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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居间费用和佣金区别

发布时间:2021-08-25 16:20:42

❶ 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折扣,指买卖货物时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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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买房违约,要支付佣金吗

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肯定是要支付违约和中介公司的佣金的,因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存在过错,买卖双方佣金的支付都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消费者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通常要签订如下三类合同:第一类是居间合同,一般情况下,居间合同在整个交易中最真实、最有效;第二类是买卖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第三类是辅助合同,包括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评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间合同就约定了买卖双方与中介方的责任关系。

❸ 关于居间人的报酬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居间人不参与被委托居间事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2、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3、居间人一般要约定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劳动程度合理计算如催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双方均摊
4、居间的合同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故应是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❹ 什么是居间费

居间费是指:在一定的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合理报酬称为“居间费”。经纪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中介的平均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4)支付的居间费用和佣金区别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❺ 佣金和回扣有什么区别【采购供应问题】

一、从定义来讲:

  1. 佣金:通常指的劳动所得,属于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2. 回扣包括两种:

    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通常是指暗箱操作所得的非法收入。

    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二、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具体说来,佣金与回扣有着以下几点区别:

  1. 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

  2. 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这种明示的方式可以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也可以其他协议明示,给付佣金的一方要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一方也要如实入账;回扣是暗中给付的,不在合同、发票、会计账册中明确表示出来。

  3. 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的权力获取交易机会,并非他们付出了劳动。

  4. 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计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正轨的财务帐,也不纳税,属于黑色收入,全部落入个人腰包或单位小金库,逃避国家税收的监管。

❻ 什么是居间费它与佣金一样吗

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支付的居间费用和佣金区别扩展阅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❼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种类不同:

1、回扣的种类: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种类:

(1)数量折扣:制造商给经销商、零售商或大客户因购买数量大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2)现金折扣:对于及时付清货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制造商向购买者履行了某种功能,如推销、储存和帐务记载的贸易渠道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折扣。

(4)季节折扣:卖主向那些非当令商品或服务的买者的提供的一种折扣。

(5)网上订购折扣:给予在网上下单客户的折扣。

3、佣金的种类: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征:

(1)账外暗中: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征:

(1)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

(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

3、佣金的法律特征: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回扣的性质:回扣一般为贬义。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质: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3、佣金的性质:一种报酬,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❽ 企业管理费与居间费有什么区别吗

企业管理费与居间费,
应该还是有区别,
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
被称为“居间费”,
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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