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招行淘宝快捷支付上限是5万,如果超过5万该怎么付款呢
招商银行一卡通“支付宝快捷支付”,单笔/单日最高限额为5万元,暂无法通过银行修改。
如需大额支付,建议您本人持一卡通和有效开户证件原件前往招行任意柜台申请网银专业版(UKEY),目前“专业版支付”的每日限额可自行设置,最多为无限额。
㈡ 急急急!!!!!关于对外付汇,支付佣金的相关规定。
没有啊。
㈢ 对外付汇超过5万美金应该去外管局哪个部门备案,需要带什么东西
普通企业是不需要去备案的啊,除非你公司是属于不在外汇名录的企业,每次付汇就要去备案。
原则上预付款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去核销的(但2009年之后,国内少数几个省份还是试行总量监管,即不需要核销,我不清楚你们当地属于哪种)。
㈣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付汇佣金超5万银行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㈤ 银行汇款超过5万块对方要多久收到钱
24小时内汇款人可以通过柜面取消汇款,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过程,存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网店经营过程中,银行汇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银行汇款需要手续费,不同的银行所收取的费用不同。中国的银行有不同的汇款手续。
银行汇款有些技巧,而且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有的银行就认汇款的帐户,这样如果帐户写错了,钱就发到别的帐户上了,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分为无卡汇款和汇款两种。无卡汇款即无需办理银行卡,直接用现金汇到指定银行卡上即可。但目前大多数农行网点在使用无卡汇款时,无法确认收款人姓名。
所以一旦填错卡号,就可能导致汇到其他人账号上。要将款重新划出,就需要得到收款人的确认,十分麻烦。另外,晚上8点后到第二天早上8点间,无法通过网上汇款。
㈥ 我们公司付海外客人佣金,需要向银行提供哪些资料啊我是中国银行的!谢谢
需提供的资料:
1.支付佣金的书面申请;
2.出口合同;
3.佣金协议(需注明对应的出口合同号码、收汇金额、佣金比例等);
4.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银行要在正本上盖上“佣金付讫章”;
银行审核要点: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佣金的额度有规定的,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未超过上述比例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㈦ 去银行支付佣金(外汇)需要带什么材料
要看你以个人名义汇还是以公司名义了。如果以个人名义去汇,带好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银行柜面办理购汇加付汇,金额不能超过等值5万美元。如果以公司名义汇,那么要提供佣金的合同、发票以及之前的收汇回单,金额不能同时超过10万美元和收汇金额的10%
㈧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以后就不用每次去了
1、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
㈨ 关于如何绕过结汇5万美元限制
(外币现钞换人民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有效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1、境内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提前下,客户持外币现钞到柜台办理结汇规则如下:
①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在银行办理;
②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注:超过年度限额的,境内人士还需要增加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的证明材料。
2、境外个人结汇限额及办理规定:
①个人年度限额内的结汇(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口袋银行或我行网点柜台办理。
② 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证明材料到我行网点柜台办理:
a)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b)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c)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d)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具体咨询开户行。
应答时间:2020-1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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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公司外汇超过5万美金需要收款说明,格式如何书写
《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公告》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告》强调,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本《公告》自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