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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和劳务费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02 15:28:07

① 劳务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劳务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有条件。

以下说明关于薪金支出在税前抵扣的情况。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1)佣金和劳务费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3、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② 您好,公司给个人发放劳务费直记入职工薪酬,这样做可以税前扣除吗

劳务合同人员的劳务费不记入职工薪酬,由劳务人员开发票结算,记入管理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

③ 保险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哪种工资、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1、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合理性确认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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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包含哪些?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职工福利费支付有何要求?
1、职工福利费支付,来自外部的需要合法发票,如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2、由企业自行发放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补贴,则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和企业制定制度及标准,自制原始凭证,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到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工会经费支付凭证有何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未实际支付的能否扣除?
没有实际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有何规定?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哪些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一)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扣除有何特殊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必须惠及“全体员工”,如果只针对部分人员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操解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如何确认?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三)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界定?
1、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不一定必须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费用,可以是广告性质的宣传,也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广告费一般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广告费一般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实操解析:
(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界定?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佣金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二)佣金和手续费支付,有何具体要求?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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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对外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佣金和劳务费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⑤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未开具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没有发票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⑥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问: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⑦ 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有五个扣除的标准比例:

1、员工福利津贴为14%。

2、工会提供2%的经费。

3、教育和培训经费为2.5%。

4、商务招待费为60%,但不得超过5%的销售收入。

5、广告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的教育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在下一纳税年度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当局,合格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企业应当扣除,如果不超过15%的销售(业务)年收入在当前财年;超过部分的,在下一纳税年度予以扣除。

(7)佣金和劳务费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额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范围,从当前高科技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分类和规定,产品(服务)应该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问题的不完整的产品清单,狭窄的覆盖率和现行政策的实施缺乏远见。

特定字段的范围和办法,决心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金融和税收国务院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并发布和实施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均低于规定标准。加强以研发占比为核心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激励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⑧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用,如何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北京地区税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参照: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规定: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取得方需要为贵公司提供该中介劳务的合法发票(自开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法规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同时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取得方为个人,贵公司支付佣金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是外汇支付,则还需要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汇出许可。

⑨ 佣金要交什么税

1、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时,按次计算;如果该所得具有连续性,则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费用,一次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9)佣金和劳务费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交税意义

国家的经济基础,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不能说老百姓百分之百的享受到了国家的福利,但在某些层面上对我国公民确实有一定的益处。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国家为灾区重建拨的款单靠人民捐款和外援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国家的三峡水利工程,为半个中国供电。铁路也是个人开办不起来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税收同样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资料:网络 交税

⑩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

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步骤:
1.关于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再任职支出扣除问题
为界定工资还是劳务费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作出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又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规定,但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性质认定上也以此作为依据,以做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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