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币业务会计分录
卖出商品时(税省略) 借:应收帐款 85900
贷:营业收入 85900
当汇率下降时,应收额为85900-1900=84000,
此 时借:应收账款 84000
财务费用 汇兑损益 1900益
贷:营业收入 84000
应收账款 1900
正好可以冲平。
Ⅱ 高财会计分录。汇兑损益。
12月1日借 应收帐款($10000*8.59)859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5900
12月15日收汇借 银行存款($10000*8.62) 86200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300
贷 应收帐款($10000*8.59) 85900
12月15日结汇 借 银行存款 86000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00
贷 银行存款($10000*8.62) 86200
该笔业务的汇兑损益是-300+200=-100,为汇兑收益100元
Ⅲ 收到美元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一、收到美元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美元*交易日的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二、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即期汇率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Ⅳ 关于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4)即期汇率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Ⅳ 汇兑损益的会计分录
汇兑损益正常来说应该每个季度处理一次,但是现在的汇率变动比较快,所以如果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通常是一个月处理一次。
每个月的月初第一天的汇率为当月做帐时用的汇率,在下个月的第一天会有一个新的汇率,这时需要把帐面的外币折算人民币的金额按照新的汇率进行计算,并调整帐面数字,调整数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汇兑损益。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将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由于银行采用的价格和帐面上的汇率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就是汇兑损益。
具体的帐务处理方式如下
结汇时(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实得数字)
借 财务费用(借贷方得差额,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
贷 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帐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购汇时
借 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帐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借 财务费用(借贷方差额,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实际支付数字)
每月月末调整汇率时,若月初汇率低于上期汇率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银行存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应收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预付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贷 应付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贷 预收帐款(外币)
Ⅵ 关于外币的会计分录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折算汇率的选择.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A、即期汇率: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或称市场汇率.
B、即期汇率近似汇率:通常指当期平均汇率.
2、资产负债表日汇兑差额的处理
A、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与初始确认时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率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外币货币性项目包括外币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和外币货币性负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B、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额,非货币性项目指除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C、对于外币价值发生变动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应汇率变动的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D、外币投入资本不产生汇兑差额.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
Ⅶ 什么是即期汇率交易日的外币折算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的外币折算会计处理
是指即期外汇买卖的汇率。即外汇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在当天或在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所使用的汇率。即期汇率就是现汇汇率。即期汇率是由当场交货时货币的供求关系情况决定的。一般在外汇市场上挂牌的汇率,除特别标明远期汇率以外,一般指即期汇率
另两个问题一时在这也说不清
Ⅷ 结汇会计分录怎么做
1、结汇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转出的外币*银行买入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差额计入)
贷:银行存款--外币(转出的外币*银行中间价)
2、代理出口收汇、付汇核算
根据银行单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
同时根据一定比例收取代理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外汇帐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8)即期汇率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
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
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