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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發布時間:2021-06-12 05:08:37

① 拆借市場拆借期限最長不超多久大神們幫幫忙

1. 同業拆借市場的概念。同業拆借市場也叫「同業拆放市場」,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過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進行短期資金頭寸調節、融通的場所,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同業拆借市場的特點。同業拆借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1)期限短:同業拆借市場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中,頭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國同業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4個月;(2)參與者廣泛。現代同業拆借市場的參加者相當廣泛,不但包括眾多實力雄厚的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有許多小的地方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3)在拆借市場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多餘資金;(4)信用拆借。同業拆借活動都是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市場准入條件比較嚴格,因此金融機構主要以其信譽參與拆借活動,因此,同業拆借市場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 3. 同業拆借市場的分類。按不同的標准,同業拆借市場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一般可按照有無媒介形式將其劃分為有形拆借市場和無形拆借市場。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專門的中介機構作為媒體進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場所。這些媒體主要包括拆借經紀公司和短期融資公司等。無形拆借市場是指交易雙方不通過中介機構,而是通過電話、電傳、互聯網等現代化的通訊手段直接進行拆借交易行為所形成的同業拆借網路。按期限長短分,有隔夜、1天、7天、1個月、4個月等品種。 4. 同業拆借市場的拆借利率。同業拆借利率作為拆借市場上的資金價格,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個利率體系中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放映貨幣市場以至整個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對貨幣市場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導向和牽動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會引導和牽動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視為觀察市場利率趨勢變化的風向標。中央銀行更是把同業拆借利率的變動,作為把握宏觀金融動向,調整和實施貨幣政策的指示器。 同業拆借利率的確定和變化,要受制於銀根松緊、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意圖、貨幣市場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資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同業拆借的利率,低於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或再貸款利率。 在國際貨幣市場上,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業拆借利率有三種,即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H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是倫敦金融市場上銀行之間相互拆放英鎊、歐洲美元及其他歐洲貨幣時的利率,由報價銀行在每個營業日上午11時對外報出,分為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兩種報價,資金拆借的期限為1、3、6個月和1年等幾個檔次。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和香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圍是兩地的亞洲貨幣市場,其報價方法和拆借期限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並無差別。不過,其在國際貨幣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較之倫敦同業拆借利率要大大遜色。

② 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 )

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
同業拆借分同業頭寸拆借和同業短期拆借。頭寸拆藉以無形市場為主,拆借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

同業短期拆借的期限為7天以上4個月以內。
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期限短
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目前已經取消拆借期限最長4個月的規定)

2、利率相對較低
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松緊程度和供求關系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自主性原則。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借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③ 什麼是資金拆借行為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期限短。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2、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松緊程度和供求關系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3、 同業拆借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自主性原則。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借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④ 同業拆借最長期限為多少

同業拆解是指金融機構為彌補頭寸不足在同業之間短期的資金融通或借貸。
期限:人行規定用於彌補結算頭寸的不超過7天。實際中大部分是隔夜一天。
但是,這一政策被市場化利用,如期限約定為1個月、3個月等。這個是屬於資金市場的問題,而非同業拆解了。

⑤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⑥ 如何確定同業拆借期限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四章 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 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⑧ 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求解答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⑨ 資金拆借的相關問題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⑩ 拆借市場拆借期限最長不超多久

1. 同業拆借市場的概念。同業拆借市場也叫「同業拆放市場」,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過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進行短期資金頭寸調節、融通的場所,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同業拆借市場的特點。同業拆借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1)期限短:同業拆借市場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中,頭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國同業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4個月;(2)參與者廣泛。現代同業拆借市場的參加者相當廣泛,不但包括眾多實力雄厚的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有許多小的地方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3)在拆借市場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多餘資金;(4)信用拆借。同業拆借活動都是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市場准入條件比較嚴格,因此金融機構主要以其信譽參與拆借活動,因此,同業拆借市場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

3. 同業拆借市場的分類。按不同的標准,同業拆借市場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一般可按照有無媒介形式將其劃分為有形拆借市場和無形拆借市場。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專門的中介機構作為媒體進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場所。這些媒體主要包括拆借經紀公司和短期融資公司等。無形拆借市場是指交易雙方不通過中介機構,而是通過電話、電傳、互聯網等現代化的通訊手段直接進行拆借交易行為所形成的同業拆借網路。按期限長短分,有隔夜、1天、7天、1個月、4個月等品種。

4. 同業拆借市場的拆借利率。同業拆借利率作為拆借市場上的資金價格,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個利率體系中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放映貨幣市場以至整個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對貨幣市場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導向和牽動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會引導和牽動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視為觀察市場利率趨勢變化的風向標。中央銀行更是把同業拆借利率的變動,作為把握宏觀金融動向,調整和實施貨幣政策的指示器。

同業拆借利率的確定和變化,要受制於銀根松緊、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意圖、貨幣市場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資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同業拆借的利率,低於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或再貸款利率。

在國際貨幣市場上,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業拆借利率有三種,即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H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是倫敦金融市場上銀行之間相互拆放英鎊、歐洲美元及其他歐洲貨幣時的利率,由報價銀行在每個營業日上午11時對外報出,分為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兩種報價,資金拆借的期限為1、3、6個月和1年等幾個檔次。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和香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圍是兩地的亞洲貨幣市場,其報價方法和拆借期限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並無差別。不過,其在國際貨幣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較之倫敦同業拆借利率要大大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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