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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利弊

發布時間:2021-05-25 16:21:38

A. 計提撥備和呆賬核銷都會影響銀行利潤嗎

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B. 銀行敗訴呆賬是否可以核銷

第六條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貴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途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 對於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於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孩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法院無財產執行的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法院無財產執行的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戶、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領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俏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

C. 銀行呆賬核銷

呆壞賬不是同一個概念,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壞賬則屬永久性損失,例如企業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的那部分損失屬於壞賬。 呆壞賬無法完全解決,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D. 呆賬該如何核銷

中間歷經1992年、復1994年、1998年的幾制次修訂。按照這些規定,除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餘認定要經國務院的批准,才能核銷。目前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中規定:可核銷的呆賬包括債權和股權,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隨本清;明確「賬銷案存」、繼續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確定以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破產終結裁定書、工商局注銷企業營業執照證明等法律要件作為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 2002年為了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賬財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是放寬呆賬核銷的條件,只要是金融企業,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貸款,都可以由企業自主界定為呆賬並及時核銷。第二個措施,是提高呆賬准備金的具體比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制度確定呆賬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於1%,最高是100%。第三,允許金融企業對符合條件實際核銷的呆賬從稅前具實列之。修改後的呆賬核銷政策讓商業銀行能夠更加准確地核算。

E. 銀行違規核銷呆賬有什麼法律後果

小企業貸款自主核銷金額由50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

允許對500萬元以下的個人經營貸款自主核銷回

金答融行業對於呆賬核銷政策放鬆的呼籲,終於得到了財政部門的回應。

財政部日前下發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與2010年的核銷辦法相比,金融機構今後將擁有更為寬松的自主核銷許可權。

監管政策大幅放寬

對比新舊版本,記者發現,金融企業對單戶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原則自主核銷。

而此前,金融企業對這兩類貸款的自主核銷許可權為單筆貸款500萬元。

同時,新辦法還首次允許金融企業對單戶貸款余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經營貸款進行自主核銷。

另外,在多類貸款的追索時間上,也較此前有所縮短,大部分由原來的需要追索2年,減少至1年。

F. 什麼是呆賬核銷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 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即視為放棄債權,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還不到貸款總量的1%)。

G. 呆賬核銷狀態和已核銷呆賬什麼區別

1.呆賬核銷狀態:達到核銷要求並已經核銷的呆賬,核銷呆賬從呆賬准備金中進行沖抵;
2.已核銷呆賬:達到核銷要求並已經核銷的呆賬,核銷呆賬從呆賬准備金中進行沖抵,核銷後原始票據入檔案庫保管,不進五級分類台帳。

H. 呆賬核銷問題

呆壞賬不是同一個概念,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壞賬則屬永久性損失,例如企業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的那部分損失屬於壞賬。
呆壞賬無法完全解決,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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