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要降低企业杠杆率
企业杠杆率(leverage ratio)即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财务杠杆概念:无论企业营业利润多少,债务利息和优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变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这种债务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称为财务杠杆。
因为在居民、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部门中,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较高的情形突出,风险较高。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总额为79万亿元,占全国非金融企业总负债比重大约为74.8%,占当年GDP比重为116.7%。从中不难看到,我国企业部门的高杠杆率,主要集中于非金融国有企业部门。因此,在去杠杆的任务中,有效降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是当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关键。
Ⅱ 金融监管领导在2016金融街论坛上说了啥
关于宏观经济和金融改革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维护金融稳定;将稳步构建目标利率和利率走廊机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注重遏制过度投机;期货市场对分散金融体系风险和管理企业风险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将大力发展;抓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防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领域风险。
银监会副主席郭立根:近期由于经济增速的回调,部分行业经营压力较大,银行业不良贷款出现持续上升的势头,但总体看银行业风险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推动票据、理财、信托等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未来十年到二十年仍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市场定价改革;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僵尸企业”不能市场出清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障碍;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要防止出现“免费的午餐”;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应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市场出清。
吴敬琏:证券市场监管存极大缺陷,监管部门没有把主要工作放在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上,而是放在了实质性的审批上,使得证券市场变成了寻租场;刺激政策正面效果越来越差,负面效果越来越大;为抑制系统性风险,短期政策仍需要采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由于“一行三会”的职能设置导致监管分割,政策多有矛盾,进而使得一线金融企业利用监管进行套利;而实体经济却无法得到资金支持,长此以往将积累系统性风险。
港交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中国经济正在进入“新常态”,原来支撑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动力在逐步衰减,对于金融市场的结构来说,也必须进行大调整;新三板应放开做市商主体,加大投资者的保护,提高违法成本,对借壳也要进行限制。
关于金融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加强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指导;加大对京津冀区域在金融创新发展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京津冀三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建立金融信息的共享平台,为金融资源跨区域流动和配置创造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要想京津冀协同发展,需做好四个方面,包括京津冀之间的产业布局和分工要基本合理、三方财政要互利共盈、民生保证以及基础设施的一体化。
关于一带一路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一带一路”是非常宏伟的战略,做好了对中国有利,对世界有利,但往前走其实困难非常多,包括部分国家内部复杂;“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间没有相对应的多边协调机制,如果都靠双边谈判解决问题,成本过高,协同效应很低;国内企业缺乏在全球做基础设施投资的经验。
亚投行行长办公室主任陈欢:亚投行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并不是中国一家独大的机构;亚投行高级管理团队已经于上个月就位;亚投行做项目应遵循经济原则,需要考虑财务收益率,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有关项目。
丝路基金杨泽军:“一带一路”项目建设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需要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基金、信贷、信保及本币、外币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多币种组合,这一过程需要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充分协调和配合,金融机构走出去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需要求大同,存小异的态度,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力,避免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压低融资成本和谈判条件自相残杀。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一带一路”为中资商业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也顺应了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此外人民币业务在“一带一路”实施中,机会也会增大。但风险也不容小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不高,具有经营风险;沿线国家众多,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文化习惯差异非常之大,甚至政府也有经常更迭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国别风险;再者,还有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Ⅲ 化债转股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从宏观上看,实施债转股,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增强我国经济中长期发展韧劲和后劲,为股市稳健运行提供有利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支撑。
从微观上看,高负债行业上市公司拥有良好股权流通性和更大价值提升空间,是债转股重要潜在对象,债转股有利于减轻这些行业企业负债压力,带来业绩增长预期,提升股票估值水平;同时,债转股也有助于上市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其股票投资价值。
Ⅳ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攻坚战怎样打
1月26日消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行监管应该怎么干?银监会26日给出答案:严控对高负债企业融资、严控个人贷款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序处置高风险机构等。
2017年大幅下降的同业业务将继续被收缩。银监会表示,要继续压缩同业投资,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作为监管检查重点,对委外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同时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推动银行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逐步压缩银信类通道业务。
以改革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能力也是银监会2018年的工作重点。银监会表示,要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加强股东穿透监管,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全力推动银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重塑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业务表两张报表,再造监督评价和监管评级两大体系。
Ⅳ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意见的》反馈意见
降杠杆需要“组合拳”
“我省企业杠杆率上升势头偏快,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债务负担沉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陈锋说,杠杆率是衡量一个地区或部门整体负债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全省各行业企业负债率差异明显,产能过剩行业负债率偏高问题突出。在国内外经济环境更趋复杂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据测算,我省总杠杆率并不高,但近两年上升较快,2016年末,我省总杠杆率为204.9%,虽然低于全国40.5个百分点,但比上一年提高了10.2个百分点。2016年末,江西省企业杠杆率为122.0%,比去年提高了6.6个百分点,增幅高出全国平均水平6.0个百分点。
降杠杆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省发改委副主任王前虎说,我省降杠杆的具体任务有七个方面,包括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实施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原则,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
企业是降杠杆第一责任主体
降杠杆,不能责任不明、主体不清。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省国资委副主任文翠萍认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的治本之举,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防止企业杠杆降后复升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企业负债自我约束机制。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省产权交易所建设,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大力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
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钟心平表示,《实施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如在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如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重组、破产、注销、清算过程中可享受一系列政策支持。
债转股“救急不救穷”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是我省降杠杆的重要举措。一些优质企业通过债转股后对原贷款不再还本付息,“债主”变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分红,可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此举既降低了企业资产负债率,也改善了银行债权结构,盘活了存量资产,化解了金融风险。
如何避免债转股变为“免费午餐”?江西银监局副局长柯愈华说,本轮债转股的立意是“救急”“解困”,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杠杆水平较高、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帮助其降本增效,为结构调整、脱困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
《实施意见》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政府不搞债转股的“拉郎配”,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同时也制定了债转股的“正负面清单”,概括为“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即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三类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Ⅵ 为什么要降低企业杠杆率
要降低企业杠杆率事实上为了降低企业经济负担。
Ⅶ 财政部制定财税政策降低企业杠杆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十二条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计算。
第十三条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计算。
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二)在季度财务报告中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除披露当期数据外,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披露前3个季度的数据。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其他商业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3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