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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機構強制退出

發布時間:2021-06-16 09:38:41

⑴ 金融監管方面市場退出機制的含義及內容

市場來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源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可以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願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⑵ 如果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那銀行卡或者金融機構賬戶持有人裡面的錢怎麼辦

根據現行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個人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款50萬元以內是必須全額賠付的,存款超過50萬或者是其他金融機構就會按清算流程按比例賠付。

⑶ 什麼是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內
1、城市商業銀行容,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

⑷ 地方銀行倒閉國家管嗎

銀行倒閉?絕大多數在國內銀行存款的人從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因此,他們也從不擔心自己存在銀行的錢有可能拿不回來。


現在,這種觀念要換一換了。央行日前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什麼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國家不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允許銀行破產倒閉,一旦有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根據目前透露的消息,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按照央行計劃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台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


此外,限額保險賠付金額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還是只賠付本金,目前尚無明確信息。


杭州某國有銀行理財經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儲戶一定要做好兩個轉變,一是觀念轉變,不能再迷信銀行不會倒閉了,要有風險意識,把銀行當作一般企業來看待,經營得不好,一樣會關門。二是儲蓄方式轉變,大額存款盡量分開存放,也就是雞蛋要放在不同的籃子里。這樣萬一一家銀行發生風險,也不至於損失過大。


利率浮動空間可能更大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利率市場化往往導致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由此市場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商業銀行利潤空間被擠壓。為了防止出現銀行不良貸款增多和資產貶值帶來的擠兌危機,各國一般都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中國央行去年6月開始打開存款浮動區間,開閘利率市場化,當然不能讓各銀行挾帶著廣大儲戶光著膀子沖鋒陷陣。


今年以來,隨著流動性收緊,利率價格戰愈演愈烈,不少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開始偏重於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貸款等業務。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國內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顯著上升,破產倒閉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務」。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在銀行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繼續缺失甚至不完善,那麼,不是有些中小商業銀行因為儲戶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過少而無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膽大妄為的銀行以高利吸引儲戶而過度投機,造成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弱化了市場約束。


近日國務院相關金融工作會議上還提出,要讓更多的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機構進入銀行業,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進入銀行業可能存在較大的後顧之憂,儲戶也未必放心在這些銀行存款。


可以預見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商業銀行間的差異化將更加明顯,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加快,未來存貸款利率的浮動空間將遠遠大於目前。


不過,也有專家擔憂,如果只是負責為商業銀行的風險埋單,存款保險制度會助長後者的道德風險。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孫立堅表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都有風險管控職能,比如在美國和中國台灣,存款保險機構除負責賠付外,還具備對銀行重組甚至監管等廣泛的功能,投保銀行有任何污點,存款保險機構一清二楚,同時保費也區別對待,商業銀行要為違反道德運作增加更多的成本。他認為,如果存款保險機構真的是在一個信息透明的情況下,信用都建立在銀行的行為、大家都能聯網,道德風險是不可能的。


保障存款人權益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准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儲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不至於顆粒無收。


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先後有近萬家商業銀行受沖擊倒閉,存款人損失嚴重。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據此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已投保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目前為大多數存款賬戶提供10萬美元全額保險,部分退休賬戶達到25萬美元,超出限額的按比例賠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有數十家商業銀行轟然倒下,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公司「兜底」,必定引發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只有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和中國沒有建立。


在我國,國家一直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老百姓對銀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這並不代表金融機構就不存在經營危機,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沖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境內居民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後由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此後發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後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機構將自身兌付風險轉嫁給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支付一定的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只對自然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企業存款不在賠付范疇之內。並且,隨保對象是儲戶的各類存款,但不包括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或其他投資產品。


最多可能賠付50萬元


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建立,哪些銀行會被納入保障范圍?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按照國際經驗,可能會實行強制性保險原則。由於國內大部分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有待提高,有必要將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在華的法人子公司都納入保險體系中。保險范圍涵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這代表大多數存款者利益。


儲戶能獲得多少賠償呢?央行相關負責人曾在研討會上表示,未來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實行限額保險制,央行計劃為98%的儲戶提供全額保險。有專家據此分析,由於目前50萬元以下存款戶佔比超過98%,這意味著,未來限額保險的上限可能是50萬元。


此前,瑞銀證券發布報告預計,目前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GDP的2-5倍左右,但由於中國的儲蓄率相對較高,限額設定在人均GDP的4-6倍較為合適。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2年我國人均GDP為38354元,若以此計算,存款保險限額應在15萬-23萬之間。但由於20萬-30萬元以下的存款賬戶佔到總賬戶的95%以上,將保險限額定在20萬-30萬元可保證保險涵蓋的廣度。

⑸ 什麼是地方性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
1、城市商業銀行,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

⑹ 中國的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難點是農村信用社的定位:農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是商業金融機構。
如果農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那麼其經營目標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特定政策目標,如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維持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等。這樣,政策性金融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政府必需為此買單。
如果農村信用社是商業金融機構,那麼其經營目標是實現本身的盈利。
一般來說,同一個金融機構不能同時兼顧政策與商業性目標。
我國目前農村信用社出現了嚴重的經營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有:政策性的定位模糊,國家既想讓農村信用社承擔政策性職能,又不願為起虧損買單。具體表現為:地方政府擁有對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控制權,把農村信用社作為一個實現特定目標的工具,壓制農村信用社對一些其他金融機構不看好的項目進行貸款,使農村信用社普遍管理混亂,虧損嚴重;
為了防止農村信用社退出農村市場,強制規定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范圍,業務地域。
我國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可以認為是:農村信用社在承擔政策性職能的信用同時盡量提高效益。
我國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建立省級信用聯社,將農村信用社的控制權收歸省級政府;強制各級政府入股農村信用社,增加資金來源。
可以認為,我國農村信用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和農村信用社面臨的矛盾,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⑺ 對金融機構違反行政強製法的哪些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⑻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版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權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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