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能提起訴訟嗎
不可以,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做出判決或裁判的案件,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公證加強金融機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指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② 公證機構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事項有哪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③ 什麼是賦予無異議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民事訴訟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指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
④ 公證機構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具體包括哪些
債權文書的范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其他債權文書。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⑤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但債權文書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根據《通知》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還需首先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通知》第六條也規定了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結合您提供的情況,您應該持《公證書》、《執行證書》向王某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⑥ 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嗎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
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於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後,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後做出執行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條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6)公證加強金融機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債權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⑦ 公正機關如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啊
是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前提是,雙方到公證處做公證,約定,比如:一方在一定時間內給付另一方欠款,公證處作出公證書。到期一方未履行,你可以直接到公證處要求製作公證債權文書,拿著此文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和判決書一樣,但是對方也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證書,如果沒確鑿證據,法院也不會隨便撤銷的。
⑧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⑨ 如何理解公證具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從立法本意上,我國實際上建立了三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一為法院,二為仲裁,三為公證,公證具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你就可以比照仲裁來理解,立法設計上是這樣的。只不過現在國內對公證的重視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