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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市外金融機構資金政策

發布時間:2021-07-05 01:50:25

1.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2. 在武漢東湖高新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政府有什麼優惠及扶持政策,有沒有資金扶持政策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後,對企業最大的優惠來自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所得稅減按15%徵收。另外,該法律法規還規定有環保、節能等產業優惠措施。建議查詢法規原文,並向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企業情況不同,國高新還可能在人才引進、招投標加分等方面有一定的優惠措施。

一個企業,可享受的政策,簡單說是國家的、省級的、地方的疊加政策,除國家政策外,省市一級的主要是財政補貼或獎勵的方式。

(2)吸引市外金融機構資金政策擴展閱讀:

政策的內容:

產業扶持政策從內容上來看,包括目標選擇政策和實施保障政策。

目標選擇政策可以分為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

而產業扶持政策的實施保障政策包括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和措施,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政府直接干預, 即通過政府直接投資、調配物資、強制性行政管制等手段,直接影響各產業及產業部門;

二是政府間接干預,即通過政府採取有差異的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藉以調整某些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合理影響生產力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和企業集團的發展;

三是由政府進行組織和協調,即主要是按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通過勸導、指引、協商和合作,來協調企業的行為,使之符合產業扶持政策目標的要求。

3.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4.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如:歐美、日韓、新馬泰、港澳台等地,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是否由當地央行統一規定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已經完成了利率市場化,也就是說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由交易主體自主決定,中央銀行調控基準利率來間接影響市場利率從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西方發達國家利率市場化首先是從英國、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開始的,它們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完成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繼而美國自1980年開始,分階段地取消對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上限為標志,美國實現了完全的利率市場化。隨後加拿大等國也先後取消了對利率的各種限制。日本自1984年以來,已逐步放寬了利率限制。目前,日本中央銀行對貸款、大額存款的利率限制已經基本不存在,對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也將在最近兩年內取消。
1.美國的利率市場化
美國的利率管制是從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開始的,並且是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出現的。1933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該銀行法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會員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1935年存款利率限製法對Q條款進行了修訂,使其存款利率最高限不僅適用於聯邦會員銀行,而且還適用於非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1966年其適用范圍又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其存款利率上限高出商業銀行0.25%)。規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各金融機構為爭奪存款,競相提高利率而導致吸收存款成本過高,使銀行貸款利率相應提高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危及銀行的安全。這種管制利率的體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沒有重大變化。從6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持續的通貨膨脹,使得金融市場利率不斷向上攀升,如60年代中期,國庫券的利率一直低於5%,而到1973-1974年達到7%,此後有一個時期甚至高達16%。市場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和銀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於Q條款的存在,存款金融機構不能通過改變利率而增加吸收存款,終致「脫媒」現象的出現(美國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曾多次發生大規模的「脫媒」危機),引發貨幣信用危機。為求生存與發展,在存款金融機構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出現了繞過金融管制的金融創新,如大額可轉讓存款單、回購協議等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使得商業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從貨幣市場上吸引了大量資金。70年代,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普遍使投資多樣化,努力適應市場利率不斷上升的壓力。這一切都給美國的利率管制帶來新的問題,要求放鬆利率管制的暗流已在涌動。
為應付這種變化,1970年6月,美國總統尼克松批准成立了「關於金融機構和金融管制總統委員會」(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任命亨特(Read O.Hunt)任該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於1971年12月,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員會報告」,其核心是強調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能帶來資金最大效益的分配,主張放鬆管制,鼓勵金融業自由化。在利率市場化方面,該委員會提出,廢止對10萬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CD等的利率上限,對於未滿10萬美元的上述存款由聯邦儲備委員會視經濟、金融狀況而決定是否規定利率上限,但在10年後也要廢止。1973年8月美國總統在提交給國會的《關於金融制度改革的咨文》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規定明顯有害於存款人和存款機構。由於存款利率上限大大低於市場利率,因而使那些依賴於存款金融機構的小儲戶享受不到市場高利率的好處,反過來卻要蒙受高通貨膨脹的損失;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來說,由於存款來源減少,對中小企業可提供的資金也就急劇下降。另一方面,存款金融機構為爭取儲戶而不得不利用一些手段來彌補利率上限帶來的劣勢,如提供免費服務和贈送禮品等,這樣勢必提高了存款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在此後的們973年金融機構法》中又提出:在5年半的時期內分階段廢除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在1976年2月,美國眾議院草擬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中又重申了這一政策主張:在5年期限內,分階段廢除Q條款。
80年代,們980年銀行法》獲得通過。它被認為是美國半個世紀以來最主要的銀行立法。該法規定,自 1980年3月31日 起,分 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條款)。為此專門成立一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步放鬆直至最後取消。1982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做出兩項重大決定:①自 1982年2月14日 起,准許存款機構提供一種既無利率上限,又允許存戶每月簽發 3張支票和進行3次自動轉賬的貨幣市場賬戶。②允許存款機構自 1983年1月15日 起,對個人開立一種可無限制簽發支票的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這種賬戶像可轉讓支付命令一樣,可當作交易媒介,但沒有利率最高限。
取消利率限制也帶來了一些副作用。在美國取消利率限制是加速商業銀行倒閉的催化劑。自70年代末聯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來,商業銀行自由競爭,長期以來利率居高不下。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許多本來並無信貸業務的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紛紛向有關企業提供貸款,不僅使原來在政府保護下的小金融機構越來越受到來自大金融機構的威脅,而且大的金融機構也受到了來自非金融機構的威脅。另外,一些商業銀行深深捲入了盛行於美國的兼並風潮。許多公司為兼並其他公司不惜大舉借債,一旦被兼並的行業出現經濟衰退,這些債台高築的公司也把發放貸款的銀行一同拖垮。
2.英國的利率市場化
在凱恩斯的故鄉——英國,利率的政策性作用受到重視。英國在政策取向上選擇了低利率水平,以減輕國債付息的負擔。在利率的管理上,英國沒有具體條款管制利率,各清算銀行實行卡特爾制度——協定利率制,即根據英格蘭銀行的利率來確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這事實上是用中央銀行的利率限制商業銀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種間接的利率管制。英國的利率管理可以稱之為「基準利率指導制」,其主要工具是再貼現率,再貼現率對商業銀行的利率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由於英國採取低利率政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存款逃離清算銀行、存款量不斷下降、中央銀行調控能力減弱的問題。為轉變這種情況,英國金融當局不得不連續提高再貼現率。1971年英格蘭銀行公布了《競爭和信貸控製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銀行的卡特爾制度,商業銀行利率不再與英格蘭銀行貼現率相聯系,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變動利率;允許清算銀行直接參加銀行間存貸市場,使銀行之間可以進行短期資金融通;允許清算銀行進入CD市場等。由此邁開了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場化的步伐。1972年10月,英格蘭銀行取消貼現率,改為「最低貸款利率」,即英格蘭銀行在貨幣市場上作為「最後貸款人」所用的利率。最低貸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但不作為其他利率變動的依據,然而它對短期利率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並與國庫券每周投標所形成的平均利率相聯系。銀行間協定利率取消後,清算銀行又推出基礎貸款利率作為共同標准,並與英格蘭銀行的最低貸款利率掛鉤。1981年8月,英國又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貸款利率的作法。這樣,英國的商業銀行不再根據官方最低利率來調整存貸利率,而主要依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進行自由調整,基礎貸款利率開始與市場利率相聯系,平均每月變動一次。但英格蘭銀行保留必要時干預的權力,即對利率提出建議並規定銀行利率,仍控制著市場利率變動。英國的利率市場化後,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金融工具增多,如推出了可轉讓存款單等。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增強,加強了利率的競爭。三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加強。高利率,加上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如石油沖擊等,這一切使得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不斷發生。
3.德國的利率市場化
德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32年,由這一年開始,德意志帝國銀行規定存貸款利率的上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情況開始變化。1953年聯邦政府頒布《資本交易法》,取消了債券市場的利率限制,從而開始沖擊銀行存貸款利率的限制;進入60年代後,一方面,由於西方各工業國先後取消了外匯管制,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德國資金為尋求高利率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另一方面,由於債券市場無利率限制而高於銀行利率,也使銀行存款流向債券市場。於是,各銀行為防止存款外流,競相設法繞開利率管制,以提供優惠條件來爭取存款,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高利率。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要求取消利率管制、實行利率市場化的呼聲日漸強烈。終於在1962年2月,聯邦政府根據新產生的《信用制度法》調整了利率限制對象,邁出了利率市場化的第一步。1966年7月,對超過100萬馬克、期限在3個半月以上的大宗存款取消利率限制。1976年2月,聯邦政府提出廢除利率限制的議案,經聯邦銀行同意,於同年4月,全面放鬆利率管制,至此結束了利率管制的年代。德國利率市場化後,定期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相聯系,變動比較頻繁,基本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儲蓄存款利率相對比較穩定。
4.法國的利率市場化
法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41年納粹佔領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恢復國家經濟,法國採取了信貸管制政策,其中,由國家信貸委員會規定銀行貸款的最低限和存款的最高限。60年代後期,法國開始了以利率市場化為主要特徵的金融改革,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以增強銀行吸收資金的能力。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1967年7月,取消25萬法郎以上或者超過2年的存款利率限制;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三次對存款利率的限製作了修改。到70年代末,只對6個月以內,或1年以內、50萬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利率規定上限。1984年12月開始,允許銀行發行自由利率的大額存款單(CD),進一步推動了利率的市場化。
5.日本的利率市場化
日本對利率的管制始於1947年。是年日本制定了《臨時利率調整法》,該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決定全國銀行的存貸款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銀行制定,大藏省負責公布。制定該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對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恐慌,防止利率飛漲。此後,為了支持經濟發展,日本政府一直採取人為的低利率政策,利率管制也是為了保證低利率政策的實行。
根據《臨時利率調整法》,日本銀行按照需要,調整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不得違背。同時,還對不同存款方式實行分檔次的指導利率。對短期貸款利率也規定最高限度,金融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債券的銀行自定,但必須上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同意後方可執行。國債利率由大藏省決定,公司債券利率向國債利率看齊。除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外,其餘的利率都是被限制的。
70年代後期,日本開始了利率市場化的改革,突破口是證券利率的市場化。在利率管制時期,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也是自由定價的。這就造成證券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資金流向證券市場,使銀行的資金來源減少,同時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需求減少。這兩方面的作用,使得銀行不得不降低貸款利率,致使存貸款利差不斷縮小,致使銀行收益下降,經營困難。於是,1977年日本政府允許國債上市流通,並於第二年採用招標發行國債的方式,推行中長期利率市場化。1978年6月以後,日本銀行逐步取消了對銀行間的資金市場(包括短期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的利率控制,使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約。1979年日本開放了銀行大額可轉讓存單(CD)市場利率,開始了短期利率市場化。此後,日本利率的變化更加頻繁了。1984年5月,日本政府發表了《金融市場化和日元國際化的現狀及展望》,其中對利率市場化做出了安排,計劃到1987年最終取消對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超大額定期存單和浮動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實現市場化;在此之後再逐步取消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這標志著日本的存貸款利率也開始向市場化發展。但是「這個過程並不是完全自由化——它僅僅表示略微有些彈性」。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場化基本完成,1994年10月,日本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

5. 南寧市創新企業配套服務的政策措施有

南寧市創新企業配套服務的政策措施有:
一、加強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建設
(一)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園區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區級以上開發區要實現孵化器覆蓋率100%。支持有條件的縣區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不斷改善科技創新服務環境,加快構建市場化、社會化、網路化的首府科技創新服務體系。
(二)加強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加大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對縣區、開發區、企業建設開放式、專業化共性技術研發與測試平台予以資助。鼓勵行業協會牽頭建設行業研發與檢測中心。對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縮短審批時間,優先給予用地保障。
(三)鼓勵企業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各類科技創新項目。對企業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各類科技創新計劃項目,從創新計劃專項資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鼓勵建設重點產業技術研發機構。對企業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在南寧建設並獲得「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可企業技術中心」稱號,從產業發展資金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萬元資助;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予以50—100萬元資助。從產業發展資金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一次性安排經費,對在南寧建設並獲得「自治區認可企業工程中心」、「自治區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予以30—50萬元資助;對獲得「南寧市認可企業工程中心」、「南寧市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予以10—30萬元資助。央企、國家級研發機構、國家級重點大學在南寧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南寧市產業重點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以項目安排方式一次性安排每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建設資助。
(五)加強重點產業關鍵技術攻關。鼓勵、支持企業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集中攻克一批對提升我市重點產業有重大影響的共性、關鍵、核心技術,解決企業在技術裝備改造、工藝改進創新、產品質量提高及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對列入市重大科技創新專項計劃的項目,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安排每項最高不超過300 萬元的資助。
(六)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生產高端產品。鼓勵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的引進和應用,通過引進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提高產業發展層次和競爭力。對企業用於研究的儀器設備,按有關規定加速折舊。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配件,按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規定給予落實。
(七)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對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繼續按有關規定給予定額貼息支持。對在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決策人,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安排給予獎勵。對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優化、提升、延伸傳統產業成效明顯的項目,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經費給予資助。
(八)進一步促進學會等組織的發展。發揮各類學會、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培訓、交流、合作平台,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等服務。從產業發展資金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以項目安排方式支持學會、行業協會開展戰略研究和行業分析,參與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制定行業標准。發揮行業組織在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的作用,開展技術性貿易壁壘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普及工作,組織企業聯合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二、大力引進和培育科技型企業
(一)積極引進科技創新領軍企業。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有針對性地制訂科技型企業引進方案,加大科技型企業的引進力度,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經費對引進的企業給予資助。對國際、國內500強企業來南寧創辦企業或合作開發項目,建設區域性總部的,按照南寧市支持和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給予資助和獎勵。
(二)積極培育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篩選一批企業進行重點培育。設立聯絡員制度,及時了解重點培育企業的發展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召開協調會,制訂實施個性化的支持措施,為企業提供特色服務,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安排,對獲得「國家創新型企業」、「廣西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
(三)推進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產學研結合的標准聯盟、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產業聯盟,支持其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優先支持由企業牽頭、科研院校聯合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重大、重點項目必須由企業牽頭申報,否則不予立項。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業轉移技術和技術開發項目所得,按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給予落實。
(四)鼓勵企業開發自主創新產品。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定期編制我市企業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對本市企業生產的符合政府采購技術標准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行政府首購。對獲得市級新產品認定的,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每個新產品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
三、積極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和人才資源
(一)深入開展「高(名)校在南寧」行動。創新市校合作機制,簽訂市校戰略合作協議,全面加強與駐邕高校及外地高(名)校的合作,積極有效利用高(名)校的科研成果、科研人才、科研設施、科技信息等方面的資源,在南寧建設一批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千億元產業研發中心、成果轉移機構、科技服務平台和人才培養基地,不斷集聚創新資源,推進我市科技創新。對高等院校與我市簽訂協議建設技術轉移機構、人才培養基地的,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以項目安排方式安排每個最高不超過20 萬元的建設經費資助。
(二)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支持研發類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成果、實驗條件等方面的優勢與企業聯合技術攻關、開發產品,鼓勵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加大對企業的開放力度,為企業提供檢測、測試、標准等服務。大力引進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到南寧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和成果轉化中心等技術轉移機構。對科研院所與我市簽訂協議建設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的,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以項目安排方式安排每個最高不超過20 萬元的建設經費資助。
四、加大知識產權工作力度
(一)繼續對專利申請進行資助及獎勵。繼續按有關規定對國內發明專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予以資助;對發明專利授權予以獎勵。鼓勵支持企業申請國際專利。
(二)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標准化工作。支持企業牽頭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及行業標准,推動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以標准促進創新產品開發。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安排對技術標准制定項目進行資助,制定國際標准資助50萬元、國家標准資助30萬元、行業標准資助10萬元。
(三)支持企業塑造知名品牌。實施名牌戰略,提升企業產品質量和商業信譽,支持企業開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動。支持企業通過參加國內外知名展會、贊助國內外知名賽事等推廣品牌。對新增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予以獎勵,獲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獲廣西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南寧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五、加強科技推廣應用
大力推廣和應用一批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技術引進、改造和推廣經費,支持企業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對落後工藝、裝備進行改造提升。大力建設一批新農村科技示範村和特色農業示範園,示範推廣節水農業技術、良種培育技術、農葯減量增效技術、病蟲無害化治理技術等新技術。從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中安排資金,支持建設星火農業科技專家大院、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信息化基地和農民科技培訓學校等機構,組織青年農民到高校院所學習培訓,引進一批農業技術專家,培育一批農業技術人員,壯大科技特派員隊伍。繼續按有關規定對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購買農機、推廣新品種和新技術予以補貼。
六、實施科技創新示範工程
(一)推進科技創新示範。在全市范圍內重點選擇具有較好基礎的領域作為科技創新的示範點,通過示範點的建設,產生和轉化一批行業領先的科技成果,培養和集聚一批優秀創新人才,做大做強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科技型企業,培育一批國內外知名品牌,全面提高自主創新和輻射帶動能力,帶動其他領域的科技創新。
(二)重點建設南寧高新區科技創新綜合示範區。南寧高新區要配合市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門,研究提出綜合示範區建設方案、編制建設發展規劃,在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創新要素集聚、科技與金融結合、科技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示範,建設成為全市創新型經濟發展的制高點,成為廣西科技創新綜合示範區。
七、多渠道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一)引導企業大幅提高科技投入。建立企業科技投入的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大幅度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大中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費用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5%,其他工業企業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對達不到以上比例要求的企業,各級財政對申報的科技項目不予支持。
(二)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設立市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我市科技創新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從2012年起,各市管開發區應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專項資金,對創業投資機構在開發區開展投資業務給予風險補貼等支持,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項目提供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股權融資,培育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成長。縣區要探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機制。大力吸引國內外創業投資機構來南寧投資。
(三)鼓勵非上市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從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經費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並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予資助。對擬掛牌企業通過主辦券商內核,取得主辦券商出具的推薦報告並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受理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成功的企業,給予30 萬元獎勵。積極爭取南寧高新區列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園區。
(四)建立多層次融資市場。各部門應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大力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及境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權融資市場、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鼓勵各類風險投資資金設立。
(五)加強對企業創新的金融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信良好、符合南寧市產業規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一定額度和期限的信用貸款。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建立金融機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繼續按有關規定對小企業貸款實行風險補償。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繼續按有關規定對擔保機構為我市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擔保給予風險補償。
(六)加大財政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市財政每年將科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不低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十二五」期間,市級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達到當年市財政支出的1.5%以上,並逐年增加。縣區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不低於本級財政支出的1%。市管開發區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不低於本級財政支出的5%。市財政資助和獎勵經費從產業發展資金、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費等資金中統籌安排,並嚴格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獲財政獎勵的科技項目、單位和個人,由市財政安排資金予以獎勵。獲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單位,由市和納稅關系所在縣區或市管開發區財政按比例給予資助,納稅關系在縣區的,原則上市、縣區按7:3承擔;納稅關系在市管開發區的,原則上市、市管開發區按3:7承擔。特別指明按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八、加大科技創新考核激勵力度
建立健全科技創新考核獎懲制度。科學制定科技創新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將科技投入、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研發服務平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創造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內容列入考核范圍,納入市級績效目標管理考核。建立科技創新重點任務督查考核機制、重點工作進展專報制度,定期對科技創新重點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市政府每年與各相關部門、縣區、開發區簽訂科技創新工作目標責任狀,將科技創新考核結果作為縣區、開發區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以及相關領導個人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科技創新工作有成效的單位、集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市科技局要牽頭抓總,各相關部門、縣區、開發區要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人員,根據本政策措施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逐條落實。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ww.nnhitech.gov.cn/NewsHtml/20120920115050064100089.html

6. 有誰知道錦州市企業引進高新技術,國家和地方政府有哪些優惠政策

申報高新企業的好處(第一點也就是優惠政策,其他幾項不是數據所能體現的)
1)財務價值
 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 對企業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或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50-75%徵收。
2) 資本價值
 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扶持的必要條件;
 有利於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介入,推動企業進入產業化擴張;
 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先決條件。
3) 市場價值
 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證明企業在技術水平至少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
 擁有對產業和行業有影響、帶動作用的關鍵技術、關鍵創新產品;
 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前沿技術領域競爭力;
 做為投標所需要的必要條件。
4) 品牌價值
 說明企業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 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企業;
 說明企業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
 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7.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的詳細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認識
1.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地位和作用。民間融資是指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省民間融資日趨活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增強了經濟運行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滿足部分市場主體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缺失、行業監管缺位,民間融資基本上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其部分資金流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影響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其利率較高,有的已明顯超出當地實體經濟贏利水平和借款方實際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實體經濟風險;其交易隱敝、高趨利性的特點也易誘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影響、干擾正常經濟金融秩序、社會和諧穩定。
2.科學把握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總體要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民間融資不能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不能擾亂宏觀調控大局、不能擾亂社會穩定的原則,統籌考慮經濟、法律和社會效益,立足於服務中小微型企業、「三農」和居民融資需求,以改革創新精神解決民間融資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方式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發揮其積極作用,抑制其負面影響,促進我省民間融資有序健康發展。
二、切實加強對民間投融資的合理引導
3.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體經濟。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探索開展民間資本投資服務,暢通民間投資渠道。進一步開放投資市場,降低民間投資准入門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能源、交通等壟斷行業和領域,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進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進入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合法途徑集聚民間資本,參與省內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大項目建設。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和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通過股權、債權方式流入實體經濟。
4.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業發展。適應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不斷轉化的需求,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合作社、典當行等機構數量,並鼓勵已設立的機構增資擴股,增強對民間資本的吸納能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組設立,引導民間資本更多進入地方金融產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更多的適合民間資金投資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5.進一步拓寬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職責,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實施差異化的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積極引導中小微型企業通過利用銀行表外業務融資,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融資,引進股權投資、實施股權轉讓、利用融資租賃工具融資;推動中小微型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科技型小企業到創業板融資。多措並舉,緩解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
三、著力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6.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民間融資交易必須守住三條底線,一是民間融資交易中出借方資金嚴格屬於合法自有財產,不得進行非法集資,不得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二是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三是民間融資中發生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問題,當事各方應協商或通過訴訟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採取暴力等方式追債。在民間融資交易中,提倡和鼓勵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資金往來主要從銀行轉賬,減少現金交易和口頭約定;提倡和鼓勵民間融資實施公證、擔保、抵押、質押等手段,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降低違約風險。
7.嚴厲打擊和防範民間融資中違規違法行為。對以欺騙手段或者以高利率為誘惑,吸收單位和他人資金從事放貸的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對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嚴厲打擊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行為,嚴厲打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要強化對投資類機構、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企業的監管,防止其借用各種名義非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放貸等行為。對民間融資活動中有關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台,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制定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具體辦法,積極探索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實現形式。鼓勵民間融資組織在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後進行登記備案,在接受有效監管下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鼓勵民間融資主體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尤其是借款規模和次數達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進行登記備案。對登記備案的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重點予以保護和扶助。
四、加強民間融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9.落實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對當地民間融資管理負總責,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各項具體工作。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工作指導,協調解決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鼓勵創新,全力支持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同時,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切實負起對從事民間融資相關業務機構的監督責任。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思路,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政府主管部門要指導建立民間融資組織協會,充分發揮其自律功能,強化對民間融資組織的約束,促進其合規經營。
10.加強協調配合。省金融辦要充分發揮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用,牽頭做好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並及時總結完善。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民間融資管理和監督相關部門做好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密切關注民間融資資金流向,分析民間融資對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影響,及時提示風險。銀監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貸管理,嚴防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領域,嚴禁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民間資本投向的引導工作,暢通民間投資渠道。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民間融資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強化風險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加強民間融資風險管理擺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監測機制,監測民間融資總體規模、地區分布、期限結構、資金流向、利率水平和還款情況等,為社會融資總量統計、加強民間融資管理提供信息支持。開展民間融資活動調查和風險排查,對風險隱患或違法案件依法妥善處置。制定民間融資風險防範和處置預案,做到一旦事件發生,反應迅速,應對有力,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和風險教育,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加強對各種形式民間融資業務宣傳、廣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義開展非法融資活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8.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9. 目前我們國家在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和金融法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和要求

(1)建立了統一健全的貨幣制度。在通過一系列改革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貨幣制度之後,人民幣成為世界上一種比較穩定的貨幣。改革開放以後,通過不斷推進外匯體制改革,形成了與我國國情基本符合的匯率管理制度,人民幣的對內幣值與對外比值有了共同的市場基礎。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人民幣匯率的穩定也獲得了較好的國際聲譽。
(2)形成了功能齊備的金融組織體系。金融組織體系由單一的國家銀行體制發展到今天,已初步建立了由「一行三會」調控和監管,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多種金融機構分工協作、多種融資渠道並存、功能互補和協調發展的金融體系,為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構築了良好的貨幣和金融環境。
(3)構建了競爭有序的金融市場。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較完備的、包含有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大額定期存單市場和商業票據市場等子市場在內的貨幣市場。貨幣市場資金流動暢通,加強了銀行的貸款能力,提高了貨幣政策傳導的效率和力度;貨幣市場利率能夠較靈敏地反映金融機構的頭寸變化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逐步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操作目標和主要的經濟指標,為利率市場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資本市場方面,這些年來債券市場、股票市場、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為建立一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和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4)形成了靈活高效的金融調控機制。1979年開始金融改革之後,宏觀經濟管理由以實物管理為主逐步轉向以價值管理為主,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逐步取代指令性計劃。銀行開始代替財政在社會資金的集中與分配中居於支配地位,銀行貸款范圍逐步擴大。針對自1992年下半年我國宏觀經濟中出現的經濟過熱問題,成功實現了國民經濟的「軟著陸」。在1997年爆發亞洲金融危機後,貨幣政策工具的選擇、運用、時機和力度的把握以及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都發生了顯著變化。通過政策調整和配合實施,金融宏觀調控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5)規范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開放後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通過進行一系列銀行和非銀行、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立法,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為適應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業務相互交叉和競爭的格局,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通過改革中央銀行的監管體制,建立和完善證券業、保險業以及銀行業的監管體制,同時通過在改革金融監管方式的過程中逐漸豐富監管手段,使金融監管體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為維護金融秩序、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政策,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6)面向世界的金融開放。根據經濟體制改革的整體戰略需要,我國在金融對外開放過程中採取了循序漸進的策略,確保了金融系統的穩定運行和發展。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同時,通過實施「走出去」戰略,中資金融機構開始進入國際金融市場。加入WTO後,中國金融業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中,在面臨內在改革要求和外部競爭壓力的雙重形勢下不斷發展,金融服務水平和行業競爭力有了進一步提升。

10. 南寧市出台政策強化強首府戰略金融人才支撐

《南寧市金融職業資格人員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近日印發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符合資格條件的南寧市金融職業資格人員可申請3萬—5萬元補貼,將加快引進具有相應金融職業資格和管理型人才,強化強首府戰略金融人才支撐。
《細則》明確了申請補貼的金融職業資格人員應同時滿足2020年1月1日以後獲得中國精算師、北美精算師(ASA)等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南寧市;獲得資格證書後,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簽訂不少於3年的服務協議並在南寧市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等資格條件。
「我們結合相關文件要求,在廣泛徵求我市金融機構意見、參考深圳市等先進外省市金融人才支持政策和我市財政資金預算的基礎上,對證書含金量、行業公認度和相應職業資格人員急需緊缺程度進行全面評估比較,突出『國際性、緊缺性、競爭力』原則,將中國精算師、北美精算師(ASA)、英國精算師(IFoA)、澳洲精算師、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和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等8種職業證書納入我市補貼范圍。」市金融辦負責人解釋說。
市金融辦負責人表示,南寧市根據考試費用全額補貼、並實施比一線城市更大力度補貼支持的原則確定具體補貼資金,對新獲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等國際通行金融資格證書且未來在邕工作不少於3年的金融人才,給予每人最高5萬元補貼。
具體來看,獲得中國精算師、北美精算師(ASA)、英國精算師(IFoA)、澳洲精算師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5萬元;獲得中國准精算師、北美准精算師、英國准精算師、澳洲准精算師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3萬元;獲得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5萬元;獲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5萬元;獲得金融風險管理師(FRM)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5萬元;獲得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資格的,給予稅前補貼3萬元。
《細則》明確,南寧市將對獲得補貼資格的申請人原則上按服務年度發放補貼,每年分別按補貼資金總額的40%、30%、30%發放,連續3年補貼完畢;因特殊原因未按年申請補貼的,亦可到崗服務滿3年後,一次性補貼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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