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轉讓中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能一並轉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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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最後,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徵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並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通常,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認為債權轉讓對擔保銀行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擔保銀行的,應從其約定。否則,擔保銀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的轉讓不能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債權轉讓的效力就不能及於擔保銀行。
『貳』 抵押權人可否為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債務追償...基礎依法公開拍賣或轉讓,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將抵押財產抵償給抵押權人。
『叄』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詳細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並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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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投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抵押權具有附隨性。那麼,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是否一並轉讓,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由於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肆』 債權抵押權一並轉讓能否一並轉讓給擔保人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1,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一、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並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1、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依據《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繼續有效。2、債權部分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擔保法解釋》第72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分割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第89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即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適用債權單獨轉讓的相關規定。1《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註:以上分析(規定)同樣適用於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二、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條規定:(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質權)不移轉。2、當事人另有約定依據《物權法》第192條2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擔保法》第22條、《擔保法解釋》第28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擔保法》第22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28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3、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81條3規定,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於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三、抵押權一並移轉的實現條件依據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但並非自動移轉,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2《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1、通知抵押人法律規定了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4,但未明確規定是否應將抵押權一並轉移事項通知抵押人5。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應根據抵押人與債務人同一與否而定。若債務人同時為抵押人,則在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時,不需特別通知其抵押權移轉事宜。但保險起見,在實踐中將此事項特別通知債務人為妥。若抵押權人系債務人外第三人,則應將抵押權轉移事宜特別通知抵押人,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抵押人並不知道債權發生轉讓的事實,在未來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可依此進行抗辯。註:以上分析同樣適用於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2、變更登記依據《擔保法》第41條6規定,抵押權設立時應進行登記。抵押權的移轉實質上系抵押權人的變更,對此是否需進行變更登記,依據《合同法》第87條7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而相關法律、法規依抵押物的不同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據此,房地產抵押權人的變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並需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0號令)第6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此條規定實為授權性規定,是否辦理變更登記系當事人權利而非義務。《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僅對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的變更有變更登記要求8,據此,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權人的變更4《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5《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應告知抵押人。6《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7《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8《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第18條規定:如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證》、原森林資源資產《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變更登記。無需辦理變更登記。《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第4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據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並在抵押合同中予以體現的,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見,目前關於此的法律規定存在不統一、混亂現象,從保障抵押權實現的角度,抵押權移轉後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債權受讓人較為有利,尤其在同一財產向數個債權人抵押的場合9。註:因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無需登記,以上分析(規定)僅適用於抵押。質押擔保的場合,則存在動產或權利憑證的轉移交付問題。9《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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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抵押物權轉移銀行效力如何界定求解
但抵押房屋屬期房,未辦理所有權證和他項權證,只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此外,借款合同還約定開發商為辦理他項權證前產生的借款人債務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貸款逾期後,借款人又與第三人發生了債務糾紛,該第三人對該房產申請了訴訟保全。此時,銀行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義務,保證人表示願意還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義還款後,銀行將債權轉移給保證人,抵押權隨之轉移,以提升保證人對房屋的受償順位和效果。 針對本案,銀行方有三點疑慮:如果主債權轉移,抵押權是否無需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主債權轉移後,抵押權轉移生效的時間如何確定?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轉移能否對抗申請保全的第三人? 楊長海(農行法律專家組成員) 這一問題主要涉及不動產抵押債權轉讓所產生的銀行效力問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訴訟實務進行分析: 一是抵押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順利實現而設立的,如果主債權轉移的,抵押權是否無需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對該問題,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觀點。部分學者認為應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依據《物權法》:抵押權與債權一並讓與時,抵押權,須經登記,始生讓與的效力;抵押權已辦畢轉移登記,但債權的轉移不具備轉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讓人仍不能實行其抵押權。這一理論依據是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原則,抵押權是物權,必須登記公示後方發生變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據此觀點,抵押權隨主債權一並轉讓而未登記,該抵押權不消滅。只是主債權的受讓人若想實現其抵押權,須以進行變更登記為前提。 大部分學者認為,主債權與抵押權之間是主從關系。按民法理論基本原則,從「當然隨主權利」轉讓,這種性質類似或等同於「法定」的轉讓。《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主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此轉讓有效,無須重新進行登記。 二是主債權轉移後,抵押權轉移生效時間如何確定?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正如前述,主債權轉讓則抵押權一並轉讓,無須辦理變更手續。受讓人受讓主債權後,即取得原主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理應承繼原主債權人包括抵押權項下的全部法律權利義務,受讓人受抵押權保護的時間應與原主債權人受保護的時間一致,自其初始登記之日起算,否則,與物權法「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的規定相悖。 三是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轉移能否對抗申請保全的第三人?在解答這個問題以前,我們首先應理清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房屋能否查封?所謂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旨在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能夠優先實現而進行的登記,是一種請求權。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權利」也是可以作為被查封的對象。《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也就是說,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財產是可以查封的。 根據上述分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許多法院處理不動產抵押擔保的債權轉讓訴訟案件時,通常認定債權受讓人即使未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轉讓登記手續,也在其受讓主債權的同時,自然取得了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這種觀點被認為是正確的,與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精神相一致。但由於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議,基於謹慎原則考慮,銀行盡可能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減少對方提出抗辯的空間。 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房屋被查封後,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雖然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與正式登記的抵押權有所區別,但本質上是一致的,查封不能影響抵押權的效力。當然也不能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轉移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