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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2 18:48:20

① 销售佣金的处理办法

销售部佣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为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部经理、副经理及销售代表可提取佣金,其它人员不参与提取。

三、销售部经理、副经理根据当月销售收入计提佣金

1、公司确定月度销售目标(销售回款额)

2、销售部在完成当月销售目标后,部门经理及副经理才能提取佣金。销售回款额以财务部出据的数据为准。

销售部(副)经理佣金 = 销售收入×公佣标准

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销售经理、副经理的公佣标准分别是 ‰、 ‰

个人考核系数由对部门(副)经理的月度考核来确定

四、销售代表的佣金按销售回款的阶段计提

1、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销售代表的佣金标准为 ‰

2、签订销售合同,客户首付款全部到帐后

佣金 = 房价总额×50%×佣金标准

3、客户付全款或办理完按竭贷款,房款全部到帐后

佣金= 房价总额×40%×佣金标准

4、客户办理入住手续后

佣金= 房价总额×10%×佣金标准

5、销售收入排名第一的销售代表将额外得到1000元的收入,排名最后的销售代表将从提成工资中扣除500元。

6、销售代表必须保证客户服务的质量,每出现一次投诉,扣当月佣金100元。

注:由公司员工介绍的客户实现购房成交,销售部经理、副经理不提取公佣,销售代表提取1‰的佣金,但计入累计销售任务。

② 佣金的规定方法有哪些

资产拍卖是通过竞卖方式将资产公开出售。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专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属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1.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

2.佣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

③ 房屋营销代理的佣金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从法律界定上,你所说的销售人员的“佣金”属于按销售额的提成,属工资项目中的计件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注:佣金是指支付给提供中介服务人的酬金,你所说的不是法律概念中“佣金”。)
参考法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六条第(三)款

④ 保监会关于佣金的要求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其中对营销员销售佣金比例方面,《通知》要求按照产品种类确定最高值标准。
《通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和客户信息保护等事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
《通知》中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受到业内关注。《通知》要求,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5%,年金和两全险佣金占比则为20%;10-20年期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35%,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40%,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5%。
《通知》对于营销员佣金标准的规定,旨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保监会正在推进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品质支付佣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体现。
《通知》规定的销售佣金比例数值与1999年以来执行的现行规定并无太大变化,不过各公司规定的佣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与该标准一致,有的则略低于该比例。
《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财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亦遵守该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销售佣金的核算方法

(1)首批提货
A、完成销售额不足任务量%(不含50%)的,不予提取佣金。
B、完成任务量50%以上(含50%)的,按区域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发放方式:每月计发提取佣金的70%,剩余30%根据任务量完成情况按季度计发。
核算公式:首批提货回款额×1%×70%
C、每季度完成任务量70%以上的,计发剩余30%佣金;
D、每季度完成任务量不达70%的,不计发剩余30%佣金;
E、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核发月70%销售佣金,剩余30%部分季度佣金视为自动放弃;
F、每季度销售任务量另附明细表。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A、按销售回款的0.5%计发佣金;
B、计发方式同上。
(3)其他规定
A、招商经理按自己所辖区域的销售额为基数提取销售佣金;
B、招商经理在试用期内的,由代管此区域的招商经理按照此区域的任务考核后提取此区域的销售佣金。 (1)首批提货:
按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0.5%提取佣金。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按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
(3)相关规定
A、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另见附表(附表2)。
B、市场部经理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每季度对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做相应调整,报行政部备案。 (1)客服人员按所负责区域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2)行政部按整体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3)财务部按整体销售额的2‰提取,每月计发一次,部门内部分配比例由财务部内部制定,报行政部备案。
(4)非老伴公司人员对老伴产品进行销售,全款到帐后按回款额的1%一次性提取,以报销形式进行帐务处理。

⑥ 销售佣金是什么意思

销售佣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举例:

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拓展知识: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⑦ 开具销售佣金发票有什么要求

一般最大的影响就是产生税款。
因为一般情况下一旦开具增值税票据,无论回是专用还是普通,必然会答产生增值税税款,随而进一步产出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为开具了票据,你就要确认销售,进一步就会产生利润,这样有会生成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⑧ 销售团队的佣金提成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销售管理机制,规范销售操作规程,提高销售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提升业绩,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现结合公司目前开发项目的预计销售情况和市场需要,引入销售激励机制,特制定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销售佣金激励办法。

一、佣金计提激励办法

1、底薪提成制:公司营销人员采取“底薪(公司编制)+提成(销售提成)的薪酬结构。

2、佣金提成方式:采用个人业绩提成率计算,销售经理以团体业绩提成率计算.

3、考核以月度标准分值打分+附加值分数综合评价考核并决定销售人员留用或辞退。

4、提成佣金款来源:目标(实际)销售总额x佣金提成系数

5、销售任务:

销售目标指定以公司项目整体运营目标为总体销售目标,本项目开发一期11、12、13、14、号楼分别为2个营销周期即2次开盘,需完成60%的住宅销售率,周期时间为1年(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7月1日)共计12月,目标分解为:

11、14号楼为第1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一期11、14号楼住宅(330套)的60%,即: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如下:

季度分解:第三极度(7\8\9月份)需要完成60%任务,即118套.

第四季度(10\11\12月份)需完成40%任务,即80套.

月度分解为:9月完成118套.(开盘时间和期间在此阶段确定)

10月完成 40套 11月完成20套 12月完成20套

12、13号楼为第2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010年7月1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二期12、13号楼住宅(330套)的60%,及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 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为:

季度分解:2010年第一极度(1\2\3月份)需要完成30%任务,即60套.

2010年第二极度(4\5\6月份)需完成70%任务,即138套.

1月20套(含尾房) 2月完成 20套(含尾房) 3月完成20套(含尾房)

4月完成20套(含尾房) 5月份完成100套 6月完成38套

合计:开发一期经历两次开盘,共完成660套房源的60%即:396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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