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贸企业,,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的帐务处理
借:经营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B. 向国外支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记到销售费用里;
记账要付款的依据,如银行转账回单(就是支付的原始凭证,要是直接领现金就开收据让收款人签字)。
C. 支付进口货物的佣金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海航会计教育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的比例或额度据实扣除。
如果符合标准,可以列支“营业费用”,超限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D.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海外佣金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E. 对境外企业支付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1.预缴税金: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现金
2.付款至国外: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
3.外汇手续费:
Dr:财务费用-手续费
Cr:银行存款
4.收到国外形式发票(和合同一起):
Dr:损益类科目(具体看你合同的内容)
C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P.S:正常情况下,此时“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无余额
这是我公司的做法,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最正确的做法
F. 付国外客人佣金怎么记账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企业应该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下增设“手续费及专佣金”明细费用项目,专门核算属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同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以下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G. 收取国外供应商支付的佣金怎么入账,要交什么税
境外支付的佣金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账报税找鑫瑞蓝天,价格实惠,很高兴为你解答。
H.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抄1)借:管理费用袭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费用处理方式
直接支付费用
属于直接支付费用的主要业务有招待费、审计费、诉讼费等。
转账摊销费用
属于转账摊销费用的项目有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坏账准备等。
预付待摊费用
预付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预提应付费用
预提应付费用是指采用预提方法核算应由本期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选择预提方法核算固定资产大修理费、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