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5设置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6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7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9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10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11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12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13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14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15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16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16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17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19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20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21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22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2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24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2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26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27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29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0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31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2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根据市场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4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5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36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每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7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38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9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40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4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2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4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46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7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48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49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50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1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52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3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55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6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57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58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59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6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6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6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5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66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67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8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69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70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2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73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75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76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77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8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79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8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81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8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8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8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85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86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7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88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89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90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9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9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94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95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96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7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9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另行规定。99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100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细则大体相似
❷ 刚开账户为什么有委托
委托数量一手100是对的,委托价格也是对的,好像看不出问题,是否当天刚开户,无可用资金,不能买入而变为废单
❸ 关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问题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解读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罗晓芳
嘉 宾:王 霞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主持人:关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资之道,欢迎收看《今日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昨天发布并正式开始实施,那么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场稳定?是否会让做庄的人钻空子,更便利于机构的幕后操纵?这一制度会给我们中小投资者带来什么影响?今天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专程从深圳飞到北京,将与您共同研讨这个话题。
主持人:我们看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实施细则,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非常关注这个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专门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什么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现在一般来说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自己来决定一个数量级的下限,并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吗?
王 霞:对,证券市场都是根据自己的市场规模、成交情况,还有投资者结构,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况。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据它的经营策略,来制定最底线,因为底线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资者。
主持人:目前我们国内大宗交易底线的设计,根据不同的品种它的底线设计是不一样的,你能否具体的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 霞:现在实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里明确规定,每一笔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数额是50万股,基金是50万份,还有债券是5000手。
主持人:以后可以随着这个设想,随着这个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许这个大宗交易的数量会增多,以后这个底线会不会还调整,会一直不变吗?
王 霞:在沪深交易所统一的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的。所以这种情况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适用于哪些品种呢?比如A股、基金、债券,大宗交易是实施的,那么对于B股是不实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资者问我们这个问题。
王 霞:因为证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兑钞交易的暂行规定,实际上B股的兑钞交易跟我们现在的大宗交易里面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类似的,我想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实我们还特别关心就是为什么国家在这个时候,深交所在这个时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场中,比如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总成交量已经达到了总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们国家现在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时期,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他们的实力在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也会产生多样化,他们一方面象其它投资者一样经常性的进行一些投资结构小的调整,有时可能会需要大的调整,就是投资组合中的结构性的调整。这种结构性调整发生的时候,就必须进行大宗交易,这时大宗交易的需求就产生了。另外一个,从90年代以后,全球兼并浪潮掀起,在兼并过程中,投资者之间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权的顺利转让是兼并收购能够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90年代以后,大宗交易的实施就更为普及了。我们国家现在推出大宗交易实际上是适应了市场的变化,满足投资者新的需求的一种举措。
主持人:我们知道大宗交易确实为机构投资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满足他们交易的同时,是否也让某些做庄的人钻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后操纵呢?我想投资者可能都非常担心这个问题。
王 霞:对,我相信这个问题应该也是这个制度,这个细则披露,很多投资者所关心的。实际上我是这么看,因为我们这个制度是中国第一次实施大宗交易,所以从我们这个细则上可以看到,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和规范是非常严格的,包括对大宗交易成交的价格限制,还有对它的信息披露,非常严格的,每一笔大宗交易都必须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在这么严格的监管下,还有大宗交易是不计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的,这样也可以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想通过大宗交易来操纵市场。所以在目前的实施细则下,可能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现。
主持人:有人说大宗交易是阳光交易,因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数量、金额、价格等等。会否真正能给我们投资者带来一些投资参考,比如说由此我们洞悉到一些大的动向,但是反过来会不会带来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给投资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时候,我想应该谨慎。
主持人:另外投资者还非常重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价格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我们知道是在当天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取一个价格。这个价格是怎么样来商定的?
王 霞:在这个细则里面没有规定这个价格商定的过程,但是明确规定了价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好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然后在交易所来申报,经过确认后才能成交,而且交易价格不一定要在当日的最高成交价和最低成交价之间,如果当日没有成交的话,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为成交价。
主持人:这两个协商的双方他们互相一定要认识吗,就是说他们怎么能够知道对方有这些股票要卖出或买入,然后他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卖出或买入,是否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他们之间首先要认识,然后他们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们双方信息沟通肯定是必须的。但是他们是不是认识,我想这个也不一定,因为在我们的细则中没有提到这一点,或者说我们现在没有对这个协商过程搭建一个平台,但是我想在这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中介做这个,来帮他们牵线搭桥。
主持人:我们知道在平常买进或卖出一只股票的时候,我们是不知道你买出一只股票之后,会被什么人卖去,但是在大宗交易过程中,一般对对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吗?
王 霞:对,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后他会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觉大宗交易有点象互相转让,就是互相之间会有一个沟通。我们还想探究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这个大宗交易制度的,为什么上交所没有推出呢?这个制度为什么深交所领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沪深交易所里面明确规定了。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应该由两个交易所自行制定。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国的大宗交易在实践中迈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认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后,会给我们的市场带来一些什么?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后,还看不到什么,因为刚刚推出,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通常会使市场流动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后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的投资成本会降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也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兼并收购的信心,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实践的检验,我们希望它能够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谢王霞博士。确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也期待着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实践过程中能够日趋完善,能够给我们市场真正的带来活跃,带来稳定。
❹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临控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书面警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
(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
(三)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
(四)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权证理论价格是指根据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出的权证价格;价外权证是指认购(沽)权证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二)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三)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四)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四)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第九条 限制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第十条 出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冻结其资金账户;
(二)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
(三)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
(四)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
(六)提请立案稽查。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做出书面警示处理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警示。
第十二条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做出处理同时,还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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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除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参与者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因此,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它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l2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该细则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下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的规定,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l个或l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通过其在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交易服务和管理。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会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1个或l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l个或l个以上的网关上。l个标准流速为每秒l5笔,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❻ 证券交易概述中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怎么理解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大厅中的座位,座位上有电话等通讯设备,经纪人可以通过它传递交易与成交信息。证券商参与证券交易必须首先购买席位,席位购买后只能转让,不能撤消。拥有交易席位,就拥有了在交易大厅内进行证券交易的资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交易方式由手工竞价模式发展为电脑自动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已逐渐演变为与交易所撮合主机联网的电脑报盘终端。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除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参与者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因此,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它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l2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该细则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