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的哪些放貸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相關鏈接:
●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
●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例
●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
●刑法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定及解讀
●貸款利率一覽表(2011年最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 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 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全文
●解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義、量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本條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等有關信貸管理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點及刑罰
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解析
發放貸款是金融機構最日常的業務。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規辦理,輕則會形成違規、違章貸款,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章貸款(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二違」貸款)大家比較熟悉,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發放貸款後,致使該貸款形成「不良貸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它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全文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違反該市信用聯社關於貸款應分級審批的規定(貸款2萬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審批;2萬元以上應報信用聯社審批),於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22宗,計本金115萬元,貸款到期後,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萬元本金及40萬元利息未收回,檢察機關遂以李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各借款人又陸續歸還本金及利息34萬元。後一審法院以李某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的規定,並已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認定被告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人民幣2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某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適用法律問題持有異議。被告人認為違反信用聯社貸款審批許可權發放貸款屬於違反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分級審批的規定只適用企業內部,而不適用於信用社和信用聯社之間的業務關系,信用社作為法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同時提出,逾期貸款不應視為「損失」,並據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貸款分級審批制雖是金融企業內部實施的一種制度,但信用聯社和信用社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內部關系而不是外部關系,信用聯社有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內部放貸許可權范圍進行規范,上訴人李某違反上述規定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於逾期貸款,截至起訴時仍未歸還的,應視為「損失」,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珠海律師網頁鏈接
B. 銀監會和金融辦對小貸公司放款的期限有規定嗎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要看貸款種類和用途,是信用、車貸、房屋抵押、個人消費還是公司經營
C.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網路暫時沒有搜索到,除了報刊公告之外,可以以通知書與法律途徑的催收行為,必要可以進行法律起訴,還款方式有現金、盛付通第三方平台轉賬、銀行轉賬等形式。
D. 國家金融機構放貸一份五合法嗎
15%是合法的嗯,至少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
E. 關於處理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5)關於金融機構放款依據的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F. 國家規定金融機構放款,除了利息之外,是不是不允許在收其他任何費用嗎包括金融管理費
國家規定是不允許收取管理費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不良機構就變相的收取諸如保險費、會員卡費等等違規的費用,比如平安普惠不僅收管理費還有保險費,閃銀收取會員卡費等等。現在國家已經明文規定了,大家都可以保留證據舉報投訴這些不良平台的。
G.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H.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