六成知名品牌采取佣金制 医药流通步入佣金时代
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今年新添了3辆轿车:桑塔纳2000、普通桑塔纳和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别克,然而这3辆车都不是公司自己购买的,而是几家药厂分别给予该公司的“奖励”。
据可靠消息,长澳药业也购置了一批高档轿车,准备免费送给阿莫灵的经销商开。如果年底销售业绩好,长澳将把轿车产权赠送给经销商。拿轿车换流通网络,这在前几年的流通市场闻所未闻。然而,这种做法的效果已部分显现,据说,已经有许多经销商纷纷到长澳药业洽商合作。
北京丰科城的副总经理牛正乾先生告诉记者,像这样由生产企业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对经销企业进行奖励,实际上是佣金制的一种形式。现在的药品批发企业约有30%的利润都来自于佣金——而不是过去的批零差价。
60%知名品牌采取佣金制
没有人能确切地说出医药流通行业的佣金制是从哪一天开始的,但是业内普遍认为,1999年之后佣金制开始出现,特别是在一些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的知名品牌当中。专家估计,目前约60%的知名品牌药品都采用了佣金制的结算模式。
脑白金、吗叮啉、急支糖浆……在狂轰猛炸的广告作用下,这些保健品以及药品在百姓心目中达到了很高的认知度,常常有人到药店点名要买这些产品。那么,经销这些知名品牌一定利润丰厚吧?然而业内人士的回答却大大出乎记者的预料,用他们的话说,“知名品牌不赚钱,赚钱品牌不知名。”
所谓不赚钱指的是,批发商在经营知名品牌药品时,基本上是“平价进、平价出”。比如西安杨森的吗叮啉,如果市场零售价14元,可能批发商拿货的价格就在13.8元,只能把费用打平,几乎不赚什么价差。而真正批零差价大、利润丰厚的,反到是一些不怎么知名的小品牌。
那么,经销品牌药品真的不赚钱吗?其实并非如此。丰科城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牛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很多知名药品的经销都或多或少采用了佣金制的支付方式——经销企业平时看似“白干”,而到了年终的时候,会根据销售业绩,从生产企业获取一定比例的销售额奖励,一般是1%-5%,或是非现金支付的其他形式。
非现金的佣金支付形式有哪些呢?据透露,除了以轿车等高档物品作为“奖励”外,药品生产企业还经常以提供“出国旅游”、“专业培训”等方式把费用返还给经销企业,或是同经销企业一起,举办一些商业推广活动,赞助费用当然由药厂方面负担。
“佣金制”代替“批零差价”
从赚取差价到赚取佣金,这种变化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牛正乾认为,主要是由于信息的透明化。过去医药批发商主要采取批零差价的赢利方式,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之下。换句话说,由于信息闭塞,下游的零售商不知道上游的批发商是以何种价格进的货,也不知道其他地区的批发商同类品种的销售价格,上游的批发商也不知道零售商会以怎样的价格出售,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种博弈。然而随着市场放开,竞争日益激烈,信息渠道的多样化促使价格信息趋于透明,零售企业很容易知道批发企业的采购成本,加上同类企业的价格竞争,平进平出逐渐成为批发企业的一种大势所趋。“由于知名品牌的市场关注度更高,所以价格的透明度也更高,因此佣金制最先就从知名品牌开始。”牛正乾说。
佣金制抬高门槛
事实上,虽然支付方式不同,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批发企业还是会从药厂那里获得相应的利润,双方的利益似乎并没有太大变化。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对于这种新的营销模式的态度差异很大。
北京一家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的老总告诉记者,佣金制对药厂来说,好处非常多,“最主要的是有利于保持价格的稳定。”他说。据他介绍,过去,不少销售企业利用进货的价差,常常跨区串货,大打价格战,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而佣金制主要采取年终返利。一般来说,经销商要到年终才能拿到应得的利润,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经销商之间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而展开的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而且佣金制的主动权掌握在厂家手中,也能促使更多经销企业遵守厂家制定的游戏规则,双方之间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有可能建立一种战略伙伴关系。
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对佣金制同样表示满意。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民营医药批发企业——湖北九州通医药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牛正乾表示,佣金制对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大大抬高了药批行业进入的门槛。他认为,没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很难撑过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很低的那一段苦日子,这将使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的小公司被淘汰出局,市场集中度会大大提高。此外,由于市场价格基本统一,企业不再能够通过抬高价格来获取高额利润,也迫使企业更加注重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降低成本等方面来想办法提高利润。
令一些人叫好的事情必然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接受记者采访的几家小型药厂普遍对佣金制“不感兴趣”。一位销售代表认为,虽然佣金制可能会是一种发展趋势,但目前来讲,赚取差价仍然是批发企业普遍采用的形式。他承认,这种佣金制可能会对小企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保监办解释佣金制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丁红森)部分消费者认为,保险营销特别是寿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提取的佣金比例过高,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对此,保监办负责人昨日进行了解释。
监办负责人说,佣金制是保险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像寿险这样的分期交费业务的佣金,保险机构一般在3-5年内提前、集中支付给营销人员。所以,营销人员首期可以提到占保费总量30%左右的佣金,以后逐年减少,一般到第5年止,而服务期则达到10年、20年或更长。按总服务年限平摊起来,代理人费用实际只占总保费的4%左右,并不比其它行业高,也比国外低,如东南亚一些国家长期险的首年佣金比例达到当年交保费的100%。
5.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公司的佣金、奖励等有什么标准、规定
这些都属于展业费用的范畴,关于不同险种,不同销售渠道都有不同的规定,在产品报备审批的时候都有规定,至少有上限的规定,特别是万能险,比较透明,费用扣除在合同上就比较清楚!
奖励还跟不同公司的甚至是不同的分支机构自己来做,有的领导可能比较诉求业绩,将所有的费用拿来做业绩方案也有可能
6. 求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的佣金管理制度包含什么内容急需,谢谢!
首先,简单解释几个概念。
开发商——顾名思义就是开发楼盘的。通常被称为甲方
代理商——就是帮开发商做营销的。例如什么顾问公司、策划公司、置业公司等等,其实都是代理商,代理的内容很简单,通常就是策划顾问(包括前策及营销策划)、市场研究、销售代理三个方面。通常被称为乙方
而开发商通常由几个关键部门组建而成:工程、行政、营销、行政……。与销售相关的部门就是营销部。通常营销部由两个链条组成——策划、销售。有的开发商只有策划链条,而没有销售链条,或者销售链条只有一个销售经理。因此就需要代理公司帮忙销售。而有的开发商较为完善,有独立的销售部门以及销售人员。这些开发商就不需要代理公司代理销售了。这里只是简单说说其中的关系而已,具体你可以多找点资料或朋友问问。
如果是想做销售人员,说到是做代理公司(乙方)还是开发商(甲方)。个人认为如果是经验老道的,当然是做开发商好,毕竟也是甲方,无论是底薪还是佣金都是相对较好的,而且和公司内部混熟了之后,灰色收入也还是不少的。但正因为大家对甲方都趋之若鹜,因此开发商通常只要有关系或者有老道经验的销售人员。。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一般开发商都未必会招(有关系者、有姿色者以及少数天才销售员除外),还是建议你到代理公司先行磨练。代理公司的整个销售管理流程、培训系统、市场经验等都相对较好,适合积累经验,等有经验、有水平了再去甲方也不迟。
一般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时,是请房屋代理中介代理销售的。与代理公司首先签定代理销售合同,支付佣金按实际收款额*(0.4%-05%),计算,每月月底结算支付,代理公司要合法的
服务业劳务发票。
7. 求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表
第一 代理人佣金多少和比例是按照业绩多少来办理的
第二 做保险不要把收入放在第一位 如果把赚钱想在头里 一般赚不到什么钱。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8. 广告公司代理佣金的问题!
你问的问题分别涉及到广告代理和媒体代理两个领域:
1、广告公司收15%的代理费,是在全部费用以外收取。
如果是在广告费中抽取,那广告主很容易就会理解广告公司
在广告费中掺有 太多的水分,会怀疑广告公司的诚信度是否可靠,
这对广告公司而言是很致命的;
2、媒介提供者为广告公司给出的底价和市场的公开报价有差距,
其目的在于回馈广告公司,让广告公司有利可图,
因此,这个差价是媒体提供者和广告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和广告公司的佣金没有关系。
9. 保险经纪行业佣金发放制度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