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證的詳細過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9號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已經2006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2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為高管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行使職責。
第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也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第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節 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三節 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第三章 申請與核准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鑒定意見;
(六)最近3年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七)最近3年內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提交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證券公司現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
申請人或擬任人不具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的,其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申請人或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至少有1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另1名可以為申請人或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高管人員。
推薦人應當對申請人或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並對其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個自然年度最多隻能推薦3人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 申請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外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或股東單位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股東單位推薦的前條所述董事、監事人選,由股東單位出具推薦意見;獨立董事人選以及作為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應當由證券公司出具推薦意見。推薦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
(二)擬任人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自律組織規則的情況;
(三)擬任人的職業道德水準和誠信表現;
(四)擬任人的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擬任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還應當提供擬任人具有5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或者會計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擬任人關於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最近3年內曾擔任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原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的監管意見;
(六)最近3年內曾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學歷、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加蓋頒發單位或出具單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或律師的認證文件,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提交國外和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應當詳細說明申請人或擬任人在曾任職單位的職責范圍、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受到紀律處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在15日內未能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
(二)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仍然不齊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節 審查與核准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報申請人注冊地或住所地派出機構備案。派出機構對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持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或相關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行考察、談話。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的;
(五)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的;
(七)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 任職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上述人員未在證券公司任職或履行相關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在公司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第三十八條 內資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30%;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50%。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證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有關任職決定之日起20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發生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在5日內在公司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將上述事項及時告知相關高管人員。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高管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禁止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佔公司或者客戶資產;
(三)違法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第四十八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資料庫,記錄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信息。證券公司選聘經理層人員,可以從中查詢相關信息。
中國證監會將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的有關信息錄入資料庫。
第五十條 取得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所在地派出機構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並責令原代為履行職務人員停止履行職務。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證券公司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中國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或暫停相關人員職務,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被暫停職務期間,不得離職。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聘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撤銷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限期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自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2年內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第五十九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且自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證券監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依法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相應職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警告,單處或者並處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對中國證監會依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作出的監管要求,公司未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三)公司及相關高管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證券公司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可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證券公司下屬其他非法人機構的經理及實際履行經理職務的人員。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工作是指除證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的,視為從事證券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機字[1998]46號)、《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4號)同時廢止。
② 求農村信用社招聘考試金融試題
一、填空題(每空0.5分,共15分)
1、一般來講,凡是農戶較大額度的生產和經營貸款,生產有保障、產品有市場、風險可控制的,都可採取( )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可以( )、周轉使用,也可以採取( )的辦法。
2、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社員享有( )和( )。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 )的企業,經營業績良好的,按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的,最近( )年連續盈利的,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 )的,可以向農村合作銀行投資入股,但投資的累計金額加企業其他投資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 )。
4、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內( )、( )和( )入股組成的( )地方金融機構,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5、專項票據正常兌付期限為( )年,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前或推遲兌付。專項票據到期時,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未達到相應的兌付條件時,人民銀行可推遲兌付期( ),但在該期限內( )。農村信用社認購專項票據後,其資本充足率和不良比例指標連續( )經考核達到專項票據條件的,人民銀行可選擇提前贖回。
6、股份制的特點是「( )」,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方,是一種( )聯合。
7、農村合作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 ),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
8、農村信用社應本著( )\( )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工作需要選擇確定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具體形式可選擇( )、( )、( )。
9、違反( )規則、資本充足率低於( )、存在風險隱患的農村信用社,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10、申請專項票據時,資本充足率=( )。
二、不定項選擇題(下列每題的備選答案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是正確的,請選出來,並將序號填在答題表內。每題3分,共30分。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1、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下面表述正確的有( )。
A、根據盈利情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並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B、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C、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D、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風險,但不負民事責任。
2、除傳統的存款、貸款、匯兌結算等服務外,農村信用社還可以向客戶提供( )等業務。
A、信息咨詢 B、代客理財 C、代收代付
D、代理保險 E、證券及其他銀行業務
3、下列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有( )。
A、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B、農機具貸款; C、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貸款;
D、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
E、加工、手工、運輸、商業等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其他貸款。
4、下列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條件正確表述的為( )。
A、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4%;
B、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C、發起人不少於1000人,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D、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農村信用社可以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表述正確的有( )。
A、全轄農村信用社統算,賬面資金能抵債;
B、基層農村信用社自願;
C、縣(市)聯社有較強的管理能力;
D、統一法人後股本金達到1000萬元以上,並使核心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於4%。
6、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主要有( )。
A、財政補貼 B、資金扶持
C、稅收優惠 D、利率政策
7、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計劃包含的內容有( )。
A、2003年年末基本情況;
B、制定計劃前股本金及不良貸款變動情況;
C、需進一步增擴股金及降低不良貸款數額的測算情況;
D、增資擴股和降低不良貸款的進度安排及措施等內容。
8、向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入股的條件有( )
A、向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入股可以以貨幣資金或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B、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C、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社員(股東)可以以自有資金入股,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D、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用財政資金入股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9、關於貸款展期的正確描述是( )
A、每筆貸款只能展期一次;
B、每筆貸款最多隻能展期兩次;
C、展期期間利率為原貸款利率;
D、短期貸款展期可超過原貸款期限;
E、中長期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且不超過3年.
10、《貸款操作流程》從信貸管理的角度,信用社將客戶分為( )。
A、個人類客戶;
B、自然人客戶;
C、農業經濟組織客戶;
D、企業類客戶。
三、判斷題(請將判斷結果填在題前括弧內,正確的打「√」,錯誤的打「×」,如錯誤,請將錯誤的地方修改在下方的橫線上,每題1.5分,錯誤的判斷正確得0.5分,修改正確的得1分,共15分。)
題例:2002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件》,並選擇了浙江、吉林、江西、山東、四川、陝西、貴州、江蘇等8個省開展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
( × )
2002年6月——2003年6月 四川——重慶
1、在農村信用社風險處置過程中,銀監會具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處置農村信用社發生的突發性支付風險。 ( )
2、改革後,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將形成「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總體框架。 ( )
3、農村信用社黨的關系可實行省委領導下的系統管理,也可以實行屬地管理,地方黨委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黨的領導,做好農村信用社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 )
4、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推薦,並經人民銀行核准任職資格後,按規定程序產生,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政府負責。
( )
5、一個縣有20個信用社,其中12個信用社資不抵債,資不抵債數額為100萬元,8個信用社資能抵債數額為40萬元,該縣應獲得的扶持資金數額為100萬元,兩個資能抵債社同樣享受資金扶持政策。 ( )
6、在中央銀行資金扶持方式上,改革試點縣(市)可實行「一縣兩制」,即可選擇專項借款方式,也可以選擇專項票據方式。 ( )
7、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達到4%便可申請中央銀行專項票據。 ( )
8、當年盈利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分配現金紅利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 ( )
9、投資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 )
10、農戶聯保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一般不超過五年。 ( )
四、簡答題(每題3分,共15分)
1、農村信用社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意義是什麼?
2、簡單來說國家給農村信用社政策扶持的目的是什麼?
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重點需要解決哪兩個問題?
4、哪些人可以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5、如何深化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
五、論述題(第一題12分,第二題13分,共25分)
1、請具體論述專項票據和專項借款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2、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談談你本人如何立足崗位支持和推動如皋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
競賽試題
一、單選題(本題共20小題,答對1題得1.5分)
1、 ,國務院在京召開試點省(市)政府負責人座談會,8省(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A.2003年8月18日 B.2004年8月30日
C.2003年6月27日 D.2003年8月30日
2、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省級聯社是 。
A.浙江省聯社 B.重慶市聯社
C.江蘇省聯社 D.貴州省聯社
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是 。
A.浙江鄞州農合行 B.貴州花溪農合行
C.山東廣饒農合行 D.浙江蕭山農合行
4、2004年8月13日,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成立,這是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農村商業銀行,也是全國第 家農村商業銀行。
A.2 B.3 C.4 D.5
5、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A.人民銀行 B.銀監會
C.財政部 D.國家稅務總局
6、《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交由 負責。
A.國務院 B.銀監會 C.省級人民政府 D.人民銀行
7、2004年8月30日至31日,國務院在京召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確定在原有8省(市)的基礎上,將北京等 省(區、市)列為第二批改革試點單位。
A.20 B.21 C.22 D.23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資本充足率低於 存在風險隱患的農村信用社,銀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A.0 B.2% C.4% D.8%
9、農村商業銀行是指
A.布局在農村的商業銀行
B.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C.股份制銀行
D.由農民入股組成的國有商業銀行
10、股份制的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商業經營」,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區,是一種 的聯合。
A.勞動 B.組織 C.資本 D.市場
11、農村商業銀行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
A.20% B.25% C.30% D.35%
12、農村合作銀行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A.25% B.30% C.35% D.40%
13、統一法人農信社單個自然人投資最高不超過股本總額的
A.千分之五 B.5% C.20% D.25%
14、首批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發行,共向8省(市)272家聯社發行中央銀行專項票據
A.115億元 B.118億元 C.119億元 D.120億元
15、中央銀行扶持資金數額是按照 年年末農村信用社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來核定的。
A.2000年 B.2001年 C.2002年 D.2003年
16、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由 負責管理。
A.人民銀行 B.農村信用社 C.銀監會 D.地方政府
17、中央銀行提供的專項借款最長期限為 年。
A.5 B.6 C.8 D.10
18、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應達到 ,才能達到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的發行條件。
A.0 B.2% C.4% D.8%
19、國家在財政補貼方面,對農村信用社 期間開辦保值儲蓄多支付保值貼補息而造成的虧損,給予適當補貼。
A.1990~1992年 B.1992~1996年 C.1994~1996年 D.1994~1997年
20、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深化改革試點地區所有農信社的營業稅按 的稅率徵收。
A.0 B.3% C.17% D.33%
二、復選題(本題共20小題,每題至少有兩個以上答案,答對1題得2.5分,多選少選不得分)
21、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區內 入股組成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A.農戶 B.個體工商戶
C.中小企業 D.黨政機關 E.事業單位
22、2003年以來,中央明確提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
A.明晰產權關系 B.強化約束機制 C.增強服務功能
D.國家適當扶持 E.地方政府負責
2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必須堅持 原則。
A. 為「三農」服務的原則
B.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C.按市場經濟的發展取向進行改革
D.政企分開的原則
E.先易後難的原則
24、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A.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
B.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
C.改善法人治理結構
D.國家給予適當政策扶持
E.轉換經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
25、改革後,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的總體框架是
A.國家宏觀管理、加強監管
B.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
C.省級聯社行業自律、加強管理
D.地方政府協助管理、提供支持
E.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26、省級聯社履行的主要職能有
A.指導員工培訓教育
B.指導防範和處置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
C.對縣級聯社的信貸業務進行審查
D.無償調動農村信用社的資金
E.指導電子化建設
27、按照 原則,建立健全農村信用社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加強內部管理,防範和控制新的風險。
A.自主經營 B.自我約束 C.自主改革 D.自我發展 E.自擔風險
28、首批實施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省市有
A.重慶 B.安徽 C.北京 D.山東 E.山西
29、以下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在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中的職責有 ,屬於銀監會的職責有 ,屬於人民銀行的職責有 。
A.對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B.對省級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作出處理
C.對省級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D.對農村信用社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E.指導農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
30、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組織形式有
A.農村商業銀行 B.農村合作基金會 C.農村合作銀行 D.縣聯社統一法人 E.信用社和縣聯社各為法人
31、在股權設置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
A.等額股份 B.同股同權 C.差額股份 D.同股同利 E.同股異利
32、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A.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B. 發起人不少於1000人
C.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D. 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10%
E.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3、這次改革試點,中央銀行資金扶持有 可供選擇
A.專項票據 B.支農再貸款 C.專項借款 D.專項債券 E.降低存款准備金
34、農村合作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兌付專項票據須滿足
A.資本充足率達到4%
B.資本充足率達到8%
C.不良貸款比例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於50%
D.不良貸款比例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於25%
E.盈虧相抵後實現賬面盈餘
35、 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入股,成為社員(股東)。
A.學校 B.自然人 C.其他經濟組織 D.醫院 E.企業法人
36、農信社法人股社員股金證的主要項目有
A.法人名稱 B.營業執照號碼 C.入股時間 D.入股金額 E.法人代表名稱
37、農村信用社社員貸款有 的優惠
A.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貸款 B.放寬貸款條件 C.利率適當優惠 D.簡化貸款手續 E.放寬貸款額度
38、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可以行使 職權
A.制定農商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B.選舉和更換董事
C.審議、批准農商行的發展規劃
D.制定農商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E.擬訂農商行的合並、分立和解散方案
39、對農村信用社實施監督管理總的原則是
A.政企分開,自主經營 B.職責清晰,分工明確 C.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D.審慎監管,穩健運行 E.各負其責,運轉有序
40、國家對擴大試點范圍地區農村信用社給予的扶持政策有
A.從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信社一律免徵企業所得稅
B.從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信社一律免徵企業所得稅
C.對1994年-1996年期間虧損的農村信用社保值貼補息給予補貼
D.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農信社的營業稅按3%稅率徵收
E.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農信社免徵營業稅
三、判斷題(本題共10小題,答對1題得2分)
41、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可以選擇省級聯社、管理局、協會等多種形式。( )
42、受國務院委託,省級人民政府對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工作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報告國務院。( )
43、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
44、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
45、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前轄內農信社總資產須達到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須15%以下。( )
46、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在票據期限內清收的,不減扣專項票據額度。( )
47、農信社在吸收股金時,可以適當承諾股金分紅或對股金支付利息。( )
48、改革農信社獲得第一批50%額度的中央銀行專項借款不需任何條件。( )
49、農信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後,政府財政資金可直接入股農村合作銀行。( )
50、2004年,國務院決定北京、海南等21省區市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地區。( )
階段測試題(四)
參考答案
一、名詞釋義:(每小題5分,共20分)
1、農村信用社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農村信用社機構及其活動實施規范和約束,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是由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的一個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
2、機構准入,是指依據法定標准,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設立。
3、風險處置,是指金融監管當局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7月4日發布實施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對中間業務的定義為: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二、判斷正誤,並說明緣由:(每小題6分,共18分)
1、錯誤。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一方面金融創新規避管制,而金融監管有時會有意無意的阻礙金融創新。另一方面,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有利於金融監管手段、效率的提高,而金融監管當局如果措施得當,也可以引導金融創新的深入。
2、正確。傳統中間業務的風險程度低於信用業務,但一些新興的中間業務,風險程度甚至大於信用業務。(參考教材264—270)
3、錯誤。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有利於提高其安全性。但是金融機構的資本充率過高,將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這無疑會降低金融機構的贏利性。
三、簡述題:(每小題8分,共24分)
1、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首先,在經營策略上,粗放型規模擴張仍是農村信用社發展壯大的主要途徑,單純追求增設機構網點、增加貸款投放數量的思想普遍存在,「重效益、重質量」的經營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其次,農村信用社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貸款的「三查」制度執行不嚴,貸款風險監控不到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貸款、自批自貸、越權放貸、變相拆出資金、違規辦理貼現等問題時有發生。信用社內部稽核力量薄弱、稽核不到位的情況仍然存在,部分聯社不重視稽核監督作用,對查出的違章違規問題處理力度不夠。三是由於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部分信用社「一個人、一支筆、一張嘴」的家長式管理作風嚴重,容易造成決策、操作失誤及道德風險,引起資產質量的下降與案件的增加。四是農村信用社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熟業務、懂管理的職工相對較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一)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
(二)內外監管並舉原則
(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相結合原則
(四)風險預防原則
(五)自救和他救相結合的救助原則
(六)監管責任追究原則
3、(一)加強中間業務的監管才能適應未來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
(二)中間業務本身也具有風險,這要求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監管。
(三)金融監管目標要求銀行監管部門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監管。
(四)中間業務監管的國際化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加強監管。
四、對比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1),不運用或不直接運用自己的資金
(2),以接受客戶委託的方式開展業務
(3),以收取手續費的形式獲取收益
(4),自由度大,透明度差
(5),風險程度低於信用業務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教材262-264)
2、(一)監管主體的雙重性。自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和行業管理關系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了對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職能。一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的職責,從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環節依法對農村信用社實施監管;另一方面,省級聯社又履行了部分行業管理的職能,承擔指導、管理、服務農村信用社的職責。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有效協調,仍在探索之中。
(二)監管的重點不同。農村信用社作為我國金融發展中的歷史產物,其資金來源於農村、運用於農村,員工來自農民、服務農民這一基本特徵,使其成為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特殊金融組織,在支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農村信用社這種特殊的功能定位以及特殊的管理體制,決定了對其監管的重點不僅在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農村信用社的正常經營活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也在於督促農村信用社端正經營方向、提高服務「三農」的水平。因此,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嚴格控制農村信用社貸款投向,督促其改進服務方式,保證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更多地用於農業、農村和農民,是衡量對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好壞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監管工作的復雜性。對農村信用社監管包括對農村信用社和縣級聯社、市(地)級聯社、省級聯社的監管。從監管對象看,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置不象其他金融機構實行一級法人制,除改革後的江蘇等地以外,全國各地農村信用社多是以縣為單位作為獨立法人,其業務經營區域局限於縣域內。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系統已有各類機構10餘萬個,其中法人機構4萬余家,從業人員達到90多萬人。可以說,相對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來說,目前多數農村信用社是超小型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的局面,給管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同時,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管理體制不順、經營包袱沉重等因素,使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復雜而艱巨,對監管當局在具體監管工作中制訂政策方向、把握政策尺度等提出了新的挑戰。
五、論述題:(18分)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不斷推進,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競爭也日趨激烈。由於受環境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也紛紛大力發展中間業務。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經營管理行為,實現市場的良性競爭,我國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監管。人民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並於2001年7月4日頒布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針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與2003年10月11日出台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這些法律法規,都體現了我國銀行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進行監管時的基本原則:嚴肅性、服務性、審慎監管、有效監管的原則。
(一)監管內容
1、關於中間業務的市場准入
首先商業銀行要開辦中間業務,必須符合一些基本要求: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具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對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申請,統一改用「備案通知書」回復商業銀行,由銀行監管部門加蓋本部門公章後發出。對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申請,銀行監管部門仍行文批復商業銀行。
2、持續監管
商業銀行在獲得市場准入權,開始中間業務經營後,銀行監管部門應對其已開辦的中間業務經營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管,這包括對資本充足性、業務經營情況、管理水平、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遵紀守法等各方面情況的監管,也就是實施審慎監管。審慎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在合規性監管方面,我國銀行監管部門主要是檢查被查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方針和法律法規的情況。而風險監管則強調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的穩健性和經營機制的健全程度,注重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等。風險管理既是我們監管工作強調的重點,也是我們監管的薄弱點。
3、有問題銀行的處理和市場退出
從目前我國現有的監管框架看,尚沒有形成系統和成型的做法。只是銀行監管部門在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商業銀行存在如下情況:在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故意逃避有關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業務經營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銀行監管部門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等時,可根據《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銀行停辦相關的中間業務,撤消相應的部門,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
(二)中間業務監管的主要程序與環節
1、初
③ 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試題
1、2011年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建立___機制,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日常業務過程中,如果發現在企業徵信系統中____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報送_____進行書面反應。
2、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____.
3、對違反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考試考場紀律 的應試人員,一經發現,___,並取消___資格。
4、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自___起有效期___,期滿資格失效,期滿前___內應重新申請參加考試。
5、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擔保公司代償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按月統計轄內發生的企業代償信息,於___前報送至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並在日常業務辦理中關注企業信用報告____欄目中記錄的相關信息。
④ 求文檔: 如何登陸山東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測試系統
http://www.pcbookcn.com/book/1051.htm
這有試題,也許能幫上你的忙
⑤ 保險中介高管考試內容都有哪些啊
主要內容保險法律法規,建議將保險原理後面的法律法規好好看看得分應該在70分左右。
⑥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