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居间协议是不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完成了居间协议,没有完成买卖合同,是否要支付整个合同的佣金或者部
拿满红堂介绍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是所有权的变动,是房东与买方的关系;而满红堂业务员只是起介绍的作用,买卖没有达成,当然没有提成或者说佣金。所以:
1、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2、买卖合同没有签订,合作没有开展是无权要求佣金的;
B. 居间合同佣金的约定有没有限额
没有明确的规范,只不过如果居间费用与实际合同履行所能够获得的利润显失公平的,你可以主张适当调整,法院也会支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C. 租赁合同未生效居间方佣金怎么算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满意望得到采纳 谢谢。
D. 佣金与居间费有区别吗是否合法税务对这笔费用占合同额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谢谢!
一样的。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有限制,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 同21世纪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是我觉得2%的佣金太高,拒签了佣金合同书,求助如何减少佣金
你好!!楼主,你可以上广州万家物业网上找一位经纪人帮你解决这样的问题。
F. 请问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提取佣金在什么范围内合法
受法律保护;
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G. 什么是居间费它与佣金一样吗
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7)同一居间业务不能支付两笔佣金扩展阅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H. 关于居间人的报酬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居间人不参与被委托居间事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2、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3、居间人一般要约定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劳动程度合理计算如催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双方均摊
4、居间的合同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故应是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I. 帮朋友找关系搞定了一笔业务,还签了佣金协议,这份佣金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佣金协议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9)同一居间业务不能支付两笔佣金扩展阅读:
佣金协议也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