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保監會如何開展打擊非法商業保險行動
各地保監局已收到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相關通知,將開展2018年打擊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非持牌金融機構及業務等八大行為。
第三階段是7月至9月開展的查處整改階段(7月至9月),包括依法嚴肅查處、督促整改落實。各保監局將針對轄內涉嫌非法商業保險活動組織開展調查核實,摸清違規手段和風險特徵,明確違規行為性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置。
最後是總結報告階段,預計專項行動將於10月收官。
⑵ 銀保監會管宜信普惠高額貸款的是嗎
您好!
銀保監會的職責是監管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還有保險公司。
宜信普惠不屬於持牌金融機構,不屬於監管范圍。
宜信屬於P2P網貸平台。
⑶ 人行和銀監局是一個單位嗎他們的職能是什麼性質是什麼
人行和銀監局不是一個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3)非持牌金融機構監管擴展閱讀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進行成立近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從原非銀部中分離出信託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
從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專設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
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信息中心),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
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
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
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⑷ 《非法集資處罰條例》如何嚴控非持牌機構募資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8月24日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此,肖颯認為,該條款對各個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募資進行了360度無死角禁止,不利於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走在世界行業的優勢,對於新興融資渠道可能會「誤傷」,建議留有餘地和空間,畢竟「水至清則無魚」。
目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虛擬貨幣」也被納入《徵求意見稿》,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表示,對於以發放虛擬貨幣融資的ICO眾籌項目來說,在不涉及股權交易且有真實的底層項目、經營活動的,較難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仍需調查部門調查後予以確認。
⑸ 「非持牌」是什麼意思
所謂「非持牌」,對應的「持牌」是指銀行設立分支行和專營機構,需當地銀監局核准。銀行在異地設立部門、部門分部或業務中心的,不受當地銀監局管轄,業務數據報送給總行(法人)所在銀監局。
在上海設立的非持牌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屬於總行部門的分部;另一種是獨立部門,相當於是把整個部門搬到上海,由分管行長直管。具體涉及的業務板塊包括同業、金融市場和投行等,但掛牌可能以「研究中心」為名。
但從監管的角度看非持牌機構,由於物理隔離,法人所在地銀監局在監管資源和手段上都存在局限;經營所在地監管部門又不掌握真實數據和情況,有可能因此形成一定的監管真空地帶。
隨著監管政策逐漸明朗,據多名消息人士反饋,已有銀行在2017年底前撤回總部,而2018春節後,更多銀行開始部署行動,已有銀行一邊談判「退租」,另一邊安排人員分流。
⑹ 蘇寧任性付逾期一年,欠了兩萬多,會報案抓我嗎
使用蘇寧任性付發生逾期後不僅會產生違約金,逾期信息還會上傳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會影響客戶的購房、購車及出國等;為保持您的良好信用記錄,請您按時還款。
⑺ 什麼是三類股東
所謂「三類股東」是指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三類股東」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投資人中含有「三類股東」的企業。
1、三類股東是典型代持,根據《信託法》的表述,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三類股東現實中對外開展業務確實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進行工商登記時都以管理人或者受託人名義進行,根據過往IPO案例,這類代持關系除了披露外,還需要還原,但是資管計劃顯然難以還原。
(7)非持牌金融機構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為什麼要禁止私募非標債權
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監管層或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非標准化債權、發放委託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向私募管理人及其關聯方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可能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其實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協發布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中就刪除了「債權基金」等類型。
募非標債權基金到底應不應該被禁止,私募非標債權基金業務到底有哪些風險點。
先看看經營貸款業務的法定條件
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我們再了解一下在我國可以從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依法經批准設立,主要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四類:1)、銀行,從事存款、貸款及結算業務;2)、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3)、貸款公司,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4)、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3.據筆者觀察,私募基金的債權業務可分為借貸業務、票據貼現及其他債權業務。
從資產端看,非標債權融資業務主要有三大類業務模式:
一是委託貸款(委託投資)模式,其運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財資金發放委託貸款、投資委託人指定項目。
二是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常見的運作方式包括:用理財資金發放信託貸款;投資於財產(權利)收益權類 信託計劃(以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財產或權利的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發起的信託計劃);投資股權質押擔保並帶有回購協議(由融資企業或股權持有者提供,並承諾回購或處置)的信託計劃;認購「優先—次級結構化信託計劃」的優先份額,相較認購次級份額的投資者,銀行理財資金承擔較低的市場風險並擁有優先投資收益分 配權;銀保合作模式中,保險資金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機構等成立債權投資計劃,由商業銀行提供擔保。
三是資產收益權模式。銀行以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企業所擁有的特定項目或資產收益權(比如商業承兌匯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到期通過出讓企業回購,或第三方收購實現投資退出。
4.從上分析來看我們的私募非標債權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就很清楚了,一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經營借貸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經營罪」追責。
二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追責。
三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其他變相的債權業務的,也存在「非法經營罪「風險。
5.綜上總結就是私募基金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非標債權業務是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制度體系的。
債權業務屬於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疇,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並購投資,夾層投資和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