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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06 21:02:15

㈠ 我公司將資金借給其他公司使用,按借款協議收取利息,請問這部分利息收入要繳納營業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文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屬於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則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㈡ 關聯公司間相互借款是否免徵營業稅

只有一種情況可以。 根據國稅發[2002]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㈢ 國稅發13號文2002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號

2002-02-10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要求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關於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㈣ 集團公司和下屬子公司資金往來是否繳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7號 2000-02-0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願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二月一日

㈤ 企業資金外借,取得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嗎

企業資金外借,取得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2016年5月1日,就全面營改增了,沒有營業稅了。

㈥ 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總公司發行債券,目的是把籌集到的資金用於子公司的項目上。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回的利息用於支付應付的債券利息,請問如果借給子公司的借款利率與發行債券利率一致,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回的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是否可以參照統借統貸的模式免交呢?

專業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問題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第十一條規定,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針對的是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情況。由上可見,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

㈦ 稅務局對我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又如何做分錄呢

1、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1)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2)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增值稅。
2、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平穩過渡)
3、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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