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市場債轉股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市場債轉股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04 08:16:33

A.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B.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有哪些內容

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從6月29日開始,這類機構有了一套專門的「行為准則」。

銀保監會6月29日晚間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推四大舉措 防範道德風險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

C.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效益優先、嚴控風險、競爭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原則和辦法。 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健全處置程序,成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各部門的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第八條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資產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益大小,資產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機構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如有必要,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資產公司審批。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實施。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7人以上(含7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5人以上(含5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含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
(一)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同類資產的市價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如劣於原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和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
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資產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三條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逐月分別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度。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等內容。分支機構對單項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終結處置完成後報專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資產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資產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採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產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非上市股權,下同)的轉讓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公司可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國有出資人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一)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重點保軍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資源型、壟斷型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行業的股權資產;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公司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除以下情形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
(一)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出資人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國資委審核後,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為基礎,由雙方依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無須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根據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及評估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轉讓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資產公司在處置公告中有義務提示以上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採用抽樣方式,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總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將商業化收購資產與政策性資產混合處置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分攤成本,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劑。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告的需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託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范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資產公司的共同資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資產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台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資產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資產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干預,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干預。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商業風險、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購的資產,應將整包資產的收購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至包內的每戶單項資產,作為該戶單項資產的收購成本入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採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收購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各項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可以彌補或超過上述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彌補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虧損。
第四十一條對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二條 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資產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從相關部門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資產公司對相關債權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過程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資產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許可權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在進行收購成本分攤入賬時,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攤入賬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商業秘密;
(十)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一)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金項下股權資產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D. 債轉股如何操作

1、可轉債轉股前的准備工作
(1)可轉債要在轉股期內才能轉股。現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在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期間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轉股。
(2)可轉債轉股不需任何費用,所以你的帳戶沒有必要為轉股准備多餘的資金。
(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可轉債一般都有提前贖回條款。持有轉債的投資者要對此密切關注,當公司發出贖回公告後,要及時轉股或直接賣出可轉債,否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因為公司一般只按超過面值極小的幅度(一般不超過105元)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債券,而滿足贖回條件的轉債一般在1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達200元以上!
(4)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為整數股,當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兌付金額為小數點後的股數乘以轉股價,比如剩餘0.88股,轉股價5元,則兌付金額為0.88*5=4.4元。2、可轉債轉股詳細操作方法
滬深兩市的可轉債轉股程序有很大的差別,具體如下。
上海市場(1)在證券交易頁面,委託賣出,輸入轉股代碼(注意不要輸成轉債代碼,否則就成買賣交易了),再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即可(不用填轉股價,系統自動顯示的是100元)。有的券商界面中,委託買入亦可。這是因為,只要你下面輸入的是轉股代碼,則系統就默認為你要行使轉股的權利。(2)券商櫃台或電話轉股,方法同上。
深圳市場(1)券商櫃台轉股(大多數券商要求只能到櫃台轉股)。需要帶身份證和股東卡,到你開戶地櫃台填表申請轉股。(2)有的券商支持網上轉股,如銀河證券,宏源證券等,方法:在證券交易頁面,選擇其他業務(各個券商界面可能會有所區別,有疑問可向您的券商咨詢)中的轉股回售,操作方式選擇「可轉債轉股」,下面輸入可轉債代碼(深市轉債沒有轉股代碼),再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即可。(3)有的券商支持電話轉股如光大證券。操作流程:1買入,2賣出,3撤單,4債轉股。按4債轉股,輸入可轉債代碼及數量即可。有關轉股數量,各個券商的頁面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以「手」,而有的是以「張」為單位。1手=10張。即如果你有1000元面值的轉債,有的券商要求你填數量1(手),有的則需要填10(張),這個要根據券商的界面自己實踐。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無論是上海還是深圳,轉股一旦下單成功不可撤單!
3、可轉債轉股前後的交易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轉債可當天賣出;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就可在收市前轉股(注意,由於券商的設置可能會顯示可轉股數量為0,這時照樣輸入要轉股的數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轉股後的當天晚上9點以後或第二天早上,轉債消失,出現可轉債的正股,並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賣出。
可轉債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託轉股後,仍可繼續賣出轉債,當收市後若你的轉債沒有賣出或只是部分賣出,則剩餘的仍可自動轉股。

E. 如何看待國務院關於銀行市場化債轉股指導意見

您好,量價驕陽為您解答:
市場關注了很久,之前普遍不被看好、都反對,政府的思路是這樣的:形勢已經這樣了,不這樣誰還能想到更好解決辦法,急病長治,未來債轉股的規模不大,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漸擴大規模,沒准兒慢慢就治好了呢!
此次降杠桿的總體思路是:堅持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向,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通過推進兼並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破產、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

與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相比,確實不少改變:
1. 不強制,不行政干預
指的是,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幹預債轉股市場主體具體事務,不得確定具體轉股企業,不得強行要求銀行開展債轉股,不得指定轉股債權,不得干預債轉股定價和條件設定,不得妨礙轉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不得干預債轉股企業日常經營。
2.「不兜底」
指的是如果形成損失,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上一次的政策性裝轉股,最後就演變成政府的變相補貼。這次政府已經和平台公司、國有公司劃清界限了,該認領的已經抱回家,沒認領的是野孩子,他們欠的債是違約、破產還是重組政府不管了。
3.「先售後轉」風險隔離
即銀行不直接轉股,而是先將債權轉讓給實施機構,再由實施機構轉股並持股經營。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採用的方式,可避免銀行自持股份所帶來的風險集聚、資本消耗過大等問題,並且均在現有法律和監管體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規。但也有弊端,轉給實施機構,折扣導致的損失會較大;但如果轉讓給銀行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則能避免上述問題,因此會提升銀行的積極性,預計會成為銀行債轉股的主流模式。
4.「僵屍」企業禁止債轉股,堅持市場主導
強調通過市場化原則進行債轉股的定價、籌資、參與及退出。這是在反復博弈後,此輪債轉股與上世紀末的不同之處。
大量集中於產能過剩行業的「僵屍企業」,依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但仍然連年虧損、資不抵債。
現在《意見》出來了,杠桿太高,撐不下去了,要麼自己降,要麼被動降,前者肯定好於後者;識相的自己主動違約、破產、重組,後面你可能天天看到企業破產。

關於機遇和挑戰,從事於財經網站,這些天同事都為「好」與「壞」爭論不下,專題報道和觀點分析的文章層出不窮,對此感興趣的朋友,這里做個硬廣——歡迎瀏覽雲掌財經網站雲掌財經_有價值的財經平台各個板塊的評論文章。下面來談一下個人看法,能力有限,有真知灼見著歡迎指正:

機遇:
1. 最直接的受益人將是實行債轉股的公司,這不僅能降低其還債付息壓力,還有望提升企業活力。
2. 其次是銀行,債轉股後,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將下降,甚至會帶來長期潛在回報機會
3. 債轉股可以成為國家處置不良貸款和企業債務問題,保證經濟、金融健康發展的一種手段,成為供給側『調整、優化』產能的一環,可以說是供給側改革中重要組成部分。
4. 一些諸如鋼鐵、煤炭、化工等行業里強制去產能的公司,將面臨更大財務壓力和經營困難,允許債轉股將大大減輕這些行業的還本付息壓力

挑戰:
1.在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機遇里,要想成功,但過程無論對於『債務人』公司,還是『債權人』銀行都將是一個相對痛苦的過程
對債務人來說,債轉股就意味著為自己引入了新的股東,公司的管理上是否能按照《意見》所述不受干預,恐怕不好下結論;
而對債權人而言,債轉股意味著放棄了原有的債權固定收益(利息),也放棄了對原有債權抵押擔保的追索權,而由此換得的股本收益權能否真正得以保證,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債轉股後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決於自己的股東權利能否確保落實。
2.可行性有待考證
上一次的債轉權救活了一批國有企業,實現扭虧為盈,之所以可行,有兩點原因。其一是銀行賬面好看後,二是當年經濟高速增長,而如今債轉股沒有財政空間,不良資產規模太大。
另外債轉股的背景也不同了,那時候中國實體經濟飛速發展,而如今實體衰落,樓市動盪。
3.歷史上,美國、日本以及韓國都開展過債轉股,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首先,各個國家的債轉股都是源於銀行出現大量壞賬或經濟危機之時,例如美國是墨西哥、巴西等國家推遲償付債務;美國作為最大的債主首當其沖被迫債轉股;日本是為處置銀行的大量不良貸款引入債轉股;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之下,韓國工業巨頭相繼破產,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逐步暴露,最終政府主持了五大財團的債轉股協議;從中可以看出,在使用債轉股方式緩解危機中,每個國傢具體實施的細節並不盡相同,最後實際的效果也難以量化。所以,就我國的國情特點和現在的市場因素綜合來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借鑒例子可用。
其次,債轉股的規模基本都不大,在不良資產的實際處置過程中並沒有起到主導的作用。拉美危機中涉及了高達3880億美元的債務,87-89年美國的銀行與拉美企業進行了一輪規模在200億美元的債轉股,債轉股比例在5%左右,而日本與韓國的債轉股規模都在2%左右。而這次我國政府更是堅持市場化原則,「不強制」、「不兜底」,沒有政府大量的「真金白銀」往裡填充,扭轉局面的前景更加模糊
最後,哪怕是美國、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當年在債轉股時,政策、法律等各方面的修訂也不完善,在中國,涉及銀行相關監管法令以及公司法相關法條的修訂,沒有或者修訂比較慢,真正實行起來並不容易。

F.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何時發布

2018年6月29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本著擴大對外開放的精神,《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

具體來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金籌集渠道可以包括這五類:允許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允許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明確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允許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在確保資產潔凈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

對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辦法》也從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例如,《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股東銀行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並對附屬機構進行並表管理。再如,《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要求建立資本管理體系,確立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財務杠桿率水平要求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G. 國務院開展金融機構持股 債轉股來了嗎

債轉股,顧名思義即是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是一種債務重組,也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債轉股一般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的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也就是國有企業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它不是將企業債務轉為國家資本金,也不是將企業債務一筆勾銷,而是由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債轉股的實施一般起到兩個作用:一是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二是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經營壓力。
從去年的股市股災,到供給側改側改革,無疑都是都是圍繞著「去杠桿」進行。對應債轉股的功效,此次兩則《意見》的等於正式出台明確了我國此次「去杠桿」的路線圖。而從整體精神來看,此次「去杠桿」不同於以往的「債轉股」,本次的「債轉股」將以市場化選擇為核心,以不兜底、不強制、不免責為原則。讓市場根據自身需求參與並開展「去杠桿」工作。政府充當組織協調角色,不去當兜底的冤大頭。市場化的選擇使得那些優質的企業得以減少債務壓力的同時,也降低商業銀行的壞賬率。

閱讀全文

與市場債轉股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綿股票 瀏覽:477
萬達輕資產的融資渠道 瀏覽:673
60天的理財產品咋計算 瀏覽:266
域鏈眾籌價格 瀏覽:970
證券市場線 瀏覽:607
持倉有可用沒有是什麼意思 瀏覽:484
外匯金融產品套餐主要服務產品有 瀏覽:855
金融機構為什麼要嚴禁借新還舊 瀏覽:843
銀行外匯頭寸考核 瀏覽:442
華泰證券員工分類 瀏覽:40
股票箱頂 瀏覽:940
武信投資集團被點名 瀏覽:201
秀強股份財報 瀏覽:668
建設銀行A股十大股東 瀏覽:554
萬代蘭市行交易所 瀏覽:163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應該包括 瀏覽:613
逸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683
ems寄國外黃金首飾 瀏覽:615
四大行控股股東 瀏覽:191
持有比特幣的上市公司 瀏覽: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