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阿里司法拍卖不收佣金吗
肯定是收佣金的,只不过看这个佣金是从哪里收而已。
❷ 法院拍卖的房子佣金是怎么算的,费用是多少钱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内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范了容司法拍卖佣金支付标准和支付对象,作为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佣金,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自此,司法拍卖佣金自此由双向收取改为单边收取。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❸ 司法拍卖如何收费
您好,司法拍卖目前是不收费的,您如果自己参拍,除拍卖保证金及尾款,没有其他费用。
但是法拍房存在的风险还是很多的:
屋内占用情况;
物业欠费;
税费测算;
腾退周期。
等等一系列的风险需要您调查,如果您时间比较充裕还可以,但是没有经验,建议寻找专业的法拍机构协助办理。希望对您有帮助,一次委托终身服务。
❹ 淘宝司法拍卖佣金
通过法院拍卖的房,除了要交纳相关税费以外,还得交拍卖佣金。
❺ 法院强制拍卖,拍卖的费用怎么收取。
这个费用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收取的。法院会直接明确给被拍卖人一个收费依据的。
❻ 淘宝司法拍卖收佣金吗
不收佣金。看清是司法拍卖吧 有资产拍卖收佣金,这不属于司法拍卖,是客户委托相关公司拍卖的。
❼ 网上司法拍卖是否也要收佣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拍卖公司也是要吃饭的,不管是网上拍卖还是现实拍卖,都是要收取一定的佣金的。
❽ 法院淘宝司法拍卖房产有哪些费用
1、司法拍卖房产过户税费约为房产拍卖成交价的10%(卖方:个人所得税3%(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2、房产证过五年并是唯一住房主,也不用交个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3、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8)网上司法拍卖有拍卖佣金吗扩展阅读:
法院拍卖房子的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❾ 淘宝司法拍卖房产,竞拍成功后,是否需要交“拍卖手续费”
需要交手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 200 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5 %;超过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3 %;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2 %;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1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0.5 %。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受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执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