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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議

發布時間:2021-05-25 00:55:10

① 網上銀行怎麼查到自己與金融機構有代扣協議

可能你先前設置的自動扣費項目而你忘了

② 一家金融機構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利率互換協議,收取6%的固定利率,支付6個月期的LIBOR,本金為$1,000,000

金融機構每月收取6%,支付LIBOR,支付時對應的是上一期的LIBOR,例如下一次應該付的LIBOR是5%,再下一次的需要你通過計算6個月遠期利率算出,因為你目前只知道的是即期利率,方法就是(1+5.6%*9/12)/(1+5.4%*3/12)-1,計算得到下一次支付的LIBOR利率,以此類推。你應該得到3筆現金流,用即期利率貼現,得到一個凈現值,就是金融機構持有的互換的價值,計算的時候注意正負號,以及使用有效利率,這里邊的都是年利率。

③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的異同點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

④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⑤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⑥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

⑦ 什麼叫要式合同什麼叫諾成合同金融機構借款為什麼屬於諾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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