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为律师支出的费用可以向违约方申请支付吗
不是向违约方申请支付,而是向法院请求请求被告承担你支付的律师费。
蕞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018)蕞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但是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Ⅱ 民事诉讼,都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么
不是,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例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Ⅲ 被前公司报复性起诉,我有胜诉的把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我的律师费呢
你好,如果能证明公司侵权的话胜诉的话,个人认为胜诉的话应该是可以要求 公司承担律师诉讼费吧。
去 “<http://tieba..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 ”中进一步 叙说问题问 律 师呗 %%
Ⅳ 在被起诉后,会产生些什么费用
在被起诉后,会产生交通费,材料费,一旦败诉要承担诉讼费,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Ⅳ 上海交通事故法官判原告的律师费由我承担合理吗
上海交通事故法官判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理,不服,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
Ⅵ 如何运用财务杠杆调节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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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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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杠杆系数(DTL)=经营杠杆系数(DOL)×财务杠杆系数(DFL)
理解这个公式,不要停留在初中数学Y=a×b,如果Y为常数,a加则b减,a减则b加上。
一、DOL:经营杠杆系数
企业如果只有单纯的变动成本,如卖一台机器100万,材料人工总是60万,毛利总是40万,那么买10台、100台销售额和毛利的比总是线性的(正比例系数恒定)。
现在企业每月有固定成本200万,那么买10台,每台负担20万,卖100台,每台负担2万,由于固定成本的存在销售额和毛利之间的线性关系被打乱了。因此需要寻找一个新比例系数描述销售额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之间的关系。那么就是经营杠杆系数(DOL)。
销售10台:(100-60)×10:(100-60)×10-200=2,这就表示在此销售规模上,销售额和毛利的关系是1:2的关系,不是没有固定成本时的1:1关系。这个关系主要和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关,如果多卖就翻倍赚,如果少卖,就翻倍赔。
销售100台:(100-60)×100:(100-60)×100-200=1.05,看!表示在此规模上,多销和少销影响不大,因为目前的销量足够大,固定资产摊薄很厉害2/200=1%(而销售10台,则占20/200=10%)。
二、DFL:财务杠杆系数
这个系数反映了,企业主要不要考虑借债经营,如果是,那么借债规模如何?这个我们直接从公式分析
DFL=EBIT:EBIT-I,I是利息,也就是说不管你赚多赚少,譬如销售10台赚200万,销售100台赚3800万,我的利息是固定的,假设50万和180万。那么
销售10台:200:200-50=1.33 200:200-180=10
销售100台:3800:3800-50=1.01 3800:3800-180=1.05
由于财务上分析采用是EBIT(息税前利润),具体到会计指标“利润总额”还要减去一笔利息,那么利息的高低,会引起会计指标“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不同比例的增减。如果利息较低,那么从财务指标EBIT转换到会计指标不会有太大波动。如果利息较高,就会产生比较大的波动。
DTL:总杠杆系数
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看财务报告上的会计指标,也就是从销售收入——>净利润,这两个指标对应关系是总杠杆系数,也可以用前两个系数乘积表示。因此,如果要使得DTL恒定在各方比较满意的一个水平,就要考虑DOL和DFL的搭配关系。
DOL:可以想办法增加售价、销量,或者调低成本(可变成本、固定成本),这个系数小了,说明盈利大为改善,把DFL调大一些,也就是借债扩大规模。
DFL:如果DOL受市场因素影响不能调整的话,那么就调整DFL,多借债系数就大了,少借就小了。
这样搭配出来的总杠杆系数是恒定的,但内部构成就不一样了。具体牵涉资本结构等一些话题了。
Ⅶ 民事诉讼开庭前撤诉,诉讼费,律师费能否退还
民事诉讼,只要开庭前撤诉的话,诉讼费统一都是是减半收取的,不会全部退还。
至于律师费,就是看双方委托协议的约定方式,按约定执行的。
因为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协议而形成的法律服务关系,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产物,合同中的条款,自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那么能否退还律师费,首先就要看你们的合同中是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开庭撤诉可以退还代理费,那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来办理,进行退费。而且现实中民事诉讼不开庭,原告撤诉的原因有很多,对待不同的原因,处理方式往往也不同。
如果是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一般来说律师代理费是不予退还的;
如果是由于律师工作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那么律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换代理费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运用诉讼费用的杠杆调节作用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政府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Ⅷ 如何运用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又称为融资杠杆、资本杠杆或负债经营,是指企业在制定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可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自2009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外汇储备过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境内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在全球范围,随着主要经济体逐渐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大宗商品价格、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必将向消费领域传递,通胀预期有可能在2010年上半年就成为现实。 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贷款的成本将会随着贷款利率的上涨而增加。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应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负债筹资就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采用借入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到期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相比权益筹资要承担较大风险,但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资本总额及其结构既定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就会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反之,则会大幅减少普通股盈余。这就是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 这种杠杆作用来自于企业的筹资,与投资活动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后者不会因为杠杆作用而发生改变。
随着企业经营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也应进行动态变化。实际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财务杠杆,有可能转化为对企业发展起阻碍作用。同样,原来对企业发展起不利影响的财务杠杆,也有可能转化为对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因素。现实经济环境的多变及财务杠杆的双重作用,要求企业应保持一个有弹性的、具备较强调整能力的资本结构,以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为此,企业决策者应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科学预测未来可能影响财务杠杆效益的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相应的对策。
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说,由于影响财务杠杆效用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因此,在企业负债融资时,金融市场利率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它的变化势必会对企业财务杠杆水平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认真关注并科学预测通货膨胀的速度及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判断近期国家会不会对银行的存款利息率进行调整,并根据预测对财务杠杆的利用水平进行及时的调整。
从企业内部环境来说,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企业,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来扩大企业规模,打造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具体做法是,企业永久性流动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由长期资金融通,另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全部短期流动资产由短期资金融通。这种筹资组合资金成本低,利息支出少,可以增加企业收益。反之,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期望收益率小于负债期望收益率,则应削减债务资本,或者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能力。
其次,尽量采取增加企业资本结构弹性的融资措施,如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合资合作经营、股权出让、产权交易、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目前企业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的企业,可利用期权性质的融资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当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投资者会选择将债权转变为股权。这样,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就会缩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下降,使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到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上,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必须注意的是,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要使其发行规模与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优化相适应,债券内部各种条款的设计要与企业的资本结构相匹配。
第三,由于在向银行借贷时,一般需要企业用一定数量的资产作为抵押,所以企业应考虑自身的发展策略,有选择性地增加可作为举债抵押的资产的规模,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企业的不动产。这样既可以满足企业进一步扩张的需要,而且在未来一旦需要增加债务资本时,企业还可利用此前储备的固定资产向银行举债。
Ⅸ 诉讼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为什么不能败诉方承担
因为打官司是你自己的事情,不是一定要请律师的。而请什么样的律师也是你的问题,律师花钱多少也是你们之间协商的,和败诉方无关。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21号)对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你的情况符合《意见》第22条规定,法院会支持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