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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的稅目

發布時間:2021-06-15 16:46:14

金融服務行業怎麼報稅的流程怎麼樣

當下金融服務業報營業稅,5月起報增值稅。

  1. 當下:每月在地稅申報營業稅,營業收入不超過3萬則免徵營業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城建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教育費附加,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則免徵。

    每月在地稅申報個人所得稅,必須用dat格式文件上傳申報。

    每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

  2. 5月起:一般納稅人每月在國稅申報增值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城建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教育費附加,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則免徵。

    每月在地稅申報個人所得稅,必須用dat格式文件上傳申報。

    每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

  3. 5月起:小規模納稅人每季度在國稅申報增值稅,開票額不超過9萬則免徵增值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城建稅。

    每月在地稅申報教育費附加,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則免徵。

    每月在地稅申報個人所得稅,必須用dat格式文件上傳申報。

    每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

❷ 金融服務業都會涉及到哪些稅種科目稅率是多少

金融服務業屬營業稅納稅人,業務主要涉及
(1)營業稅,稅率5%;
(2)城建稅:繳納營業稅的版的7%,教育費附加權:繳納營業稅的3%;
(3)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
(4)房產稅:自用房產,房產余值×1.2%,

❸ 金融服務業都會涉及到哪些稅種科目稅率是多少

金融來服務業屬營業稅納稅源人,業務主要涉及
(1)營業稅,稅率5%;
(2)城建稅:繳納營業稅的的7%,教育費附加:繳納營業稅的3%;
(3)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
(4)房產稅:自用房產,房產余值×1.2%,

❹ 金融服務業需要交哪些稅

1、營業稅按照取得利息等金融應稅收入依照5%稅率計算繳納。

2、城建稅按照應納營回業稅稅額答依照城建稅稅率計算繳納,(城建稅稅率:在城市7%、縣城、建制鎮5%,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的1%)

3、教育費附加按照營業稅稅額依照3%費率計算繳納。

4、印花稅,借款合同按照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營業賬簿,記賬資金賬簿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數依照萬分之五貼花,以後就增加額貼花,其他賬簿按件五元貼花

。5、企業所得稅按照實際利潤額依照25%稅率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6,金融增值稅;比如銀行銷售金銀業務要交增值稅,期貨交易所在進行貨物期貨交割時就要交增值稅,典當野銷售死當物品,還有未經過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在租賃期滿時租賃標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要交納增值稅。

❺ 金融服務業如何劃分可抵扣與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❻ 服務業營業稅的征稅稅目主要包括哪些

營業稅稅目
營業稅對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它是按照不同營業行為,在綜合分類基礎上,採取正列舉辦法分別設計的。對列舉稅目范圍內的行為征稅,沒有列舉的不征稅。現行營業稅的稅目有9個,即: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每個稅目下又設有若干個子目。
營業稅稅率
應納營業稅稅額與營業收入的比例。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營業稅的稅率,是根據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經營業務,按照這些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程度、基本保持原總體稅負水平、簡便的原則進行設計的。具體稅率分為4檔:
(1)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業、文化體育業4個稅目的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5% (1997年調為8%,2001年減為7%,2002年減為6%,2003年及以後減為5%);
(3)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3個稅目的稅率為5%;
(4)娛樂業稅目的稅率為5%至2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營業稅應納稅額
營業稅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營業稅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單位中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個人中還包括在中國境內有經營行為的外國人。

❼ 金融服務業的貸款服務怎樣徵收增值稅

金融服務業的貸款服務按照盈利的百分比徵收增值稅。

❽ 融資租賃是屬於「服務業」稅目征稅嗎

融資租賃是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的金融業科目。金融是指經營貨幣和信用融通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融資租賃時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❾ 請問金融擔保公司應該繳納那個稅目的營業稅,有相關的文件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十七條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台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 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 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 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二十七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第二十八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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