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有权拍卖股份吗,法院拍卖股份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② 股票申请禁制令及清盘呈请什么意思的最新相关信息
其实这个比较常见于香港的一些制度,好像是香港才有禁制令吧。
禁制令是法院颁发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具体要看内容,其实主要是为案件服务的,比方说某明星被偷拍觉得被侵犯隐私,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说不让某个杂志发布照片直到案件审理结束(否则案件就没意义,照片都公布天下了),如果有关人士不遵守禁制令,那么就会被判处藐视法庭,一般都是要坐牢的。一般股票上的禁制令可能是禁止抛售等把,具体要看内容。
而清盘说白了就是借了钱给一些有限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看起来没办法偿还,多次催都不还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申请清盘,清盘说白了就是杀鸡取卵的过程,一般是向法院申请,法院同意之后再由法院委托第三方,然后就是要被清盘公司停止运作和生产,然后拍卖该公司的所有财产,拍卖所得按照法律规定顺序依次偿还债务直到钱全部花光为止。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钱不够还那就没办法了。。。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④ 请问申请拍卖股权是否需要请律师
如果不需要,你可以不聘请律师,当然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律师费用是你自己支付的。
⑤ 股票中竞买和竞卖是怎样进行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买1挂单是20.3
买2挂单是20.2
买3挂单是20.1
卖1挂单是20.2
卖2挂单是20.4
卖3挂单是20.6
那么20.2和20.3会成交,
其他的挂单就不会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市价买卖申报优于限价买卖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这个原则是交易所的原则。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⑥ 拍卖不成功,以物抵债,抵债申请怎样写
申请书应写明:
一、执行根据、标的的计算;
二、拍卖三次已经流拍,应该以物抵债;
三、执行标的大于或小于拍卖底价的情形,小于拍卖底价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要补足差额;
四、申请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物抵债的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简单来说,此项规定把“以物抵债”的情况,当做“销售”来处理,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6)股票拍卖申请扩展阅读:
不能以物抵债的物品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6、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7、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8、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⑦ 股权转让申请书
承 诺 书
杭州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已委托 向贵所递交
转让申请,兹就有关情况做如下承诺:
1、本转让方转让的产权权属关系清晰,所转让的产权无瑕疵,转让方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的转让行为已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已如实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递交有关附件,并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本转让方愿意遵循杭交所有关交易规则之规定,公开披露申请材料的信息内容,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5、本转让申请为转让方之真实意思表示,如在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本转让方愿按照事先约定的竞价方式之规定确定受让方。
6、本转让方愿意遵守杭交所关于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一旦本项目涉及保证金、价款或佣金事宜,均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
7、在整个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一旦违背上述承诺或违反有关交易规则之规定,则自愿承担相关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表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住所(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监管机构(部门)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持有产(股)权比例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经营规模
职工人数
经营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否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 □否
是否拟向管理层转让
□是 □否
管理层拟受让比例
(续表)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五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核准(备案)
日期
评估基准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资产总额
净资产
上年营业收入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上年利润总额
上年净利润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主要内容
内部决策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
(续表)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交易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
挂牌价格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天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选定的竞价方式:
□选择协议转让;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书面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⑧ 法院拍卖的股票怎么过户
买受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股票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具体手续以股票登记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