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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汇率下调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1-07-11 15:53:54

1. 请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报告

工伤费率,是根据你单位的性质确定的,属于哪一类,就按照哪一类的缴费比例缴费。是有文件规定的,

2.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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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向政府请示降低工伤费率的申请怎么写根据省文件要求拟降低工伤费率,但要先向政府请示不知怎么写

不需要,根据国家人力社保部规定,各地已经降低了工伤保险的费率。

4.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是什么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如下:
(1)一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②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③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2)二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②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③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④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5. 2019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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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工伤次数较多的情况下可能会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系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政策,用人单位按基本费率浮动缴费。基本费率按行业特点确定,浮动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会一定程度影响第二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6. 2018年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实时期限为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7.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跟据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内容调整吗

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8. 焦作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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