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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免印花稅

發布時間:2021-05-10 03:44:31

A. 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是否要繳納印花稅?【解答】《印花稅暫行條例
》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依據上述規定,貼現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並收取利息的一種短期借款方式。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之前,部分省、市做出以下相關規定,但具體執行請以當地稅務機關答復為准。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確提出貼現不繳納印花稅。《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票據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通知》(淮地稅函[2003]143號)規定,所謂貼現,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現款而向貼現機構貼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據轉讓業務。因此,貼現業務不屬於借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貼現合同不屬於《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范圍,故不貼花。
但山東省對於該項政策做出了特殊規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票據貼現業務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後收取剩餘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

B.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
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繳納的印花稅率較低,稅務局監查力度小,主要靠納稅人自覺。

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C. 企業之間借款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企業與另一生產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無需繳納印花稅。

D. 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嗎

融機構與中小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財稅[2014]78號)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4日

E. 銀行「同業拆借",印花稅是怎樣規定的

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銀行業同業之間短期資金的拆借市場。銀行同業拆借市場主要通過電訊手段成交,每筆拆借交易的數額較大。日拆一般無抵押品,單憑銀行的信譽,期限較長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較高的金融工具為抵押品。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銀行間市場最重要的一塊。銀行一旦出現短期流動資金困難,很有可能採用同業拆借的方式解決資金流動性。

(5)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免印花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

2、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

3、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和留足必要的備付金之後的存款,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中央銀行貸款進行拆放;拆入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嚴禁用拆借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

F.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繳納,但印花稅稅率太低,靠大家自覺,稅務局也就非常偶然抽查抽查,一直弄的話,監管成本太高了。

印花稅屬於行為稅,只要發生了印花稅稅目(共13個稅目)中列舉的行為就應該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屬於未列入印花稅稅目的就不繳稅。

G. 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抄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股東方(兩個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H. 印花稅對金融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專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屬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上述借款合同可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優惠,除此之外,對於同行拆借合同,也是可以免徵印花稅的。

I. 金融機構與農戶簽訂的借款合同能免徵印花稅嗎

不能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金融機構與農戶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在免徵印花稅的范圍內,因此需要繳納印花稅。

J. 廣東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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