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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总监的履行保障

发布时间:2021-05-31 23:08:39

证券公司的合规岗位如何

证券公司合规专员的岗位职责为:

1.持续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化,在公司内进行宣导。

2.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订落实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负责保持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记录各类监管文件的要求并形成报告。

4.编写合规案例和宣传材料,组织落实合规培训和宣传项目。

5.对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进行合规评估,提交合规评审报告,事前规避风险。

6.为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合规咨询、意见和建议,支持业务稳健发展。

Ⅱ 中金公司合规总监陈刚宣布离职,这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毫无疑问,在短时间内肯定会对公司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4月7日晚,中金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引起业界关注。本公司合规总监陈刚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由中金公司CEO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

在证券行业监管力度加大的趋势下,加强合规管理是所有券商的重要任务。2021年是“零容忍”政策的“实施年”,进一步收紧合规总监的职责是监管的一大重点。此时,中金公司失去了一名高级将领,并可能在未来面临合规性测试。

监管部门也多次要求加强证券机构的合规经营。就在上个月,上海证监局召开辖区内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座谈会,称证券公司合规总监要带头成为法律规则的坚定信仰者和实践者。证券公司应加强合规宣传,充分发挥“合规创造价值”理念的引领和熏陶作用。合规总监等合规岗位要有“技能恐慌”的危机感,加强学习,善于研究,敢说不,善于经商,有效提高合规履职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合规支撑。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所要分享的内容了。

Ⅲ 国内排名前十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年薪大约啥水平

整个公司的合规总监是首席风险官,属于公司高管。这个收入肯定是数百万级别的啦。
如果是营业部级别的那可能就是几十万的水平吧,毕竟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

Ⅳ 证券公司合规岗怎么样

合规岗位挺好的,营业部都是副总或运营总监担任,公司有专门部门,收入应该和公司整体效益挂钩,管理部门哦。不需要拉客户,压力比在营业部小多了。

Ⅳ 保险公司聘任兼职合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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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证券公司合规专员主要做些什么

首先他们主要是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熟悉银行、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法规。 然后持续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化,在公司内进行宣导。

(6)证券公司合规总监的履行保障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合规专员负责保持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记录各类监管文件的要求并形成报告。编写合规案例和宣传材料,组织落实合规培训和宣传项目。

对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进行合规评估,提交合规评审报告,为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合规咨询、意见和建议,支持业务稳健发展。了解银行等金融企业各项业务运作机制、能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银行工作人员,需要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敢于质疑的职业精神。

Ⅶ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金融机构实施合规管理的载体。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一、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
二、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
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试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判断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接受咨询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条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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