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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直接向所在地

發布時間:2021-05-10 01:43:12

Ⅰ 下列屬於直接金融機構的是( )。

B
答案解析:
金融機構按融資方式的不同分為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直接
金融機構是在直接融資領域,為投資者和籌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投資
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

Ⅱ 存在什麼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

一)風險相當原則。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內領域採取強容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Ⅲ 直接金融機構有哪些

比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是屬於直接金融機構,可以使個人直接與金融發生關系,而不是代理間接發生關系

Ⅳ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金融機構直接向所在地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Ⅳ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上總部的分工為

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授權法人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調整。名單之外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該機構所在地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明確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分工,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監管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一上級機構確定。

(5)金融機構直接向所在地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直接對其下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檢查由上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下級機構認為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涉及跨轄區實施現場檢查的,可以建議上級機構統一安排。

Ⅵ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復業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哪些資料如題 謝謝了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復業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資料,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後,直接報至中國銀監會審批,同時逐級抄送上級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 由申請人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 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會決議; (三) 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Ⅶ 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的優缺點

間接融資方式和直接融資方式(一)融資方式 1、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含義:(1)直接融資:盈餘部門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部門使用,即赤字部門通過出售(發行)自己的債務憑證融入資金,而盈餘部門則通過購買這些憑證向赤字部門提供資金(直接證券)。(2)間接融資:盈餘部門和赤字部門以金融機構為中介而進行的融資。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需求者,出售間接證券融入資金,盈餘部門則買入間接證券。作為供給者,買進赤字部門的直接債券融出資金,而赤字部門則賣出直接證券,融入資金。 2、二者的聯系和區別:聯系:(1)都是資金的融通活動。(2)相互滲透、相互支持。區別:(1)金融機構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間接融資方式中,商業銀行是核心中介機構。資金贏余者——銀行——資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資方式中,以證券公司為核心。資金贏余者——證券公司甲=證券公司乙——資金短缺者。(2)特點不同:間接融資比直接融資的風險小、成本低、流動性好等優點 3、二者的優缺點比較:(1)間接融資的優缺點:優點:(1)社會安全性較強;(2)授信額度可以使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及時方便地獲得解決;(3)保密性較強。缺點:(1)社會資金運行和資源配置的效率較多地依賴於金融機構的素質;(2)監管和控制比較嚴格和保守,對新興產業、高風險項目的融資要求一般難以及時、足量滿足。(2)直接融資的優缺點:優點:(1)籌資規模和風險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機構資產規模及風險管理的約束;(2)具有較強的公開性;(3)受公平原則的約束,有助於市場競爭,資源優化配置。缺點:(1)直接憑自己的資信度籌資,風險度較大;(2)一般逐次進行,缺乏管理的靈活性;(3)公開性的要求,有時與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需求相沖突。(二)金融證券化對融資方式及其結構的影響 1、金融證券化:指把銀行貸款和其他資產轉換成可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即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的背景: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和業務創新。 3、資產證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將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質住宅抵押貸款等金融資產集聚成一個集合基金,然後發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 4、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意義:(1)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加速了資金周轉,增加了收益;(2)資產證券化使間接融資方式和直接融資方式變得界限模糊,使銀行貸款證券化後的持有人與抵押資產有了直接聯系;(3)資產證券化還將銀行借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抵押市場、資產管理市場等有機的連接起來,對金融市場各個局部和整體的深化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4)資產證券化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在發展國內業務的同時,

企業間接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充當信用媒介獲取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銀行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融資方式.
1.間接融資特點
(1)貸款條件高.需要較硬的抵押條件(土地證,固定資產).
(2)審批程序復雜.國有銀行正在改製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嫌貧愛富"是其經營理念,對貸款的風險控制正成為終身責任制,導致許多銀行"惜貸"現象較嚴重.
(3)融資風險大.當企業經營不善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必然導致企業變賣資產以至破產,企業難以藉助改善
融資結構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負擔.
(4)融資成本剛性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使金融成本"釘死"在銀行貸款利息上,企業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決於銀行調整利率政策,特別在銀行緊縮銀根,利率提高的情況下,就會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剛性上漲.
(5)資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銀行為了保證銀行貸款的及時歸還,對貸款用途有明確的規定.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等,使企業難以靈活運用資金.
(6)難以享受銀行的國民待遇.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扶持具有政治風險.銀行中長期貸款主要支持產品有市場,效益好有還款能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中小企業貸款主要是流動資金貸款。

Ⅷ 外資金融機構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哪此事項拜託了各位 謝謝

資金融機構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下列事項: (一) 外資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出現重大問題; (二)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策略的重大調整; (三) 外資法人機構的重要董事會決議; (四) 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五) 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合並、分立等重組事項以及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變更; (六) 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出現重大問題; (七) 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外方投資方注冊地監管法規的重大變化; (八)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資金融機構在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期暫停營業,應提前七日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九) 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滿意請採納

Ⅸ 貨幣銀行學問題: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各自舉5例

金融機構是指所有從事各類金融活動的組織,實現資金從盈餘者向短缺者的融通。包括直接融資領域中的金融機構和間接融資領域中的金融機構。直接融資領域中的金融機構職能是充當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經紀人。間接融資領域中的金融機構職能是作為資金餘缺雙方進行貨幣借貸交易的媒介。
金融機構的種類按融資方式不同分直接金融機構與間接金融機構。直接金融機構是在直接融資領域,為投資者和籌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主要直接金融機構有: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間接金融機構是它一方面以債務人的身份從資金盈餘者的手中籌集資金,一方面又以債權人的身份向資金的短缺者提供資金,以間接融資為特徵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典型的間接金融機構。兩類金融機構最明顯的區別:直接金融機構一般不發行以自己為債務人的融資工具;而間接金融機構發行自己為債務人的融資工具來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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