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拍卖收取5%的手续费要怎么算
一、物品拍出去了,那么要交税5%,保证金会退回。
二、物品没有拍出去,保证金不退,但是不用额外交纳5%的成交税。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1,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2,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向收费”,向双方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3,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佣金支付方式:1,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2,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佣金支付的期限:
1,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
2,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Ⅱ 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主约定或者按照成交价百分之五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回节 佣金第五十六答条规定: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土地拍卖的土地拍卖的佣金计算标准是多少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内例未作约定容,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2、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Ⅳ 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复函求解
赣州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请示》收悉。请示中反映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问题,实际上是在拍卖活动中因某种结果使得拍卖成交额超出越多,佣金收取反而越少的问题。该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拍卖企业及委托人普遍关注。为此,我厅根据《拍卖法》等有关法规和你局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约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为显示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拍卖人开展拍卖活动的积极性,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价明显高于起拍价时,根据《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拍卖人可以采取起拍价加成交价定率累计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Ⅳ 《中国拍卖法》对溜标的标的如何处理
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Ⅵ 拍卖费用怎么个交法还是成功之后交还是提取多少
怎么个交法、何时交,由双方合同约定,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可,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Ⅶ 土地拍卖佣金是否构成缴纳契税的基数
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2、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Ⅷ 拍卖程序及规则
具体可以参阅拍卖法相关内容,其中第四章内容为拍卖程序: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Ⅸ 北京拍卖行的佣金是怎么收的是按标的价值的百分比收吗
佣金收入是拍卖企业的最主要收入。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管理,各种标的的佣金收取标准各不相同。一般分为艺术品和资产两类:
艺术品标的:根据行业惯例佣金收取比例为成交价的10%(嘉德拍卖公司从2010年度秋拍开始提高为15%,其它各拍卖企业目前尚无变化)。
资产类标的:佣金比例通常不超过5%,按惯例一般按照佣金比例与标的价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佣金比例,即标的价值越大,佣金比例越低,具体标准由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协商;如属于法院强制拍卖,则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超额递减标准向买受人单方面收取买方佣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3%,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2%,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1%,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5%
另说明一点:凡是司法委托和政府机构委托的拍卖,都只向买方收取佣金,委托方不支付佣金。
上述标准不仅在北京,在全国拍卖行业范围内基本也是按此执行。
Ⅹ 拍卖人所收取的佣金是和什么有关
《拍卖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下面附上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