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产销售被辞退佣金怎么办,强行辞退如何赔偿
他这样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和公司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贰』 公司拖欠员工佣金!我该如何维权
1、根据劳动法规定,除了特殊行业,都是一周上5天班,每天上8小时的班,你版所任职权的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时间显然违法,应支付加班费。
2、元旦放假是由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你所任职的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3、佣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工资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扣着不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额支付佣金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叁』 我这种情况可以获得补偿金吗
补充:
1、不管总部是否交保险,不管是否大家都一样:不交保险就是违法。如果你也和大家一样自己决定放弃追究公司不交社保的责任,当然法律也不会强行干涉: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法定权利。
2、看到了朋友的提醒,发觉补充1中我的某些说法不严密,更正如下:
(1)如果你在申请仲裁时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补交社保,劳动仲裁不会主动对社保问题进行裁决。
(2)但社保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即使劳动者不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一旦知晓,也有义务责令产单位改正。
(3)可是,现在的劳动部门事多呢,如果你和大家一样选择沉默,既不在仲裁时请求补交社保、也不举报单位不交社保,就会使作为劳动法为劳动者利益而给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落空的。
1、“我这种情况可以获得补偿金吗?”: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在公司不与你签定合同、不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你有权立即辞职走人、并要求公司给予你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2、“我的情况,完全可以说是和办事处之间的雇佣关系”:
(1)朋友,不管到哪儿,这话可不能再说了,再说你就别想要什么赔偿和补偿了,因为:你自己都承认是雇佣关系了,如果是雇佣关系,给你工资就行了,还如何要什么补偿赔偿?只要劳动关系才有补偿和赔偿呢。
(2)再说了,你在公司的办事处工作了那么长时间,虽然没有签定合同,但也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自己就说自己是“雇佣”呢?你不想要补偿了?!
3、虽然“公司总部在温州,我工作的是个南京办事处,很小的一个办事处,没有在南京注册”,但只要公司是注册过的合法公司,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4、如果你离职:应先收集好你何时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工资多少的证据,然后再走。到劳动仲裁后:你对自己的辞职理由可以说成:单位一直不签合同、不买社保。
5、你可以提出的请求有:
(1)要求补交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保。
(2)要求自2008年2月1日至你工作满一年时止的每月双倍工资(不签合同应给双倍工资)。
(3)要求经济补偿金二个月工资。
(4)如果有拖欠工资:可以要求补齐工资、并索要所拖欠工资数额25%的赔偿金。
6、以上请求,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7、另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现在,公司已经超过一年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已经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不想走,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时不能再随意解除与你的合同了。
『肆』 离职补偿金含佣金一起计算吗
自己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3、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伍』 可要求补偿吗
可以有,但是很少。劳动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陆』 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佣金支付纠纷
1、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他们受理后按照八十五条规定责令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他们可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按照应付工资标准加付50%-100%的赔偿金;
2、劳动部门的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他们不执行,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请注意阅读:“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个的处罚主体是劳动监察大队(即劳动行政部门中执行劳动法的执法部门)
而职工个让人请求,面对迟延支付工资的情况,则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请求加付工资标准25%的经济赔偿金。
『柒』 劳动法规定的赔偿!47条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算不算其中的佣金提成
经济补偿金基数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不是税后工资)计算的,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就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不知道你的单位是在哪个省哪个市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2倍的经济补偿金),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或者理由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捌』 帮朋友找关系搞定了一笔业务,还签了佣金协议,这份佣金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佣金协议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佣金能要求补偿吗扩展阅读:
佣金协议也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玖』 业务员飞单,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飞单,是指业务人员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订单,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至别的公司或者竞争对手处去生产,以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也指业务员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层外语知识的欠缺,在对客户提供的采购价和公司报价单间制造剪刀差,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通过飞单,在获取佣金之外,还赚取高额差价,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损失,让老板们很受伤,单位可以报警。
飞单,实际上是业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外贸企业的业务员俞某在其37岁生日的前一天,等来了宁波镇海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因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在三年时间内,俞某利用非法手段,共侵占公司与国外客户之间的货物差价折合人民币60.8万元。据了解,这是宁波市法院首次以这一罪名,对外贸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玩“飞单”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作出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