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出險以後保險公司理賠金給誰
1、金融公司在保險公司沒有合作文件備案:
這種情況下,賠償金只能打給金融公司,除非車主能提供金融公司的理賠授權書。
2、金融公司在保險公司有合作文件備案:
正常文件備案5000或一萬以內直接賠給車主,以上需要提供金融公司的理賠授權書。
第一受益人是保單的理賠第一權益人,車主要拿到理賠金必須有第一受益人的授權書。
❷ 除了死亡交通事故,因為是分期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怎麼辦
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員的賠償,要看是否有上相應的保險。車輛的損失,受益人是金融公司,人員的傷亡,賠償金屬於受傷人員。
❸ 汽車金融公司貨款買車後保險第二年保險第一受益人我不寫他會怎樣
可以。因為貸款買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不是自己,而是貸款的銀行,即使不寫,也知道是誰,所以沒關系的。
❹ 我貸款買的車出事故了 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保險公司已經打款給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多久應打給我
貸款車出事故受益人是金融公司。理賠款打給金融公司與你無關。
❺ 金融貸款車出險需要第一受益人確認,如果金融公司不開證明還有辦法嗎
金融貸款車出險需要第一受益人確認,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可以開證明的。
❻ 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出險後怎麼辦
現行保險法僅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財產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受益人問題。受益人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直接約定,該約定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即使約定了受益人,被保險人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沒有你簽字,保險公司斷不會將賠款支付給銀行。你可以選擇堅持保險公司對你作出賠償。因為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為銀保合作需要,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你與銀行為借貸關系,對還款期限有明確約定,不能因為貸款車輛發生事故,你就必須以事故賠償款提前償還貸款。
❼ 貸款買的車,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保險理賠怎麼去開還款證明
如果貸款已經還完,金融公司要出具結清證明,方便你解除車輛抵押或去保險公司刪除第一受益人特約。如果沒還清,需要金融公司出具同意理賠證明文件。
❽ 人壽保險受益人、被保險人一定要簽名嗎
被保險人對於合同是需要簽字確認的,被保險人未成年或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也是不需要簽字確認的,投保人做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是有權代被保險人簽字確認的,合同也依法有效。
受益人是合同的關系人,是不需要合同上簽字的,被保險人可以自行指定受益人,但需要提供受益人的詳細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證件號碼、聯系地址等詳細信息。
❾ 貸款買車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貸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麼保證呢
執法人員表示,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義務,顯失公平。在汽車消費貸款行為中,借款為主民事行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抵押為從民事行為,是金融機構為降低貸款風險將購車人所購車輛作為貸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條件。貸款人信用償還能力和借款擔保(即抵押)是《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是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必要貸款購車條件,在此條件外,額外增加對抵押物的保險作為貸款要求,並不是汽車貸款法定必要條件。金融機構降低抵押物價值減損的風險,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風險管理」所規定,可以通過嚴格確定信用等級,合理設置貸款抵押率,建立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強化抵押品的全過程動態監管等辦法來降低抵押物減損的風險。金融機構不應採取加重消費者保險義務的方式來減輕自身規避貸款風險之責。也不應為規避自身風險而額外加重消費者義務、轉嫁保險成本。
強制捆綁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平自願原則。《保險法》規定,保險遵循公平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在汽車貸款過程中,除交強險為法定強制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均應遵循公平自願原則。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就抵押車輛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規定,與《保險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也並不是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
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以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機構)為受益人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該約定無效,第三人不能依據該約定取得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者責任險同樣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為目的。因此,將金融機構作為保險受益人,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且其無法先於受害人履行優先受償權,因此無現實意義。
再次,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對於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其他約定情形,作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護,其額外對貸款人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要求,並將自己列為保險受益人,其加重貸款人義務、轉嫁風險成本不僅缺少法律依據,而且與民法確立的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