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對擔保公司有審查義務嗎
發放該筆貸款的銀行對其保證人有審查義務,包括保證人資格和保證能力。如銀行發放了該筆貸款,銀行還要履行對保證人的監管義務。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對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視訴訟人的要求可先執行保證人、也可先借款人或同時執行借款人、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如保證人無法清償債務,銀行可申請執行借款人,如都無能力償還,銀行可申報核銷,但賬銷案存,一旦借款人、保證人有償還能力,如訴訟銀行又不放棄的話,銀行可申請繼續執行直到追回損失。
銀行審查的如下:
1、有著密切不可分割的關系
2、擔保公司屬於融資公司的一種。擔保公司裡面一般由資產評估師,經濟師、會計師、分析師等多個與金融有關的職位組合而成。這公司主要是由融資公司(或需要貸款的公司)向其提供需要擔保,然後再由擔保公司的各個崗位的人員對其需要貸款的公司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等,然後再決定是否為其擔保,但此時擔保公司是不會出資一分錢,貸款是由融資公司或銀行出資
3、如果是貸款公司自已找的擔保公司,那麼銀行會對其擔保公司進行嚴格審核,發放貸款數額、時間都與擔保公司有著莫大的干係(銀行發放貸款)
4、如果是貸款公司找到融資公司需要對其貸款,那麼融資公司則需要貸款公司找擔保,那麼此時融資公司會審核但保公司,發放貸款數額、時間都與擔保公司有著莫大的干係(融資公司發放貸款)
5、如果是貸款公司找到融資公司需要對其貸款,融資公司對貸款公司審核後,由融資公司找擔保公司,那麼銀行會對其擔保公司進行嚴格審核,發放貸款數額、時間都與擔保公司有著莫大的干係(銀行發放貸款)
Ⅱ 擔保公司違規放貸的如何處分,銀監會有頒發相關法律條款嗎
擔保公司由地級市金融辦(金融局)統一監管,如果存在違規放貸,金融辦收到舉報並且調查核實,原則上予以吊銷擔保經營資質。
Ⅲ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Ⅳ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為加來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 管理,規范 融資性自擔保 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席 劉明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任 張平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長 李毅中
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局長 周伯華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Ⅳ 銀監會頒發給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是有證號的嗎
這個證是由省級主管機關發了,一般不是銀監會發的。
省發的都會有編號。
Ⅵ 擔保公司與銀行有什麼關系嗎
總體講:擔保機構是銀行和企業融資的橋梁。
具體講:一些中小企業想獲得貸款,其能力並不被銀行認可,而企業要發展,要生存,必須有資金做支撐,所以擔保機構為這些企業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企業需要交納:1)銀行的貸款利率(基準利率上下可浮動)2)擔保費。(1%-3%).
責任:如果到期企業不能按時歸還的話,銀行配合擔保機構一起追繳,在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協議追償期內仍不能夠追回資金的話,擔保機構需要為企業代償,同時擔保機構繼續追償,迫不得已,需要對反擔保物進行處理,以追回資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Ⅶ 如融資擔保公司違約銀監局怎麼處理
依據是2010年出台的七部委文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但暫行辦法中並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監管。
在實際工作中,各地方的監管部門是不一樣的,例如有經貿委、財政、金融辦、中小企業局等等。我們這里原先是財政監管,現在歸金融辦監管。
Ⅷ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三章業務范圍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中,不允許有儲蓄業務.
2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意思是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3 對於投資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這樣合同不合法.
是投資,就有風險,不可能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得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紅時按固定的收益執行"..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