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上市的要求条件
香港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如下
(I) 财务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 收入测试
3.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 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B、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2.矿业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主板:2亿港元
创业板: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B. 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中有没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披露虚假信息责任的相关规定
查阅《证券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C. 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1、财务要求
2、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3、会计准则
4、是否适合上市
5、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6、最低市值
7、公众持股的市值
8、公众持股量
9、股东分布
10、招股机制
11、招股价
D.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标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4)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扩展阅读:
国外要求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为如下3类。
要求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收益总额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市要求
E. 请教: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
F. 什么情况下,联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股份的分拆或合并
在香港市场上,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份的分拆或合并重组其已发行的股本,更改其证券的发行数量或面值。联交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条规定,当上市公司股价低于0.1元港币或接近9,995元港币时,有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分拆或合并的权利
G. 请告知香港上市的规则和范围及其要求
上市流程
1)H股上市的主要流程:
第1步:前期可行性研究
第2步:聘请中介机构(内地中小企业改组/改制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境内外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公关公司和收款银行等)
第3步:拟定重组股份制改制方案
第4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仅限H股)
第5步: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申报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仅限H股)
第6步: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受理公司境外上市申请的函,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仅限H股)
第7步:获得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正式批准并通过境外上市聆讯(仅限H股)
第8步:国际推介和新股配售
第9步: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
H. 谁能提供完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主板和创业板),最好要WORD版本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主板和创业板)
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联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规定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载于另一部份。
证券上市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1. 申请人适宜上市;
2.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
I.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有哪些条件
内地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