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清算银行是什么意思
世界清算银行就是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
【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刚建立时只有7个成员国,现成员国已发展至41个。国际清算银行最初创办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的清算等业务问题。二次大战后,它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机构,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国际清算银行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亦非发展援助机构,实际上是西方中央银行的银行。
第一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议中关于德国战争赔款事宜原来是由一个特殊的赔款委员会执行,按照当时的“道维斯计划”,从1924年起,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至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赔付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又由杨格(O·D·Young)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由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特许证,特许证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免税,瑞士政府不征收、扣押和没收该行财产,准许该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第二次世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即现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汇兑担保的代理人;欧洲支付国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的实质就是美国要利用这个机构作为掌握德国财政的手段,并将欧洲债务国清偿还美国债务问题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议,国际清算银行的使命已经完成,应当解散,但美国仍把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开创资本为5亿金法郎,分为2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国中央银行和美国银行集团七方平均认购。1969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个性了章程,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向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之间的合作,并向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银行资本也相应的增至15亿金法郎,分为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现在国际清算银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手中,1/5的股份已经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转让给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1996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决定接受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香港等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为机关报成员。这是国际清算银行25年来首次接纳新成员。原有的32名成员中有26个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蓁6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利益的摩根银行。但实际上,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国际清算银行已经成为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之外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
区域性国际性金融机构目前比较典型的有国际清算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加勒比开发银行等。
【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办事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6月份在巴塞尔召开一次,只有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代表参加表决。选票按有关银行认购的股份比例分配,而不管在选举的当时掌握多少股票。每年的股东大会通过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利润分配办法和接纳新成员国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在决定个性银行章程、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解散银行等事项时,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除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或代表作为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所有与该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中央银行代表均被邀请列席。
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经营管理机构,由13名董事组成。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这6个国家可以各自任命1名本国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作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2/3的多数通过选举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过9人。董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审议银行日常业务工作,决议以简单多数票作出,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席投决定票。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由1人担任。董事会根据主席建议任命1名总经理和1名副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银行负责。
国际清算银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与任务】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运作提供额外负担外的便昨,并作为国际清算的受长人或代理人。扩大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始弹簧是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国际清算银行便成了各国中央银行家的会晤场所,接受各中央银行的委托开展各种业务,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章程的规定,其有权进行下列业务活动:
⑴ 既可为自己,又可为中央争银行购买、出售、交换和储存黄金;
⑵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提供贷款和接受他们的贷款;
⑶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办理和重办其票,收买或出售期票以及其他优等短期债券;
⑷既可靠自己,也可以靠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收受展品出售外汇和有价证券股票除外);
⑸接受各成员国中央银选择往来资金和存款;
⑹作为被委托人接受政府的存款或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接受其他资金销售量 不得发行提示付款银行券、承竞汇票、为各国政府提供贷款(购买国家公债例外);
⑺对任何一个企业有监督权;
⑻有由于低偿还银行的债务而归于银行的一不动产没有一更合适的价格被变卖之前,掌管这些不动产。
国际清算银行以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为服务对象,不办理私人业务。这结联合国体系内的国际货币金融机构起着有益的补充作用。现在世界各国的国际储备约有1/10存放在国际清算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在该行存放的外汇储备,货币种类可以转换,并可以随时提取而无需声明理由。这对一些国家改变其外汇储备的结构,实现多样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放黄金储备是免费的,而且可以用作抵押,从国际清算银行取得黄金价值85%的现汇贷款。同时,国际清算银行还代理各国中央银行办理黄金购销业务,并负责保密。因此它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备受欢迎。
除了银行活动外国际清算银行还作为中央银行的俱乐部,是各国中央银行之间进行合作的理事场所,其董事会和其他会议提供了关于国际货币局势的信息交流的良好机会。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该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69年增至15亿金法郎(gold francs),以后几度增资。该行股份80%为各国中央银行持有,其余20%为私人持有。
(2)借款。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补充该行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存款和商业银行的存款。
【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
1、处理国际清算事务。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人,承担着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
2、办理或代理有关银行业务。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业务不断拓展,目前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接受成员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或货币存款,买卖黄金和货币,买卖可供上市的证券,向成员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存款,也可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进行类似业务,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以其名义开设往来账户。目前,世界上很多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有黄金和硬通货,并获取相应的利息。
3、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国际清算银行于每月的第-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行长会议,商讨有关国际金融问题,协调有关国家的金融政策,促进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
【国际清算银行的会员或货币当局】
会员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有: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共和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另外还有欧洲中央银行。
关于南斯拉夫的份额问题正在讨论之中。
【中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关系】
我国于1984年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自1986年起就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方面的关系,办理外汇与黄金业务。此后,每年都派代表团以客户身份参加该行年会。国际清算银行召开股东大会,中国人民银行邀请列席,并对观察员身份多次参加该行年会,这为中国广泛获取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住处发展与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场所。中国的外汇储备有一部分是存放于国际清算银行的,这对中国人民银行灵活、迅速、安全的调拨外汇、黄金储备非常有利。自1985年起,国际清算银行已开始向中国提供贷款。1996年9月9日,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一项协议,接纳中国、巴西、印度、韩国、揭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为该行的新成员。回归之后,其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地位保持不变,继续享有独立的股份与投票权。香港金融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加入国际清算银行。我国中央银行加入国际清算银行,标志着我国的经济实力和金融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也有助于我国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进一步增进了解,扩大合作,提高管理与监督水平。
中国参与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1月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该行亚洲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周小川行长目前担任该委员会主席。中国认缴了3000股的股本,实缴金额为3879万美元。
【国际清算银行对于世界金融寡头们的作用】
金融资本势力有一个极为长远的计划,它旨在建立一个金融系统来控制世界,一个被少数人控制的,能够主宰世界政治体制和世界经济体制的机制。
这个系统是以封建专制的模式被中央银行家们所控制,他们通过频繁的会议所达成的秘密协议来进行协调。
这个系统的核心就是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这是一家私有的银行,而控制他的中央银行也同样是私有公司。
每个中央银行都致力于通过控制财政贷款,操纵外汇交易,影响国家经济活动水平,在商界领域对保持合作的政治家提供回报等方式来控制各自的政府。
乔治城大学著名历史学家卡洛.奎格雷 1966
2.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的标准目标比例是多少
巴塞尔协议
定义: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3. 专家如何看待标普下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
9月21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由AA-下调为A+,展望由负面调整至稳定。
实际上,标普所提到的杠杆率问题,正是我国一段时期以来着力研究处理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课题。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2016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66.3%,连续两个季度环比下降或持平,这是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连续19个季度上升后首次改变;我国信贷/GDP缺口比2016年一季度末降低4.2个百分点,连续3个季度下降,表明潜在债务压力趋于减轻。
4.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件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应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保证金除外。
一、现期风险暴露法
(一)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RC + Add-on
其中:
1.RC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
3.潜在风险暴露等于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
(2)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产品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产品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应视为“其他商品”。
(4)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4.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潜在风险暴露,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二)当衍生产品具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的合格双边净额结算协议时,该类衍生产品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净重置成本,等于净盯市价值与0之间的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净潜在风险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
NGR为双边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银监会批准,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计算。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二、抵质押品的处理
(一)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
1.现金保证金为银行根据衍生产品市值变化收取的可变现金保证金;
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
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产品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
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产品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
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产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
(二)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三)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二)如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
(三)商业银行可以将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四、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确定。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一、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一)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二)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二、代理证券融资交易
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情况处理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如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中。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 3 客户资产调整项 4 衍生产品调整项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6 表外项目调整项 7 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3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4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6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7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2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3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4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5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7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8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9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10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2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13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4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7 表外项目余额 18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19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20 一级资本净额 21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杠杆率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5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7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8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9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10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13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4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18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21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5. 电脑开有的软件很慢(非大程序)
有些软件在安装时需要从网上下载文件,在启动的时候也要登录相应的服务或检查某些设置,因此软件不大,响应速度反而比大型软件还慢,不妨看下资源监视器的情况,如果cpu内存磁盘io这些占用并不高,就很可能是这样。
6. 国际清算银行称过去十年美欧日在扭曲金融市场,该如何看待
要知道存储资金的渠道不只是商业银行、经济就是个蜜罐子等等方面可以理解了。
要知道存储资金的渠道不只是商业银行
我们都知道周期一旦掉头,那么极度宽松的国家就没有工具来抵御,比如说名义上的负利率的日欧,他们只是驱赶银行将资金借出去,可不是在央行作为准备金存着,所以他们的实际上利率归零。而贷款妥妥的是正利率。
其实我们这样想一下,我们平时怎么弄蜜糖水就可以简单的理解到了,你要是想要甜点,就加多点糖了,要是不想就加多水,就税收少收点,那么财政就少收点了,流出去市场的钱就多了,人民可以支配的钱就多了,市场自然就活跃了。
7. “央行的央行”是指世界银行还是国际清算银行
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一家作为为贫困国家的中长期发展项目提供援助资金的国际金融机构。该行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亦动用自己的资金发放贷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为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BIS banke for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其宗旨是促进国际间货币与金融事务上的合作,同时为各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银行服务。他接受各国央行的存款,并为他们提供短期贷款。致力于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该行旗下的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促进国际间在银行监管事务上的合作,制定并提倡良好的银行运营准则。
根据央行的一些特征,国际清算银行可称之为“央行的央行”
8. 1、登录国际清算银行BIS官网,查询各种货币、货币对、交易类型和世界各大外汇市场交易量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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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人民实际有效汇率采用的是直接标价法还是间接标价法
应该是直接标价法。因为中国目前采用的就是直接标价法,就是$1=¥6.1。
10. 传统制造业是高杠杆企业吗
当前中国经济的高杠杆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大家讨论中国经济风险,几乎三句话不离高杠杆。中国经济是否进入了风险铁三角?
美国经济学家雷恩哈特和罗格夫在2009年出了一本畅销书:《这次不一样》。一个主要的结论,是钱借多了、杠杆太高,容易出问题。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杠杆率一直在快速上升,这让人担心中国版金融危机是否正在不断逼近。最近国际清算银行做了一个研究报告,提出在很多国家出现了风险铁三角现象:第一,生产率下降;第二,杠杆率上升;第三,政策空间收窄。三个因素搅合在一起,很难走出来,所以叫风险铁三角。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中似乎也都存在。
今年政府提出五大经济政策任务“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个是去杠杆。目前看,去杠杆政策的成效不大,任重道远。实际上,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界,对高杠杆问题有普遍的担忧,但在很多具体问题上,认识并不深入,起码共识不清晰。
谈到杠杆率,国际比较中常用综合性指标是M2/GDP。中国的负债率做一个简单的跨国比较可以看到,M2占GDP比率已经达到200%,美国是80%。除了日本比我们高,再比我们高的已经不多。还有一个更常见的综合性指标是非金融负债与GDP之比,我国目前是240%左右,这个数字超过多数新兴市场经济的水平,但跟发达经济比的水平相似。
但如果我们简单地拿这类数字来下结论,还需要考虑一些结构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中国杠杆率太高其实还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如果细分一下,比如把非金融部门再分成政府、家庭和企业来研究,我们发现其实政府的负债率并不高,居民部门也不算太高,负债率最高的是企业,非金融企业负债与GDP之比达到160%,在全世界都算是很高的比率了。继续细分下去,我们再把政府分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现地方比中央的高。
政府杠杆率太高有什么问题?研究发现,如果一个国家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在30%以下,GDP增长率平均为4.1%;这一比重在30%-90%时,GDP平均增长率大概在2.8%;这一比例超过90%,GDP平均增长率为2.2%。显然,政府举债对GDP增长的效应有负面影响。
中国企业的负债率太高似乎是共识,总体达到160%。但各行业的杠杆率差异很大,最高的是房地产与采矿业。如果进一步分解成国企与民营企业,它们的杠杆率也不相同。另外,研究也发现民营企业的杠杆率的提升对GDP增长贡献比较大,国企差一些。这样看来,如果加杠杆,加民营企业的杠杆更好,如果去杠杆,去国企的杠杆更好。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在经济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把钱借给国企,民企反而会变得更加保守,它们的杠杆率会下降。这意味着即使政府想刺激经济增长,但发出的钱更多地流入到了效率相对较低的国企。国企加杠杆、民企去杠杆,从效率的角度看,这可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换句话说,杠杆的质量在下降。这不但令生产率下降,政策空间也会大打折扣,因而出现了风险铁三角。这就是当前最令人头痛的困局。
为什么会走入这样一个境地?我的解释是三个双轨制。第一个双轨制是国企和非国企的双轨制;第二是要素市场的双轨制,政府对金融、土地等诸多生产要素的干预还很明显;第三是金融行业的双轨制,传统大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等市场化金融并行。我们国企与民企杠杆率的分化问题,其实也与这三个双轨制有关,简单地看,国企和民企所受到的政府的支持是不一样的。国企面对软预算约束,受市场纪律约束相对较少,即便绩效一般,银行也会认为把钱借给国企更安全。从微观层面看,这完全没问题。从宏观层面看,资源不断流向效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这就是一个大问题。
当前中国经济要往前走,关键是新旧产业的更替。今后要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但新产业往往得不到好的金融服务。传统的制造业有很多国企,杠杆率已经很高,下不来,继续占用大量的金融资源。无论是东南沿海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还是西北、东北的资源型企业,很多已经失去自生能力。但东南沿海的产业调整非常快,东北、西北的产业调整比较艰难,因此形成了很多僵尸企业。中国当前过剩产能问题严重的领域,僵尸企业也很多。
但是对于去杠杆,我们的预期也应该切合实际。去杠杆的重点应该放在改善杠杆的构成与质量,一句话就是增加好杠杆、减少坏杠杆。第一个建议是去僵尸。当然,去僵尸也不是说简单关门了事,中央政府还应该在就业安排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尽量让这个过程变得相对平稳。
第二个建议是终结双轨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尤其是金融体系的改革。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