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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06 08:07:30

Ⅰ 如何理解商業銀行的性質

理解商業銀行的性質:

1、商業銀行是企業,具有企業的一般特徵。如: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2、商業銀行是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3、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銀行。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其次商業銀行與各類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同。

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廣泛,功能齊全、綜合性強,尤其是商業銀行能夠經營活期存款業務,它可以藉助於支票及轉賬結算制度創造存款貨幣,使其具有信用創造的功能。

(1)商業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功能、金融服務職能。

商業銀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1、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

2、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並廣泛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3、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區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一的操作規程和會計信息系統;

4、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要求採取控製程序進行記錄和監控;

5、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商業銀行具有下列主要風險:信用風險、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

Ⅱ 商業銀行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職能:

調節經濟

調節經濟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其信用中介活動,調劑社會各部門的資金短缺,同時在央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引下,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例投資,產業結構等方面的調整。此外,商業銀行通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活動還可以調節本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信用創造

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賬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派生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信用中介

是商業銀行最基本職能。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

支付中介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

金融服務

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條件,咨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

性質:

法律性質

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范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復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中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2)商業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

Ⅲ 商業銀行的性質是什麼

從商業銀行的起源和發展歷史來看,商業銀行的性質可以歸納為:以追求利潤為目標,以金融資產和負債為對象,綜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業。

我國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首先,商業銀行是企業,它具有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

與其他工商企業一樣,商業銀行也具有業務經營所需的自由資金,也需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作為經營目標。

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是商業銀行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業銀行經營的內在動力,在這一點上,商業銀行和其他工商企業沒有區別。

其次,商業銀行和一般的工商企業比又顯得特殊。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其經營對象和經營內容與一般企業經營的差異。

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相關的金融服務。

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

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最後,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

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

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

Ⅳ 商業銀行的性質是(

商業銀行有如下特徵:
(1)商業銀行必須依法設立。設立的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2)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並經營其他中國業務,如結算業務。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由於它們不辦理存款和貸款業務。所以,不屬於商業銀行的范疇。
(3)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商業銀行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它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利潤為目標,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目的。它對利潤的追求表現為:創立或經營商業銀行帶來盈利;是否辦理某一筆業務或接納某一位顧客,也要看它能否為銀行帶來利潤。
(4)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的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與工商企業有所區別的特殊企業——金融企業。
(5)商業銀行也不同於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其業務范圍更為狹窄,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綜合性,既有負債業務,如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也有資產業務,如放款、進行證券投資,還有中間業務,如辦理結算。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Ⅳ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1、業務范圍不同

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


2、目標不同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為其經營對象,能將部分負債作為貨幣流通,同時可進行信用創造,並向客戶提供多功能、綜合性服務的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特殊企業,而中央銀行是國家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還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也是政策性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



3、職能不同

金融機構的職能有: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主要有五個基本職能: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



Ⅵ 商業銀行是什麼性質

商業銀行有如下特徵:

(1)商業銀行必須依法設立。設立的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2)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並經營其他中國業務,如結算業務。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由於它們不辦理存款和貸款業務。所以,不屬於商業銀行的范疇。

(3)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商業銀行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它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利潤為目標,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目的。它對利潤的追求表現為:創立或經營商業銀行帶來盈利;是否辦理某一筆業務或接納某一位顧客,也要看它能否為銀行帶來利潤。

(4)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的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與工商企業有所區別的特殊企業——金融企業。

(5)商業銀行也不同於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其業務范圍更為狹窄,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綜合性,既有負債業務,如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也有資產業務,如放款、進行證券投資,還有中間業務,如辦理結算。

因此,商業銀行的功能比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更全面,可以為客戶提供除了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務。

Ⅶ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不同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不同於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經營機構,具有為客戶保管、出納和代理支付貨幣的職能。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信息,憑借這些優勢,運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的其它服務。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這也是商業銀行區別於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

Ⅷ 簡答商業銀行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

一、商業銀行的性質:
1.商業銀行是企業,具有企業的一般特徵。如: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2.商業銀行是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3.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銀行。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其次商業銀行與各類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廣泛,功能齊全、綜合性強,尤其是商業銀行能夠經營活期存款業務,它可以藉助於支票及轉賬結算制度創造存款貨幣,使其具有信用創造的功能。
二、商業銀行法律地位:
《商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明定了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地位。該法還規定,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此乃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題中之義。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1)銀行承擔有限責任;(2)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有限責任;(3)銀行獨立承擔有限責任,國家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銀行作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資格,主體資格。

Ⅸ 以下金融機構性質不同的是

現在全國的金融機構除了承擔管理職責的「一行兩會」外,主要分為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農村村鎮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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