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的标准目标比例是多少
巴塞尔协议
定义: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② 巴塞尔协议与新巴赛协议区别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新巴赛协议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过去10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基础上,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2002年定稿,2005年实施,并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成为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
③ 巴塞尔协议Ⅲ的简介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④ 中国是如何执行最新版巴塞尔协议的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⑤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相关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1月30日正式发布。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据此,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为解决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杠杆率指标全球实施一致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有5章、25条和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⑥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问题
根据新协议,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计算将与银行资产的风险密切相关,其影响的衡量必定十分复杂。单个银行所得到的结果依赖于他们的风险概况和资产组合,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会有很大差别。为考察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面向全世界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着手开展数次所谓定量影响测算(QIS)的问卷调查,请这些机构就实施新协议可能给本地区和本机构带来的影响做定量测算。参加测算的银行可以应用不同的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的简单方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己评级的IRB法。在所进行的一系列测算过程中,来自不同国家的众多银行提供了数据,用于估计新协议对他们当时的资产组合所要求的最低资本。
第一次定量影响测算(QIS1)于2000年第四季度展开,如同所预料到的,测算结果显示银行之间的差异明显,但调查中存在很多数据问题,严重限制了有效样本的数量。
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CP2)发表后,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QIS2,以了解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所带来的具体影响。25个国家137家银行参与了这次调查。测算再一次表明标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国家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结果,而应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万别。如图1所示,对于QIS2考察的银行,应用 IRB法者预期最低资本最多增幅为125%左右,是现行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的两倍以上,最多减少30%以上。
QIS2证明CP2的提议导致整体最低资本水平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最低资本平均增加18%,采取基础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数银行(22家)能够完成高级 IRB法,自行计算LGD和EAD,但银行最低资本整体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
基于QIS2的结果,为了不让基础IRB法所导致的资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银行业的积极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正,并展开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响测算(QIS2.5)。银行需要估计新巴塞尔协议中一些可能改动的影响。这些改动包括:
调整IRB法中各种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函数;
在IRB法中,专项准备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于冲抵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EL)部分;
一般准备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冲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调整;
去掉处理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时的w因子;
承认更多的抵押品。
由于时间有限,且焦点集中在基础IRB上,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的对象限定为第一组银行(规模大、业务分散、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最终的参与者为38家银行,其中35家参与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银行的资本要求相对于现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发现资本要求将降低,所估计的最大降幅为35%。
新巴塞尔协议也在我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回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的许多问题,国内银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根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的确是一大进步,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待外部评级公司发展起来,还不如现在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但是在我国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较大。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内部评级法对各类数据的要求很高,而我国银行尤其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国内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推动很大。
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更新进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的制定,并于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出具体的计算办法。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底通过新协议,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面实施。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中国监管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计划。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
得益于今年的大规模融资,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将达到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超过16%,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改变,预计到12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银行存在资本金压力,特别是民生、深发和招行。
⑦ 杠杆率的计算公式
杠杆率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权益资本的比率,杠杆率是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是杠杆倍数,杠杆倍数越高,越容易受到收益率和贷款利率的影响。杠杆是一把双刃剑,当企业盈利时,增加杠杆能扩大盈利,但是加的过多,风险就会上升。因此高杠杆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应答时间:2020-08-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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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巴塞尔协议3较之以前的协议有哪些新变化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从2%上升至4.5%。最低的一级资本比例从4%上升至6%,增加保守性资本缓冲要求2.5%,增加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2.引入杠杆率,一级资本/总暴露>=3%,3.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