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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7-04 09:08:03

⑴ 求助:中国证券报消息称:券商佣金不得低于经纪业务全成本经纪业务成本是多少佣金最低底线是%多少

底线为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八之间
如果低于这个,应该是亏损的

⑵ 保险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看到的一个新闻,你可以参考下。
14家保险公司被指中介业务非法套现保监会责令整改。
根据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新闻稿,此次总计有14家保险总公司分别收到了监管函。保监会称,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内部处理和内部通报。要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总公司要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将包括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等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对比保监会去年和今年的新闻稿发现,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险公司数目和去年一样,但相关公司略有不同。
刚刚上市不久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对象。此外,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寿险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财产险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监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财险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家寿险公司。
和保监会去年发布的新闻稿对比,本次发出的监管函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机构由去年的36个增加至80个,合计罚款金额由989万元增加至1006万元。但依法警告责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罚款由85人降至78人,罚款金额由219.2万元降至190.1万元。
所谓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由于银保新规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日渐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托渠道。保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业务违规乱象日益严重。
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上述80个机构合计罚款1006万元、警告2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家,涉及业务3项、销售渠道3个;依法警告79名责任人,罚款78人计190.1万元。同时,依法向税务部门移送了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2起。在此基础上,向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进一步要求法人机构要在做好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内部责任追究、狠抓制度执行等方面采取措施,全面规范中介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其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
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二次就保险基层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向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中国保监会通过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向整个行业发出警示。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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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郑州: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等行为进行整治

3月29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进行检查。

在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郑州将对房地产市场领域存在的乱象和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改正的责令其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方案》称,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对于经纪机构的整治内容包括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在内的10项内容。

对于开发企业,集中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等在内的11项内容。

对于租赁企业,整治内容包括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和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估价机构方面,主要集中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和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等情况。

以下为《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全文: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系列违规乱象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平稳、和谐有序发展,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房地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豫建房〔2020〕425号)以及《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郑房地领域专项整治办〔2021〕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检查结果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检查总结(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市房管局市场处703房间。

市住房保障局 联系人:陈少锋 电话:0371-67881218

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杨少波 电话:0371-67178009

监管工作平台 联系人:王 泽 电话:0371-66978011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检查方法

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市局检查组主要负责对市内五区的检查,各县(市)、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时间节点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四、检查人员

局机关成立2个检查组,每组4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从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场处、开发处、法规处、产权处、安全处、租赁处、规划保障处、宣传政策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抽取。第一组负责检查金水区、惠济区,第二组负责检查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市城市管理局检查人员随机分至两个检查组。

五、整治内容

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事项的抽查检查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2.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5.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或内容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开发企业,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在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

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租赁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2.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3.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

4.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6.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

8.其他房屋租赁违规行为。

(四)估价机构,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2.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3.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情况;

4.估价档案建立和管理,办公场所与备案等级、工位匹配等情况;

5.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6.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评估机构是否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8.以压价、支付回扣、签订低价收费或垄断协议、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恶意举报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行业声誉或其他机构利益的;

9.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事处开展估价业务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县(市、区)、开发区的督导,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制订检查计划或方案、下发相关检查通知等;

2.是否按要求的阶段和时限落实工作,对媒体报道的问题处理是否积极有效,检查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随机抽查2至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核验自查效果;

4.对检查企业是否做到一事一卷,是否制订整改治理台账,对列入台账的项目或企业是否对照时间节点逐个督导化解;

5.检查结果是否及时向市局反馈。(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请务必于4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检查总结上报至市局市场处703房间)

城市管理部门:

对检查出涉及处罚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处罚。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

及时下发检查通知,各单位做好检查前相关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召集检查人员,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统一思想,统一检查内容。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对房地产市场领域存在的乱象和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改正的责令其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

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标本兼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相关措施,完善法规制度,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位,行业市场监管有效加强,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郑房地领域专项整治办〔2021〕1号)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行动自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科学安排,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分工;依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注重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及做法,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⑷ 保险业佣金检查 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号200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8年3月3日起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集团控股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
集团共为约3,975万名个人客户及约195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24.4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5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7年上半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为690.21亿元,净利润99.69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组织领导
1.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全国专项检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稽查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各省级分公司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
2.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地营业部(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地税稽查局)。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四、检查时间安排
2008年2月,进行查前的准备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统一开展全面检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检查工作结束。
2008年7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
五、查前准备工作内容
(一)业务培训
2008年2月中下旬对各省国、地税带队检查的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业务进行专项培训。
(二)调取有关征管资料
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要到征管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征管资料、数据,并对所调取的资料进行深入了解,把重要的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动的指标,作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三)制定检查标准
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阶段,明确检查的方法、内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证的标准、证据的保管、检查文书的填写等要求,使此次检查统一规范、步调一致,保证全国检查的顺利、有序进行。
六、检查年度及检查内容
主要对纳税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各级检查部门应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
(一)收入类项目的检查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2.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3.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6.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税款。
7.收取保费挂账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骗取退保收入,用于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或用于员工福利,少计保费收入。
8.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0.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11.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12.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二)成本费用类的检查
应重点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对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修理费、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各项准备金、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等内容。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赔款支出是否手续齐全,计算合理,有无超比例赔付的情况;有无关系理赔,用于支付手续费(回扣)或向本单位职工理赔,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2.多计提准备金或发生损失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
3.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且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三是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四是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五是不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按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将其视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残值从而多提折旧。
5.保险业违规支付佣金、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时,使用领款单等自制凭证,未能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二是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
(三)、个人所得税检查?
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工会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线索。主要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应税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超标准列支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营销员(非雇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的检查
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鉴于平安保险集团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繁杂、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稽查局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抽调骨干力量,特别是有相关行业检查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平安人寿、平安财保、平安证券在深圳汇总缴纳,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与其他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特别是保险业的检查,由于保险业以红字冲减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既涉及到地税业务,也涉及到国税业务,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成立联合检查组,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与平安保险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检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
(三)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检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明确的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报送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过程中每月底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08年7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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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证券公司柜员能看到我所买的股票和我持仓情况吗

证券公司有一定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查看投资者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资金进出、盈亏情况、个人资料等都能看到。
投资者查询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时间能查询近一个月的明细,休市时间可以查询近三个月的情况,超过三个月的要在证券公司柜台查询。

⑹ 谁有好点的CPM,CPA做啊(佣金可以不高,最重要的是对检查作弊的不严格)

什么是CPM广告?每千次印象费用。广告条每显示1000次(印象)的费用。什么是CPC广告?每次点击的费用。根据广告被点击的次数收费。如关键词广告一般采用这种定价模式。什么是CPL广告?每次通过特定链接,注册成功后付费的一个常见广告模式.什么是CPS广告?即根据每个订单/每次交易来收费的方式。用户每成功达成一笔交易,网站主可获得佣金。什么是PPC广告?根据点击广告或者电子邮件信息的用户数量来付费的一种网络广告定价模式。什么是PPL广告?根据每次通过网络广告产生的引导付费的定价模式。什么是PPS广告?根据网络广告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数量而付费的一种定价模式 一个网络媒体(网站)会包含有数十个甚至成千上万个页面,网络广告所投放的位置和价格就牵涉到特定的页面以及浏览人数的多寡。这好比平面媒体(如报纸)的“版位”、“发行量”,或者电波媒体(如电视)的“时段”、“收视率”的概念。1.CPM(Cost Per Mille,或者Cost Per Thousand;Cost Per Impressions) 每千人成本网上广告收费最科学的办法是按照有多少人看到你的广告来收费。按访问人次收费已经成为网络广告的惯例。CPM(千人成本)指的是广告投放过程中,听到或者看到某广告的每一人平均分担到多少广告成本。传统媒介多采用这种计价方式。在网上广告,CPM取决于“印象”尺度,通常理解为一个人的眼睛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注视一个广告的次数。比如说一个广告横幅的单价是1元/CPM的话,意味着每一千个人次看到这个Ban-ner的话就收1元,如此类推,10,000人次访问的主页就是10元。至于每CPM的收费究竟是多少,要根据以主页的热门程度(即浏览人数)划分价格等级,采取固定费率。国际惯例是每CPM收费从5美元至200美元不等。2.CPC(Cost Per Click;Cost Per Thousand Click-Through) 每点击成本以每点击一次计费。这样的方法加上点击率限制可以〖WX)〗加强作弊的难度,而且是宣传网站站点的最优方式。但是,此类方法就有不少经营广告的网站觉得不公平,比如,虽然浏览者没有点击,但是他已经看到了广告,对于这些看到广告却没有点击的流量来说,网站成了白忙活。有很多网站不愿意做这样的广告,据说,是因为传统媒体从来都没有这样干过。3.CPA(Cost Per Action) 每行动成本CPA计价方式是指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即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定单来计费,而不限广告投放量。CPA的计价方式对于网站而言有一定的风险,但若广告投放成功,其收益也比CPM的计价方式要大得多。广告主为规避广告费用风险,只有当网络用户点击旗帜广告,链接广告主网页后,才按点击次数付给广告站点费用。4.CPR(Cost Per Response) 每回应成本以浏览者的每一个回应计费。这种广告计费充分体现了网络广告“及时反应、直接互动、准确记录”的特点,但是,这个显然是属于辅助销售的广告模式,对于那些实际只要亮出名字就已经有一半满足的品牌广告要求,大概所有的网站都会给予拒绝,因为得到广告费的机会比CPC还要渺茫。5.CPP(Cost Per Purchase) 每购买成本广告主为规避广告费用风险,只有在网络用户点击旗帜广告并进行在线交易后,才按销售笔数付给广告站点费用。无论是CPA还是CPP,广告主都要求发生目标消费者的“点击”,甚至进一步形成购买,才予付费:CPM则只要求发生“目击”(或称“展露”、“印象”),就产生广告付费。6.包月方式很多国内的网站是按照“一个月多少钱”这种固定收费模式来收费的,这对客户和网站都不公平,无法保障广告客户的利益。虽然国际上一般通用的网络广告收费模式是CPM(千人印象成本)和CPC(千人点击成本),但在我国,一个时期以来的网络广告收费模式始终含糊不清,网络广告商们各自为政,有的使用CPM和CPC计费,有的干脆采用包月的形式,不管效果好坏,不管访问量有多少,一律一个价。尽管现在很多大的站点多已采用CPM和CPC计费,但很多中小站点依然使用包月制。7.PFP(Pay-For-Performance) 按业绩付费著名市场研究机构福莱斯特(Forrerster)研究公司最近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称,在今后4年之内,万维网将从目前的广告收费模式——即根据每千

⑺ 淘宝开店的话,每笔订单卖家支付给淘宝的手续费是多少

截至2019年11月,淘宝开店交易成功的订单卖家不需要支付手续费给淘宝。

用户在淘宝集市上的支付宝正常交易、退款,淘宝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对卖家来说,只有进行了店铺推广或添加了增值服务,如:加入“淘宝客推广”、“信用卡支付服务”等,才会在交易成功后扣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对买家来说,在淘宝交易通常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假如卖家没有加入信用卡支付,买家付款时用信用卡支付的话,信用卡快捷支付手续费为交易金额(含运费)的1%。

(7)佣金自查报告扩展阅读

《淘宝网开店与退出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九条店铺经营主体变更时,店铺、申请方及接收方均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方和接收方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并完成流程中相关操作。

淘宝网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请资料、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判断是否同意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申请,同时可在申请变更期间及变更后要求申请方或接收方提供其他资料和信息。

《淘信用与经营保障服务规范》中规定:

第六条 基于淘信用体系,淘宝网为具有较高合规意愿和合规能力的卖家,从以下方面提供经营保障服务。

(一)合规工具与服务:在特定场景下,淘宝网可根据卖家淘信用水平,为卖家提供商品自检自查、体检报告、规则考试等工具与服务,帮助卖家提高合规能力,降低合规成本。

(二)人工及在线服务:淘宝网可根据卖家淘信用水平,在平台规则服务、违规申诉与处理等场景下,为信用良好的卖家设置优先或简化的服务流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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