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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人民币跨境融资

发布时间:2021-09-17 02:39:03

㈠ 官方称数字人民币可以实现跨境交易,会产生哪些影响

近日央行最新表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数字货币也可以实现跨境交易,为此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主要介绍了我国数字人民币的设计,还有未来的主要用于领域。

在原始社会刚刚开始的时候,人们的生产力不足以达到产能剩余的情况,大家在一起居住生活,生活必须的食品和物品几乎都没有剩余,也就不存在货币产生的必要条件用物品换物品。

㈡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㈢ 如何可以清楚了解到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境外贴现融资+境外NDF 这类业务的操作及收益

目前人民币结算外贸货款并没有全面开展,现在主要是在珠三角地区试验人民币结算。如果你在该地区,可以到当地中行咨询,其他地区恐怕短期内还无法开出人民币的信用证。

㈣ 人民币汇率未来走势如何

以“8·11汇改”为分水岭,人民币汇率彻底告别单边升值模式,有弹性的双向浮动成为新常内态。未来,容人民币将在双向波动中,长期保持趋势性稳定,并坚守调节中国经济内外部均衡的功能本位。


人民币有望加大双向波动力度。8·11汇改以来,人民币虽然在大部分时间里贬值,但也有部分阶段小幅升值,并非单边走势。

未来还是希望升值。

㈤ 人民币跨境贸易的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 年4 月8 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 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标志着人民币结算将从此前的小额边境贸易走向市场规模巨大的一般贸易,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正式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有力地推动了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步伐。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背景

早在上世纪90 年代,我国与有关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人民币结算迫切需要从边境贸易扩展到一般贸易。同时,随着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的快速发展,两地之间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在此背景下,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希望使用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从而规避使用美元和欧元进行计价结算的汇率风险。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进程,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第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第三,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可以用人民币替代部分外汇收支,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压力。

第四,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消除企业汇兑成本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有助于企业财务核算清晰化,加快企业资金运转速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给银行的国际业务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加快国内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的步伐。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缺失,人民币结算规模受阻

一国货币要作为商品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进入国际市场并被市场参与者广泛接受,则要求该国货币的币值长期保持稳定或略有升值,真正体现货币的财富储存职能。人民币从2005 年7 月汇率制度改革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币值仍基本保持稳定。目前中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地位和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为我国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经济实力和货币保障。与国际贸易中的传统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表现相比较而言,人民币的币值稳定特征,为其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国际市场分工中的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规模。国际市场的参与者出于规避汇率风险和保持货币购买力的利益需要,都希望能以其本国货币或世界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而中国经济虽经过三十多年成效显著的改革开放,得以高速发展并成为世界制造工厂,但其产业结构仍处于国际市场产业链的中下游,缺乏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在此背景下,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也更多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也无法显著提升,严重阻碍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page]

(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未市场化,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受到挑战

从外汇市场交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提出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不完善,利率平价理论所描述的利率、汇率和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准确地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具体表现在,国内持有净外汇头寸的私人机构面临着汇率波动风险,需要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抵补交易来套期保值。但由于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还未实现,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期限、风险、流动性、税收特征等方面相区别的债券品种不齐全,远期汇价无法依据利率平价关系进行合理定价。

目前,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和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NDF)市场同时并存,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也已正式推出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产品,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的归属将取决于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利率市场化并未实现,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无法合理地将利率平价关系作为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这样就导致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各类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转向离岸人民币市场,极大地制约了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形成巨大挑战。

(三)人民币跨境清算制度未健全,人民币清算系统有待完善

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必然对现有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与美元的联邦电子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和清算所同业支付清算系统(CHIPS)相比, 我国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在清算规则、清算行准入、清算账户开立、清算时间、清算效率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健全,为满足人民币高效便捷跨境清算的需求提供良好平台和制度保障。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银行业务产品的需求

在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之后,国内银行新的业务产品市场需求巨大,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银行收益来源对存贷款利差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促进国内银行业的业务盈利模式转型。

(一)国际结算业务需求

目前,进出口企业进行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需由境内银行通过境外外币账户行与境外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结算模式改变为由境外银行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行与境内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

结算模式的改变带来的业务需求主要是大量的境外银行寻求适合其人民币资金清算的境内账户行,使境内账户行获得相当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存款,同时大幅增加人民币资金结算量,并由此带来可观的结算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也将为境外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理财业务以增加境外同业人民币资金的收益,并获得理财产品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贸易融资业务需求

目前,在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基础上,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当规模的外币融资。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原有的外币融资转变为人民币融资,从而推动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资金的融资需求大幅增加。

具体而言,境内银行将在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基础上增加新的融资业务品种,如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人民币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为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业务。

人民币作为境内银行的本位币,境内银行具有丰富的人民币资金融资渠道,资金成本将优于境外银行,同业间利差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通过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实现双赢的业务需求。

(三)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需求

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方面境内企业可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不具备对货币型衍生产品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境外企业面临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对人民币衍生产品的需求巨大。为此,境内银行将为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头寸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以满足其套期保值的避险需求。人民币衍生产品的推广将使境内银行获得丰厚的人民币汇兑及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通过提供结构性人民币资产组合产品在满足企业投资理财业务需求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中间业务收入

㈥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㈦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什么意思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的货币业务。

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人民币贸易类、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语在内的报文信息;覆盖主要时区(亚、非、欧、美)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通用和专线两种接入方式,参与者可自行选择等。

2012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的推出,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增长,对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㈧ 什么叫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

2011年,中国政府又公布了多项措施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内地推出和香港上市股票挂钩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至全国;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初始总配额为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31亿美元);增加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数额,进一步发展点心债券市场;支持香港参与内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进一步增强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合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人民币直接投资。这些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的措施,会进一步便利香港和内地的双向投资,但在没有解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不对称”这个根本原因的情况下,打开香港和内地资金流动的通道,也相当于打开了内地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通道,在国际金融环境动荡的环境中,外围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影响香港和内地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应该超越人民币国际化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新举措可能给香港和内地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化不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两项核心内容。在两年时间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了从“冷”到“热”的发展阶段,结算总量占中国进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已经上升至10%左右,香港人民币存款超过了6000 亿元,并且已经形成了包括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公开上市发行、通过机构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等多层次金融产品市场。但是,这两项实验表现出三对明显的不对称性,一是人民币进口、出口结算出现严重不平衡,进口占绝对比重;二是人民币业务主要以负债业务为主,资产业务非常有限;三是香港人民币债券的供给必然大于人民币债券的需求。这三对“不对称”说明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过度依赖,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是不成熟的,如果人民币趋势发生逆转,非居民就有可能出现抛售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就有可能遭遇挫折。2011年9月中旬以来,香港出现的抛售人民币、人民币贬值现象也印证了这一点,人民币国际化的实验仍在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贸易顺差的存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时序问题也是造成“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此外,香港和内地的金融市场的分割也是造成人民币“双重价格”(双重利率和汇率)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短期资本出于套利和套汇的目的在两地流动,不仅影响内地的金融稳定,也影响香港的金融稳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前的人民币国际化攻略就没有达到服务于实体经济,便利贸易和投资,分散外汇储备资产风险的目的。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基本可兑换,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结果。当前,各界争持的焦点是人民币何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间表,把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已经起航,但这是一次非常遥远的航行,没有终点。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且货币国际化的地位一直是建设和维持的过程。英镑、美元、欧元是公认的国际化货币,它们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而且它们当前也面临保持国际货币地位的考验。关于货币的可兑换性期限,这些典型的本币化的国家并没有确立过时间表。中国曾经在1996年实现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提出了在2000年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认识到,有效的资本管制是避免危机的防火墙。但中国并没有就此停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资本流动有关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成为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催化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的运行就是一个例子。与过去不同的是,中国不需要在外在的压力下继续开放资本账户,任何国际组织都没有精确的资本账户开放的定义,中国面临的长远和艰巨的任务是深化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文章转自:

㈨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版点扩大权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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