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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

發布時間:2021-06-05 09:59:01

『壹』 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都要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嗎

資本充足率是銀監會定的,不是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而非商業銀行,不用執行資本充足率要求。
商業銀行必須達到,否則銀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今年1月1日,新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已經開始實行。

『貳』 根據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多少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
1、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4%,即:
核心資本比率=核心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00%=核心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12.5*操作風險)*100%≥4%
2、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8%,即:
總風險資本比率=總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00%=(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12.5*操作風險)*100%≥8%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不僅包括原有的8%的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還提出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的新規定。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補充了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的要求。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叄』 巴塞爾協議III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是多少啊

根據2010年9月在瑞士召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加強銀行業監管的 《巴塞爾協議III》達成一致。該方案要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巴賽爾協議II》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為8.5%。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加上資本留存,最低達到10.5%。這一要求需要最遲在2019年達到。

具體要求如下圖:

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的最低要求

『肆』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各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麼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二、商業銀行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三、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特定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逆周期資本的計提與運用規則另行規定。

四、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當計提附加資本。

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標准另行規定。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不得低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五、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本要求以外,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根據風險判斷,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以及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針對單家銀行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


六、除上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商業銀行還應當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的計算規則和監管要求另行規定。

『伍』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陸』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嗎

第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規定的數額;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應滿足規定的數額要求。

『柒』 資本充足率原則是什麼

商業銀行的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是指貸款准備金。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應以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購買外匯資本金支出;
(2)不合並列帳的銀行和財務附屬公司資本中的投資;
(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4)呆帳損失尚未沖銷的部分。
加權風險資產是根據風險權數(權重)計算出來的資產。1994年2月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關於資本成分和資產風險權數的暫行規定》,把金融資產劃分為現金、對中央政府和人民銀行的授信、對公共企業的債權、對一般企業和個人的貸款、同業拆放和居住樓抵押貸款等六大類表內資產,按風險程度設定風險權數。風險權數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類,以此來計算商業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
除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規定外,人民銀行在其與發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中更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即資本總額月末平均余額與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余額之間的比例應大於或等於8%;核心資本月末平均余額與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余額的比例應大於或等於4%。

『捌』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商業銀行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玖』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後達到標準是多少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商業銀行: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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