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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崗位分離相關制度文件

發布時間:2021-06-06 23:56:28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❷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2)金融機構崗位分離相關制度文件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❸ 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的消保內部制度包括綱領性文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❹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發布

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 〔2002〕 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❺ 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要求有哪些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工作;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個人兼管;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7、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5)金融機構崗位分離相關制度文件擴展閱讀

貨幣資金一般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匯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換媒介物。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銀行凍結存款等),均不能視為貨幣資金。

不同形式的貨幣資金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為了適應貨幣資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設置「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其中,「現金」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但不包括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

「銀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但不包括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銀行匯票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

❻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是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的一種反洗錢的內部制度。根據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該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其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建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例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❼ 中央或吉林省的關於事企分開的相關文件

不知道是不是問的是----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0]15.如果是的話,參看以下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

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

重點工作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際國內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科學發展。結合當前改革發展形勢,現就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著力增強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奪取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全面勝利和「十二五」規劃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體制基礎。

(二)總體要求。把保持經濟增長與調整經濟結構結合起來,著力完善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把完善政府調控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結合起來,著力激發經濟發展內在動力與活力;把推進社會建設與創新公共服務體制結合起來,著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機制;把提高經濟效益與促進社會公平結合起來,著力形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體制機制;把加快國內發展與提升開放水平結合起來,著力形成國際合作與競爭新優勢。

二、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一)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消除制約民間投資的制度性障礙,支持民間資本投向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公用事業(2294.242,-12.96,-0.56%)、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有效激發市場投資活力。(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負責)

(二)推動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適當退出,切實把國有資本投資重點放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拓寬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市場空間。(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三)繼續完善對小企業的支持政策,健全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開展支持小企業融資的金融產品創新試點,研究制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財政部負責)

三、深化國有企業和壟斷性行業改革

(一)以推進廣電和電信業務雙向進入為重點,制訂三網融合試點方案並開展試點,探索建立保障三網融合規范有序開展的政策體系和體制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等負責)

(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完成電網企業主輔分離改革,出台輸配電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研究制訂農電體制改革方案並開展試點。(發展改革委、國資委、電監會、水利部、財政部、能源局負責)

(三)推進鹽業管理體制改革,出台鹽業管理體制改革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推動形成新型食鹽供給體制和鹽業管理體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四)加快推進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母公司層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強化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國資委牽頭)

四、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

(一)出台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的實施辦法,簡化電價分類結構,推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和費用分攤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繼續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負責)

(二)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推進農業節水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負責)

(三)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醫療廢物等處理收費制度,研究建立危險廢物處理保證金制度,制訂出台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的指導意見並擴大試點范圍,完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五、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一)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的方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負責)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財政風險防控機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負責)

六、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一)借鑒國際監管標準的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強化資本和流動性要求,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國際合作機制。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監管機制。探索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外匯局負責)

(二)修訂出台《貸款通則》,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盡快出台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三)加快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出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管理機制。健全創業板市場相關制度,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財政部負責)

(四)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加快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開展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試點,深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改革。(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負責)

(五)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研究制訂偏遠山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研究制訂農村抵押擔保條例,充分發揮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支持「三農」中的作用。(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負責)

七、協調推進城鄉改革

(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出規范農村土地整治的指導意見。修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目錄,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牽頭)

(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做好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工作。制訂出台進一步加快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推進國有農場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融合。制訂出台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思路,進一步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推進農村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和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農業部、林業局、水利部、交通運輸部等負責)

八、深化民生保障體制改革

(一)研究調整和優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的思路,提出改革的目標、重點和措施。積極穩妥實施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推進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設,改革國有企業特別是壟斷行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完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和監管制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等負責)

(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研究解決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退休人員及城市無收入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問題,繼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配套政策並擴大試點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推進城市和工礦區棚戶區改造,出台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綜合性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九、深化社會領域改革

(一)出台並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促進公平和提高質量為重點,推進人才培養體制、考試招生制度、現代學校制度和辦學體制等改革,並啟動相關試點工作。(教育部牽頭)

(二)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全面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扎實做好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等五項重點改革。(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推進非時政類報刊改革,制訂出台公益性新聞出版單位改革意見,基本完成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經營性出版社轉制任務。(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四)探索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創新舉國體制,全面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科技部牽頭)

十、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

(一)研究制訂關於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的指導意見,促進對外貿易協調可持續發展。(商務部牽頭)

(二)研究修訂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外資審批程序,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制訂出台境外投資條例,加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政策和服務體系。(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法制辦負責)

十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制訂出台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文件及相關配套文件,逐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為全面啟動改革創造條件、積累經驗。(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出台政府投資條例,加快制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和代建制管理辦法,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評議制度。(發展改革委、法制辦負責)

(三)研究推進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政府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意見。(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管局負責)

十二、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圍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開放水平、統籌城鄉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戰略任務深化改革,率先突破,形成有推廣價值的改革經驗。各部門要積極支持改革試點工作,將專項改革試點放到試驗區先行先試。支持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確保2010年經濟體制改革各項重點工作取得實質性突破,國務院已經確定的其他改革任務也要穩步推進。牽頭負責部門要積極推動並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制訂改革方案,明確實施步驟和時限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相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年度改革任務的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建立健全部門間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各項改革進展和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在做好年度改革工作的同時,要認真分析國內外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從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重大體制性問題入手,研究提出中長期改革總體思路,科學編制「十二五」時期重點領域改革規劃,進一步提高統籌推進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❽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❾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是什麼 求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9)金融機構崗位分離相關制度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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