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税17%,退税是9%,汇率是6.42,那 1美金兑换多少人民币有公式可以计算的吗
您说的是换汇成本么或者业内称之为结汇点。有公式的。结果是6.42*1.17/(1.17-0.09)=6.955,意思说产品的人民币价格除以6.955报给客户的话,正好不亏本。如果您给客户报的美元价格是人民币的价格除以6.455的话,那就意味着您一个美元可以赚6.955-6.455=0.5人民币。而0.5除以当前汇率6.42=0.078,意思就是您的利润是7.8%。
您问的1美元兑换多少人民币,大概就是指换汇成本的意思,那就是6.955人民币。
还有其他问题大家共同探讨啊。
B. 出口退税美元汇率怎么计算
现在按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83,出口退税X%,如果成本价为Y元,我需要利润Z%,那我出口汇率:
6.83x(1+X%)=
C. 进出口含退税的汇率怎么算
我纠正下楼下的。他在换算币种时错误了。整体思路是对的。
开票金额内=外汇金额+退税款-代理费 都是RMB
开票金容额就是77000元,
退税款就是77000/1.17*15%=9871.80
代理费就是:77000/6.0351*0.05=637.94
现在根据公式要求出外汇金额即付给进出口公司的美元金额。
外汇金额=开票金额-退税款+代理费=77000-9871.80+637.94=67766.14RMB
换算成美元:67766.14/6.0351=11228.67美元
楼下的在算代理费的时候,算成美元了。
应该是637.94RMB(进出口公司1美元要收0.05元的代理费用)
D. 谁能分析一下这个公式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价}/汇率,通俗一点,急急急
FOB价格=人民币含税价-出口退税
=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 1-[ 退税率 / (1+增值税率) ] }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FOB价格又称为“离岸价”。根据政策,出口时可进行“出口退税”,所以含税价要扣除“出口退税价格”,即“FOB价格=人民币含税价-出口退税”
要计算“出口退税价格”,就是“价格*退税率”,即“出口退税价格=价格*退税率”
而这里的“价格”是“完税价格”,所以就要“扣除所含的增值税”,
即“完税价格/(1+增值税率)”
所以,FOB价格(国外)=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 1-[ 退税率 / (1+增值税率) ] } *人民币含税价】
而FOB价格是”离岸价“,价格的计算是按照国外的计价单位计算(例如: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等),所以我们需要把“FOB价格(国外)”转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FOB价格(国内)”。即“FOB价格(国内)=FOB价格(国外)】/汇率”
所以,综上所述,将各步骤结合起来就是
FOB价格=【{ 1-[ 退税率 / (1+增值税率) ] }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E. 出口拿到的退税,按什么时候汇率算呢
出口退税的汇率以出口报关单当日的汇率为准。
F.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1.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假设无内销)-(5800/1.17*17%-6000*(17%-9%))-0(假设为零)=-(843-480)=-363
其中: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17%-9%)=480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9%=540
3.当第1.项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不退税;
当第1.项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要将第1.2.项计算结果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小者为当期应退税额.|-363|<540故。就单纯该单而言,你的退税为363.
你的利润=收入-成本=(6000+363)-5800=563.
(6)退税汇率公式扩展阅读: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G. 退税汇率公式怎么算的
退税的公式是 (出口货物含税总额/1.17 ) X 退税率=退税总额。
H. 怎么计算退税额
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